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本會自行拍攝,面對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食安問題座談會。)
五月十三日,憲法法庭宣判「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就貫徹憲法所為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而言,該判決實有下列四點有違地方自治原則,值得商榷。
第一、輔助原則:此次憲法法庭宣判本號中央勝訴之判決,應係基於貫徹中央集權的單一國憲政主義,而非聯邦國的地方分權自治思維。殊不知我國憲法起草人張君勱在其遺著中,即指出我國係以德國聯邦制為參考架構起草,在憲法本文中不論體例或規制,皆有聯邦制的影子,即在於賦予地方較大的自治權,以力行因地制宜之積極政治作為。歐盟自治憲章更有「中央依循輔助原則」的規定,但憲法法庭雖不否認司法院釋字第四九八號「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的規定,卻在判決中隻字不依循該地方自治之核心價值,以致判決結果不出一般人之所料。
第二、上乘原則:日本地方自治係亞洲各國的典範,其對地方條例的制定,係依循「上乘原則」與「橫出原則」。前者有如司法院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地方基於公益原則,可以有更加嚴格的規制;後者係指實施範圍可較中央法律所規定者更為寬廣。此次含萊劑肉品地方採用零檢出機制,不僅可維護轄區大眾健康,而且可供其他地方參考。
就以
新冠疫情言之,如中央允許地方有超前部署的防疫權限,相信情形不致如此慌亂。地方自治團體對於食品安全、公共衛生事項,尤其要有「疫區」特別作為,但在本號判決中,完全看不到允許地方在公益原則下可以「超前部署」的積極規制,不免為嗣後自治發展擔憂。地方機關制定有別於中央的更嚴格保障健康權的規定,應係今後世紀病毒可能不斷出現的必要防疫作為。因之,此項「上乘原則」條款設計,實有其法制上的客觀需要。
第三、治理原則:積極性的地方自治,不僅重視政治性的權力分配,而且強化經濟性的經營管理。在國際經濟陷入停滯性通膨之秋,國內經濟唯有由地方經濟、區域經濟入手,始可打開困境。該等地方治理原則需要有自治發展的條件,如僅能依中央規制,而中央又處處政治化、顏色化、特權化,地方必然失去應有
競爭力,國家經濟恐將難以復甦。至說跨域治理本係地方自治之常態,本號判決完全排除跨域治理,亦令人遺憾。
第四、沙盒原則:地方自治發展的先進國家,對自治法規已有「法規沙盒」的設計;意即若干新生事務管理,在中央法律未能適時完成立法前,地方即可基於法治化的需要,先行訂定試辦法制以為規範。如四十年前,有關諸如空氣汙染防制、都市更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事項,在中央尚未制定完妥法律以前,台北市即以市單行法規方式訂定相關辦法或規則等,可說超前中央一大步實施「環境治理」。
其實本號判決,亦有若干法制上的澄清,諸如:直轄市係依法律保障各該直轄市之地方自治,並無「憲法制度性保障」,釋字第七三八號適用範圍,基本國策章條文的規範性,國際貿易之中央立法,以及跨域治理之限制等事項。雖限縮地方自治的實施權限至為明顯,但在尚無其他判決可資推翻本號判決前,中央和地方自當遵行。
(本文刊登於111.05.16 聯合報民意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