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曾為日本隊奧運銀牌成員前巨人隊投手,為了兩瓶香檳淪為竊賊,報導稱他職業不詳,推測其是退役後沒有穩定工作才鋌而走險,令人不勝唏噓。而日職目前亦有多名曾是國家隊球員,正面臨還找不到新東家的困境。國內的情況亦然,目前仍有過去為國家隊常客的中職自由球員仍然待業中。不免令人憂心這些運動選手若是運動生涯提早結束,無法銜接後續的職涯,生活困頓,是否也可能淪為階下囚。
事實上,
台灣不乏對於運動員的照顧措施,惟仍有改善的空間。目前國家對於運動選手的培訓、照顧等經費來源,主要為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成立的運動發展基金;而依照《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該基金用途包括了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等,《運動彩券條例》第一條也明定本條例制定是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惟並未說明照顧運動人才應包含的範圍、內容等。
政府目前對運動選手的職業生涯輔導除了與教職有關的教師、教練、專業技術人員之外,尚包括了至公民營機構任職、職業訓練、青年創業貸款,以及擔任運動彩券經銷商,但成效似乎有限。
在鼓勵企業聘用運動選手的誘因仍待加強。例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且明訂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於本會補助期間累計五年期滿者,受補助單位應優先留用原有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但缺乏誘因,在聘滿五年後,企業仍可能解聘選手。至於《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雖規定,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員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應聘專業體育人員辦理體休閒活動設計及輔導,等同為運動選手提供另一出路,惟缺乏明確罰則和具體獎補助誘因。
在保險制度方面,台灣雖有運動員相關保險,由於尚在起步階段,承保業者少,且承保人數需到達一定人數才可成單,可能減少運動員投保意願。即使是2017年《國民體育法》大幅修正後,要求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國家代表隊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公共意外險、健康保險或傷害險,然而保險僅能提供選手培訓、出賽期間身體傷亡、財損的賠償,亦即當運動選手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接受訓練的過程,國家並沒有給予運動選手、教練特殊勞動關係的保障,僅有臨時的保險,許多運動選手、教練直到十到二十年的訓練生涯結束才會發現自己沒有國民年金、勞保、健保等保障。
建議政府應通盤檢討目前攸關運動選手的照顧機制,完善相關法規與措施。例如:1.可參考日前民意代表所提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明訂運彩盈餘應用於照顧選手,以及選手照顧的範圍、內容等。2.修法加大力度鼓勵企業聘用運動選手的誘因。3.參考國外社會保險和運動保險制度,立法將運動員納入社會保險範疇,規定運動員保險費用的經費來源、經費支付主體和保險付費比例,由國家統籌,運動員所在單位投保或運動員自身參保,並針對職業和業餘運動員不同性質,以及現役、退役等不同階段的運動員設計保險。同時,考量修訂《勞動基準法》,研議將職業運動選手、特定體育團體培訓的運動選手,以及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集訓的運動選手納入該法的保障對象。
(本文曾刊載於2022年1月21日《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https://reurl.cc/mG34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