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為精簡政府組織,行政院遂於民國89年著手規劃進行組織再造,簡併方案也歷經多種版本,依據行政院今年二月函請立法院審議所提的新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其屬下的中央部門調為14部、7會和5獨立機關,其中體育主管機關體委會將與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合併成為「教育及運動部」下設體育健康司、運動競技司與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此一合併方案不免讓體育界人士憂心將導致體育邊緣化。其實,調整政府組織與員額以因應時代變遷,藉以改善政府營運體質,已成為國際潮流之趨勢,然而政府組織與員額的調整必須配合對人民需求及部會部職能與角色功能發揮重新思考[1],茲謹將目前各主要國家之體育行政組織制度及我國現行體育行政組織體系簡要說明如次,俾便各界參考。
貳、世界各主要國家的體育組織
一、各國體育行政組織
(一)依照管理權力歸屬區分
一個國家的體育組織制度是按照該國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所建構的體育管理體系。由於受到各國政治、經濟、體育發展程度以及民族傳統文化、國際體育思潮趨勢的影響和制約,各國特有的體育行政組織型態於焉成形,因而世界各國的體育組織幾乎沒有兩個體育組織是完全相同的[2]。根據筆者近期彙整的世界各主要國家政府體育主管機關一覽表(詳見表一)顯示,目前各主要國家幾乎都有部會層級的體育主管機關,若按照管理權力的歸屬可約略分成集中型、分權型、混合型,其中集中型即單獨設立體育主管機關者,例如中華民國、中國大陸、澳大利亞等;分權型即由內政、教育、文化、遺跡等部門集中或分散兼管者,例如德國、瑞典、丹麥、芬蘭、加拿大等;混合型即與青年、文化、觀光、健康、休閒等部門共同設立者,例如日本、南韓、法國、荷蘭、紐西蘭等。
(二)依體育定位區分
體育的定位在不同的國家及不同的時代背景有不同的思潮,因而各國的體育組織即有不同的型態:1.將體育視為教育的一環,體育由教育部門兼管或共管;2.將體育視為產業的一環,體育結合休閒、觀光等部門共同設立;3.將體育視為文化的一環,體育由文化部門兼管或共管;4.將體育視為人力培育的一環,體育結合青年等部門共同設立;5.將體育視為人民福利的一環,體育結合健康、福利、防衛等部門共同設立。
表一世界各主要國家體育主管機關一覽表
國家 |
體育組織 |
中華民國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日本 |
文部科學省體育與青年局 Bureau of Sports and Youth |
南韓 |
文化體育觀光部 Ministry of Culture, Sport and Tourism |
中國大陸 |
國家體育總局 |
英國 |
文化、媒體與體育部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
法國 |
健康、青年與體育部 Ministry of Health, Youth, and Sport |
德國 |
內政部運動科學局 Federal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Federal Institute of Sport Science |
瑞士 |
防衛、人民保護與體育部 Federal Department of Defence, Civil Protection and Sport |
荷蘭 |
健康、福利與體育部 Ministry of Health, Welfare & Sport |
瑞典 |
文化部 Ministry of Culture |
丹麥 |
文化部 Ministry of Culture |
義大利 |
無具體部門 |
澳大利亞 |
體育委員會 Sport Commission |
紐西蘭 |
體育和休閒部 Sport & Recreation New Zealand |
芬蘭 |
教育部體育司 Ministry of Education, Sports Division |
無具體部門 |
|
加拿大 |
遺跡部 Department of Canadian Heritage |
資料來源:整理自各國官方網站。
(三)體育行政組織的調整
