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損失係以工程延誤期間計算,相當明確,所以台電已經以「併決算辦理」方式,在上年度的營業支出項下報支掉了。但立法院在審議九十年度預算時察覺此一舉動,故已於決議中明確要求不得有此項目。如今國營事業預算尚在審議之中,這筆支出難以過關已在預料之中。這表示立法院並不同意停建損失由台電的營業資金支付,因為停建不是台電的決定,更不是台電的營業項目。
同理,利息以外的停建損失也不是台電的營業範圍,當然也不屬於其營業支出。就算台電公司以公營事業身份願意認賠,但所賠金額實際上是由減少繳庫方式產生,也就是由國庫、全民來負擔,而且台電百分之五民股的損失又如何賠償?不能說政府的錯該由台電的投資人來負擔吧?
監察院糾正文已指出行政院決策過程粗糙、未完備法定程序、引發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爭執、導致政局動盪、人民不安,則是項損失不論由台電負擔,亦即間接由人民負擔,或以政府預算直接由人民負擔,均為慷他人之慨,缺乏正當性。
此外,也有利用台電的基金來報銷的建議。但台電的基金都是有特定任務、特定財源及特定支出目的之獨立會計實體,任何不符其規定的支出都有違法之虞。例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是為了核能發電廠除役後之最終處置做儲備的,從每度電的電費中扣繳,自不能做其他用途;又有「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是用於能源開發計畫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用途,核四的停工損失自不在其支用範圍。另動其他基金的腦筋,必定更為離譜。
經濟部長在三月中旬曾經表示,停建核四這段期間的損失是民主的代價,因為民主的程序本來就是不經濟的。但很明顯的,核四風波的程序問題是否可稱為「民主程序」本來就可議,就尊重國會這基本民主素養而言,它恰好是不民主的樣板,稱之為不民主的代價亦無不可,若再由無辜的台電或全民來承擔這個代價,於情於理於法皆說不過去。
如此說來,這一筆爛帳如何處理還真是傷腦筋。古人說:「事非宜,毋輕諾;苟輕諾,進退錯。」這筆帳真是進退都錯的大難題。禮失求諸野,說不定台電員工的訴求是對的。
這筆帳懸而未決,使核四有復工之名而無復工之實,工地仍然毫無施工動靜,損失持續擴大中,景氣和信心又如何回復呢。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4.9中央日報是非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