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所三讀修正通過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出現重大的變革措施,這其中包括有將舊有的管訓改為保護,藉此宣示用以健全少年的精神標地,連帶而來的是從「虞犯少年」到「曝險少年」的稱謂改變,更是有它文明化的進步意義,而值得深究討論。(編按:虞犯少年,指處於犯罪邊緣之少年)
基本上,異動的條文多達32條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主要是對應於過往管訓與管制的威權主義,而改採取「行政輔導先行」的修法原則,如此一來,一方面廢除了兒童犯罪不再是直接交由少年法庭,以處理相關的兒童觸法事件,而是要回到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的各種機制來介入處理;另一方面則是將過去所慣於稱呼的『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同時也是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方式,在各個地方縣市政府成立專屬的少年輔導委員,以保障這群少年的人身權益。事實上,上述縮減司法介入而改為教育與社福的輔導安置原則,固然是有來自虞犯但並非是觸法的適法性議題,但是,該項去除虞犯制度而來的去除身份標籤,將「虞犯少年」轉為「曝險少年」的稱謂改變,這又豈止是一線之隔,而是有它回應於少年保護之於家庭變遷的歷史脈絡考察,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果,被主流社會所排擠、排斥或排除的這一群另類少年,其所曝露出來的情境風險,就不僅止於從偏差到犯罪的鋃鐺入獄下場,而是一段非比尋常的擺渡人生。
事實上,即便是扣緊縮減司法介入原則而將原本的七類改為「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和「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三類行為,藉此辨識所謂『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但是,將此一弱勢少年的外顯行為及其背後的生態環境系絡相與切割的隔離方式,自然無助益對於曝險行為的減緩抑或是犯罪行為的有效控制,誠然,『醞釀於家庭、顯現於學校、惡化於社會』的青少年問題,直指出來的是諸如父母一方或監護人非自願性
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失業;父母一方或監護經判刑確定入獄;父母一方或監護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其他因素出走;父母一方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家庭成員的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以及因為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而影響到對於少年的基本照顧功能,這些來自於父母或家庭端的變異情境,是要有檢視『曝險少年』的比例原則,也就是說,不能完全和家庭切割並且單獨處理少年的曝險行為。
總而言之,除了是透過〈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法條的修正,藉此回歸到國際性權利公約的文明意義外,如何正視快速社會變遷所招致對於『天下有不是的父母』以及『家庭會傷人』的客觀事實,那麼,對於『曝險少年』的個別化自立成長方案,更有必要回歸到家庭維護、家庭補充、家庭重整及其家庭替代之各項家庭處遇的改造工程,就此而言,包括偏差、虞犯、曝險或是非行不同的少年人身處境,已然都是不同程度的結構性受害,同時也是透過逃家、逃學和逃脫社會的叛離手段,來表述這一段社會性謬誤的殊異人生。
(本文曾刊登於108.06.10 Yahoo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