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審視張院長的核四停建報告,可以發現下列四點瑕疵:
一、只考慮「成本」而忽略「效益」
張俊雄院長這樣的分析顯然有嚴重的瑕疵,因為停建核四而支付的880.75億元,全屬損失,不但毫無效益,而且可能還須花錢處理廢墟;但續建核四的支出1,200億元,屬於投資性質,完工後有一座核能電廠可發電,而且每度發電成本,核能均較燃煤、燃油、燃氣為低。若依行政院的方法分析,則興建中的工程,尤其是施工進度未達50%以前,均應宣布停工,因為停工損失一定低於續建成本。不知規劃中的高雄捷運系統及南北高速鐵路,將來是否均採此方式,在完工之前宣布停建?
二、化整為零、誤導社會大眾
張院長在報告中提及停建損失為880.75億元,停工損失為每月1.95億元,興建替代電廠需總投資金額540億元,三者均小於續建核四所需支出的1,200億元,此種說法顯然欲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誤導社會大眾。姑且不論每月之停工損失,核四廠停建之後,勢必要興建替代電廠,才能解決未來供電不足的問題,因此停建核四所產生之成本,至少是上述兩者的加總,約1420.75億元,已超過1,200億元。
除了直接成本與損失外,停建核四對財政、經濟與社會所造成的傷害,更是難予估算,這些高額的社會成本也是張院長所忽略的。
三、忽略不同發電成本的差異
(一)核電廠雖然投資大,但燃料成本很低(只占總成本的15%),所以總電價較低,燃氣電廠投資小,但燃料很貴(占總成本的79%) ,故只比投資多少是誤導。依台電統計,核四發電成本每度1.689元,每年總發電成本為300億元,比燃煤少13億元,更比燃氣少97億元,以燃氣替代核四運轉40年,全民將多付出4,000億元。(詳見附表)
(二)核四是淨潔的能源,不會排放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因此外部成本以核能的每年5.75億元最低,燃氣的每年90億元次之,燃煤的每年208億元最高。(詳見附表)
(三)綜上所述,停建核四除合約損失827億元外,其替代方案的外部成本皆高於核四。核四社會總成本每年306億元,但燃煤社會總成本每年高達523億元、燃氣每年也達487億元。(詳見附表)
四、核四續建預算不應與前三廠相提並論
蓋核一、核二、核三時,決算時都比原本預算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為適逢兩次的能源危機,但目前並無能源危機跡象。又核四續建預算1,200億元已高於以前各廠之決算數,而且工程進度已達31.91%,所以將來決算數即使較預算數增加,其增加幅度應該相當有限。
五、補償及其他後續工作的處理
張俊雄於「核四停建報告」中,保證會「確實貫徹充裕能源措施,妥善處理善後工作」,在補償及其他後續處理工作的處理上,包括兩項重點:1.有關核四停建後可能發生的補償問題,則應依台電公司與相關廠商所簽訂的契約及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主計法規處理。另因核四預算係編列於台電公司附屬單位預算內,而該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因此,其補償或損失金額的認列,亦應同時遵照商業會計法、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屆時台電公司將編列預算送請貴院審議。2. 此外,其他的後續工作,還包括原徵收供興建核能電廠用地及機器設備的處置;合約的處理;台電與興建核四相關員工的人事安排等事宜,本院將督促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等所屬單位妥善處理。
張院長的報告表示其已注意到停建核四後有許多的善後問題要處理,但張院長只看到問題的表象,卻未發現問題的困難度,也未提出妥善的解決辦法。
(一)賠償預算的問題
一旦停建核四,台電可能以調漲電價來彌補停建損失880.75億元。電價上漲實際上就是由用戶來分擔停建損失。但台電如有足夠盈餘,可能不必調漲電價,由台電直接吸收,減少台電盈餘繳庫總額,造成政府這項歲入的降低,必須由其他歲入增加(例如增加稅收)來彌補,所以最後仍然是由全國人民分擔損失。換句話說,停建核四損失不是調高電價讓用戶分攤,就是減少台電盈餘繳庫變相由納稅人負擔。此外,台電為一公司組織,若因吸收核四停建損失,而使盈餘減少,將會使股東權益受損,尤其是非政府的股東,此舉可能會引發訴訟問題。據此,立法院審議時未必會通過該案,此時行政院該如何處理?
(二)土地徵收的問題
土地徵收做為核能發電廠,但核四停建後,土地該如何處理呢?依法應還給原地主,但發還土地之前,地主可以要求將土地恢復原貌,這樣還要花龐大的經費才能將興建中的核四廠拆掉。據台電員工自救會的估計,480公頃土地復舊需要工程款300億元以上。
(90.2.3中央日報重要新聞、財經產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