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與產後休養憩息相關聯的勞動範疇事務,背後實則是有其進行政策思辨的多方議論。
話說:因應於
台灣社會長期偏低的生育率,有民間團體主張應該是要將產假從現行的8周一舉提高到14周,藉此達到更多助力、催化和共好的目標管理標地,畢竟,早在2000年之際,國際
勞工組織的母性保護公約規範,已經將產假修正為至少14周,而世界各國產假之相關規範至少也是10周以上,相形之下,我國係以8周為限的產假保障制度,像是〈勞動基準法〉第50條所規範之“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所規範之“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這多少顯示台灣的產假保障制度未能與時俱進,並且遠遠於落後世界各國,況且,當代少子女惡化的生育趨勢,已然是一項迫在眉睫的國安危機,如此一來,更應該要從延長全體受僱勞方的有薪產假做起,藉此正視中興係以人才為本及其人才又以生養教陪為重的世代賡續意義。
誠然,關於延長產假的周數提議,這早已是舊調重提的老議題,只不過,如何因勢利導於情勢更形嚴峻的少子女化處境及其國家發展困境,那麼,該項的發想,是要有與時俱變之必要,遠地不說,該項標舉有薪產假的延長訴求,就其所關涉到充分休息以於降低媽媽產後憂鬱、更長哺乳時間以於增加寶寶免疫力以及提供提高生育率的更多誘因等『推力效益』,及其像是延長產假所牽動到人力調配、勞動權益和不同職業公平等『拉力效應』,就其推拉兩者之間,是有進一步細究之處;連帶地,這當中進一步牽涉到的還有新手父母的家庭動力、親餵觀念的認知基模、托育服務的協力網絡、產業結構的分殊規模以及適婚當育的時代變遷,更不必去提及到像是要在那裡坐月子、怎麼坐月子、誰來幫忙坐月子、月子可以做多久以及做完月子之後的各項配套措施等迫切性議題,這也讓產假、育嬰假、親子照顧假、家庭照顧假的整體性規劃,實屬必要,況且更有必要重新探究產假的性質定位、交付功能及其對接作為,以讓產假究竟是係屬母性保護、嬰兒健康、婦嬰依附、親子關係、家庭情感、勞工權益、雇主責任之於「人的範疇」;係歸為就業勞動、產業經濟、衛生福利、國家發展、基本權益、福利促進、社會投資、社會歧視、生育責任公共化、生育責任家戶個人化之於「制度運作的政策範疇」,以及係推演至遲婚、晚生、少生之於「人口的大環境範疇」等多方布建。
總之,產假周數的延長,是一項可以公開詰辯的公共事務議題,但是,扣緊「個體—制度—大環境」以及「個體—制度—服務輸送」的整全多層關照,那麼,對於該項產假議題的審時度勢,亦屬必然,如此一來,「產檢—產檢假—陪產檢—陪產檢假—分娩—產假—陪產—陪產假—育嬰—育嬰假—親子照顧—親子照顧假—家庭照顧—家庭照顧假」之間接合、會通或斷裂的結構性環境限制解析,這才是道為本的關鍵所在。
(本文曾刊登於113.06.26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