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為了因應大法官釋憲六六六號解釋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項一款罰娼不罰嫖的規定是違憲的,因此,行政院人權小組會議提出性工作除罰化相關的配套措施,並且規劃「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的初步方向。誠然,關於性、工作以及性工作還是存在著若干值得進一步深究探討的迷思和弔詭。
首先,「成人性交易管理法」的立法真義為何?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又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衝擊影響?就此而言,關於「性─工作─性工作」的命題思索,就有它嚴肅提問的必要,這是因為:首先,傳統對於『性』的認知解讀,經常是被架接在兩廂情願的愛慕情愫上,因此,『性』的本身是神聖的,也是水到渠成的情感投射;至於,當『性』、『工作』以及『性工作』被採以直接式的鑲嵌時,那麼,一方面『性』已經被抽離掉情感的元素,而是直指某種官能層次的感官刺激,不再是直接關乎到情感的連帶關係,就此而言,『性工作』已然轉變成為某種銷售『性』而來的勞動型態,甚至於可以成為某種的職業類型。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在於如何翻轉『性』所被賦與過多的道德性指稱,從而還原『性』本身所可能糾結的多重意含。
其次,即使是限縮在『性工作』的論述邏輯裡,須要配偶同意的立法用意自當是要與性工作本身的除罪化或是合法化脫勾處理;連帶地,配偶主觀意願而來的沙文主義及其當事者性自主權的侵害,兩者之間要如何取得某種的平衡關係,這亦點明了究竟『性工作』能不能被界定是一種勞動性質的工作型態,而性的工作是否要跟婚姻與家庭關係牽涉在一起,事實上,這樣的牽涉是否也進一步牽動:何以需要家庭主婦投身性的工作及其背後所隱含不為人知的特殊境遇?准此,性的工作被投以配偶同意的配套措施,相當程度上亦突顯:來自於主流文化而來的認知觀念,藉以加諸在非我族類而來的常態性裁判和道德性指稱,事實上,私領域的配偶同意以及公領域的社會尺度,這未嘗不是另外一種欲加之罪的人身枷鎖!?
最後,落實在生活世界裡,當『性工作』已然成為某項常業性質的工作型態時,那麼,投身性的工作產業,要如何迴避因為性的工作以及因為配偶的同意所招致產生的各種可能衝突,點明出來:因為性的工作所形成的角色緊張和角色衝突,甚至於出現所謂的角色瓦解,斷然要正視的還是「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背後所糾結之性別不平等的階層化關係!?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全然只是聚焦枝節末微的立法工程上,而是某種觀念充權的社會人文工程,是否已然可以坦然地面對尊重多元以及包容差異之多樣且殊異的婚姻關係!?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