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務人員淘汰制度之必要性
在政府再造運動下,推動行政革新早已成為各政府的潮流。其中,建立企業型的政府,強調績效、顧客傾向、服務人民的精神等皆為各國政府努力的方向,作為政府主要行動主體的公務人員當然有必要受到此再造思維的「衝擊」,尤其,觀察我國歷來在國家競爭力排行榜上的名次,整體雖然不差,但是往往在「政府效率」這個項目上排名落後。因此,我國公務人力的競爭力實有提升只必要,而「績效」便是有效的工具之一。透過績效制度評估公務人員的表現,建立其退場機制,淘汰不適任者,讓公務人員不再是否鐵飯碗,將能有效督促公務人員的表現。觀察西方國家,也早已將提升績效作為其競爭策略的核心價值,甚至將績效作為課責機制的內容之一,與行政責任等並列。
二、 宜改善現行績效評比制度之缺失
基本上,公務人員已存有考績制度,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現行的制度是,平時就公務人員的工作、操行、學識進行考核,再以此為依據做年終考績,考績成績共分甲、乙、丙、丁四等。現行制度施行成效不彰,主要原因在於,主管在人情、同事情誼等壓力之下,往往不願當壞人,因而無法客觀考核人員,使得考績制度淪為輪流制。此外,現行考績制度下,雖然定有或丙等者「留原俸級」、丁等者「免職」,但基本上,實施以來,每年獲丙、丁等者少之又少,根本沒有達到淘汰不適任者的目的。因此,未來不管是否建立公務人員的退場機制,關鍵都在於能否提升「考績評比」的客觀性與有效性,為達此目標,或許可考慮:(一)改採「外評」的方式,以減少主管的主觀或人情負擔;(二) 由同事匿名互評,畢竟同事間最瞭解工作情況,在鼓勵「獎優汰劣」下,相信辛苦工作者也不會願意讓自己的努力毀在少數怠職者;(三) 在考績評比過程中那入公民參與,可優先在與人民接觸的單位辦理,讓民眾直接就公務人員的表現進行評比。
三、 宜研擬完善的配套措施
淘汰制度的建立必須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包括:(一) 考績評比過程中,必須符合「程序原則」,評分者與受考者必須就彼此「對績效的期望」進行溝通與瞭解,以避免出現雙方認知上的差距。(二)對於考績不佳者,應提供完善的申訴救濟管道,並給予一定的緩衝期,協助其改進。(三) 給予技能輔導或協助轉職。
公務單位一直以來最為民詬病之處在於缺乏效率,被認為是一灘死水,沒有私人企業的競爭力與活力,為有效扭轉之,相關單位宜積極研擬有效的績效制度,並建立公務人員的淘汰制度。當然,基於公務單位性質的特殊性,其並不需要完全仿造私人企業(像是「比例式」考績制),而且實際上政府中是存有許多優秀、為民服務的公務員,並不能一竿子打翻一條船。因此為了達到獎優汰劣,有效提升公務人員之工作績效,並提升政府的效能與競爭力,以提供人民更優質快速的服務,公務人員的退場機制實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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