各國的體育行政組織會隨著政治、經濟、教育及社會快速變遷的影響進行調整,例如:南韓的體育行政組織也歷經多次調整,1982年,韓國政府在申辦1998年漢城奧運會成功後設立了體育部,領導全國的體育事業;1990年,體育部更名為體育青少年部;1993年,合併文化部及體育部成立文化體育部;1998年,依政府組織法改為文化觀光部;2008年,依政府組織法改為文化體育觀光部,負責監管文化、藝術、宗教、觀光、體育、青少年事業等方面的工作。英國的體育行政組織也歷經調整,1992年,國家文化資產部(The Department of National Heritage)成立,掌管國家文化藝術事務;1997年將國家文化資產部改名為文化媒體體育部(The 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and Sport),該名沿用迄今,該部轄管體育運動、藝術、文化資產、慈善事業、千禧年計畫、新展望等六大類項活動。
二、我國現行的體育組織
在國人早期的體育概念裡,體育是教育的一環,因此我國政府的體育行政組織,一向都隸屬於教育行政體系之內,教育部之下成立體育司,主管社會體育與學校體發展。然而民間體育團體乃依人民團體法成立,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業務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的指導與監督,此種多頭馬車式的領導,以及體育主管機關層級不高,使得體育業務推展困難。在體育人士逾四十年的努力爭取,朝野逾九十位立法委員連署支持下,民國86年6月26日,行政院爰通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及「暫行組織規程」,並於7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同年7月16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開始運作。立法院嗣於同年12月30日通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體委會遂正式成為中央部會之一[3]。
體委會為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其成立目的為統籌國家體育事務,該會成立後即釐訂「雙主軸、四輪帶動」的施政理念,以普及全民運動風氣,強化國民體質及增強運動競水準,提高運動競爭力為施政方針,透過四個行動策略,即運動設施、場館等硬體之建設經營;典章制度、法規、計畫、活動等軟體之規劃建制;專業人員及志工人才之培育授證;運動觀光、技法、科學等之宣導研發,一方面追求運動水準的提升,一方面普及全民運動風氣[4],是以本會設置五處(綜合計畫處、全民運動處、競技運動處、國際體育處、運動設施處)、三室(人事室、會計室、祕書室)執行任務。
參、結論與建議
各國的體育行政組織受到各國政治、經濟、體育發展程度以及民族傳統文化、國際體育思潮趨勢的影響,因而形成各國特有的體育行政組織,此外,各國的體育行政組織也可能隨著政治、經濟、教育及社會快速變遷的影響進行調整,體委會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進行調整已為時事所趨,然而如何進行組織調整,方能使體育行政組織延續體委會施政雙主軸「推展全民運動」及「提升競技實力」的理念,決策者允宜審思。若依照體育定位規劃體育行政組織再造,為延續體委會施政雙主軸理念,「教育及運動部」實為可考量的方向,其優點為鑑於國民體質弱化、國民健康運動觀念尚待養成的事實,透過革新學校體育課程、教材及教法,落實體育師資的專業化,俾從小培養國民健康體魄及運動休閒觀念與方法,將有助於推展全民運動。另外,基於學校基層運動團隊的培訓,是發掘和培養優秀人才的重要管道,透過學校教育進行選手的選訓一貫作業,由中小學培養基層運動選手,直至大學階段培訓精英運動選手各大專院校尤其是國立體育大學應設置專業的選手訓練機構,長期聘任一流的選手擔任技術教師,不僅能為國家分擔單項運動人才的培訓,更讓退役選手有機會在學校任職。然而朝教育及運動部方向整併也有令人憂心之處,其因在於在國內智育掛帥的教育下,將體育專責機關回歸教育體系,勢將導致體育運動的消極化、邊緣化。基此,如何將體育業務與教育密切結合,由學校教育開始奠定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基礎扎根之工作,進而發展整體之體育政策、人員培植、就學就業規劃,帶動國內體育運動風氣之提升與運動環境之改善,殊值得決策者縝審思量。
註釋
[1]葉雅正、李淑汝、李雋麟、沈宗仁(2008)。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過去、現在與未來之探討。東南科技大學,32,277-288。
[2]趙麗雲(2003)。新世紀體育思索。台北市: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3]同2。
[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999)。中華民國體育白皮書。台北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