一.約聘僱人員與政府關係為雇庸關係,應適用勞基法
勞基法雖已經實施多年,但政府的約聘僱人員到現在妾身未明,既不適用勞基法,也不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不論從法律面,或從道德及政治面來看,約聘僱人員都應納入勞基法的保障。
就法律面而言,《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雖然在法條中,授予政府排除某些行業或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的權限,但重點在第一句話:「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即應該盡一切可能把所有的勞雇關係都納入勞基法保障。若再把憲法納入考量,工作權是在憲法層次上被加以保護的,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與保障」,而人民的生存權及工作權的保障,最具體的法律落實之一,就是勞基法。
就道德和政治面而言,第一,如果政府自己不尊重勞工,不將政府自己聘僱的工作者納入勞基法,那政府有何條件要求企業遵守勞基法?如何讓民間企業對勞基法心服口服?第二,不管任何勞雇關係,權利義務都應該均衡,而約聘僱人員的權利義務相當不平衡,一方面不能享有勞基法或公務人員服務法的保障權利,二方面卻要履行被公務員相關法令規範管理的義務,即便他們不是經由國家考試考進去的,但所做的工作並不比正式公務員少。
簡言之,勞基法是最基本的工作權和人權保障,其中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禁止工作性別歧視、休假、退休金等的規範對於工作者的生活保障均相當重要,沒有勞基法的保障,雇庸關係將會極度不平衡。
在現實狀況上,有相當多數的約聘僱人員,是已經在政府部門服務十幾到二十多年,是上有高堂下有妻小的領薪階級,至今為止他們沒有勞基法保障的各種福利。最嚴重的是,他們退休後也領不到退休金。人事行政局強迫政府部門每年裁撤百分之五的約聘僱人員之政策,不僅是剝削,也是加重社會問題,因為裁撤一個約聘僱人員,而又讓被裁者沒有退休金,不是一個人沒飯碗,而可能是四、五個人以上生活難以為繼的問題。
因此,不論基於法律面還是道德面,約聘僱人員應被納入勞基法。自勞退新制實施後,約聘僱人員也被納入新制,雖值得肯定,但既然他們被勞退新制保障,卻不被納入勞基法,仍是相當不合理的事情。
二.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其主要窒礙難行之處在於政府預算負擔加重
政府一直不願意將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最主要因素就是財政問題。僅是今年七月一日勞退新制開跑,而中央政府決定將約聘僱人員納入新制,地方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是一片反彈。因為地方基層政府財政困難,連常態性的薪資都快斷炊,仍必須要每月提撥政府正式人員及臨聘人員薪資的6%,在財政上根本無法負荷。地方政府也宣稱這些經費應該由中央買單。後來政府跨部會會議決定提撥25億元,供13萬臨聘人員的6%退休金之用。
勞退新制進一步保障了勞工,相對上讓企業有負擔,政府面對自己的公務員和臨聘人員,自然無可避免地要承擔下這個財政壓力。若將所有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確實會造成更大財政負擔。但整個財政分配除了財務預算上的考量,公平正義上的順序也是關鍵,被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生存權,應該被列入優先考量。
在人事行政局每年欲裁減至少百分之五約聘僱人員的政策方面,如果政府是因人事的財政負擔重,而進行人力精簡,對臨聘人員裁減縮編,尚可理解。但人事行政局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強迫政府每年裁撤百分之五約聘僱人員的作法,是讓部門在裁撤臨聘人員後,仍可晉用新人員以補缺額,這並不像是因為裁減縮編而做的政策。並且此政策實在太過粗暴草率,因為在約聘僱人員尚未納入勞基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保障前,其離職後只能領取退職金三十萬元,其中十五萬還是從自己的薪資中提撥出來的,如此大規模的裁撤這些有後顧之憂的臨聘人員,勢將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三.取得約聘僱人員基本權益保障有幾項可能作法
1.直接將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廢止原「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並以行政命令方式,給予現有約聘僱人員退休後保障。
直接將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是最直接的辦法,此舉能讓約聘僱人員享有勞基法的保障。因為現在勞退新制已經納入約聘僱人員,他們若能享有除了退休金之外的福利,對於財政衝擊應該不會太大。但在勞退新制施行前,已經工作一、二十年的臨聘人員,還是會面臨未來離退後的退休金問題。所以重點在於,處在過渡期的臨聘人員要如何處理。政府應可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保障他們未來的退休生活。
2.保障臨聘人員的重要原則:
(1)人事行政局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應暫緩實施或修改,不可強制每年裁撤百分之五的約聘僱人員。因為現行約聘僱人員已工作十幾到三十年者眾多,若貿然強制逼退他們將會加劇社會問題,也對這些勞工相當不公平。
(2)不論法律如何修訂,政府對於現有約聘僱人員應妥善照顧,視情況溯及既往,保障其退休生活。
(3)若財政困難,難以一次負擔所有約聘僱人員之退休準備金,可以逐步放寬權利範圍,直至所有約聘僱人員享有應有的工作權保障。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