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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直選對憲政運作之影響

總統直選對憲政運作之影響

國政研究 憲政

作者: 王業立 ( 2007年1月22日 17:51)
關鍵字:總統直選 總統制 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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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壹、前言

自從1994年7月的第三階段修憲,確立了我國的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後,台灣人民已用選票在1996年及2000年,直接選出了中華民國第九任及第十任的總統。Samuel P. Huntington曾經表示,「如果用普選的方式選出最高決策者是民主政治的精髓,那麼民主化過程的關鍵就是,用自由、公開和公平的選舉中產生的政府來取代那些不是以這種方法產生的政府。」(Huntington,1994:7)由此角度觀之,那麼「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的中華民國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確是台灣政治民主化過程中的一個重大的里程碑。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總統選舉「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雖然也有學者曾經主張此規定並未排除總統選舉可採絕對多數決制(蘇永欽,1995),但是過去兩次的總統直選,選舉方式都是採行相對多數決制[1]。1996年3月23日,身兼國民黨黨主席的李登輝先生以過半數的54%的得票率當選第九任總統,而他所面對的立法院,也是一個國民黨居多數的國會。但是2000年的3月18日,陳水扁先生僅以39.3%的得票率當選總統,而他所屬的民進黨在立法院中也僅佔近三分之一的席次。

另一方面,在確立總統直選後,由於「一般民眾認為民選總統不應虛位,故直選已為總統擴權提供正當性基礎」(楊日青,2000:203),因此在後來的修憲過程中,總統的職權與中央政府的體制也做了若干的調整。例如1997年的第四次修憲,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取消了立法院的同意權;立法院增加了倒閣權與總統、副總統內亂、外患彈劾權,以及覆議制度的變更,而總統則擁有了「被動解散國會權」。在國、民兩黨的合作下,97憲改被認為係以仿效法國的雙首長制做為當時的修憲藍本[2]。而在2000年的第六次修憲中,由於國大虛級化,立法院的職權隨之擴增,不但新增了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人事同意權,還可補選副總統、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提出對正副總統罷免案與彈劾案、以及提出修憲案和領土變更案。總統與立法院之間,也因此產生了更直接的互動關係。

自從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後,對於我國憲政體制的運作的確已經造成非常深遠的影響,這從最近三次的修憲過程中便可得到充分的證明。不但一般的民眾普遍認為,甚至許多學者專家也不斷強調,民選的總統就應該要有實權,民選的總統不應該是虛位,因此在過去幾次的修憲過程中,總統的職權便在這種思維下不斷的被擴增。雖然憲法五十三條仍明白規定:「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在實際政治運作上,行政院長卻被視為是總統的幕僚長或執行長(連最近兩任的行政院長都以此定位自居)。尤其是在民進黨政府執政後,整體內閣似乎均由總統所任命,為總統之僚屬,且對總統負責。連陳水扁總統自己都強調,目前的憲政體制是「傾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然而,總統民選後,憲政體制真的就應該是傾向總統制發展嗎?我國目前的憲政體制在經過六次修改後,與總統直選後實際的政治運作到底有何落差?其原因為何?在本論文中,將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探討。

而在今年的總統大選中,由於當選人陳水扁先生僅獲得39.3%的選票,而被稱為「少數總統」,因此總統選制應採絕對多數決制的呼籲再起(蘇永欽,2000)。回顧過去幾年來國內學者對於總統選舉究竟應採相對多數決制或絕對多數決制的主張,可說是各有其論點。一般而言,贊成採取絕對多數決制的主要理由包括:第一,直選後的總統不可能虛位化,實權總統應有較高的民意基礎;第二,如果採取相對多數決制,在參選人眾多的情況下,總統當選人的得票率可能偏低,選出的「少數總統」代表性不足(今年即是這種狀況);第三,相對多數決制有利於激情的候選人競選,容易造成政治、社會朝向極化發展;第四,相對多數決制隱含著投機性與個人化的傾向(蘇永欽,1994),絕對多數決制則可「將政黨之間的整合及主流民意的整合訴諸選舉機制」[3];第五,既然經過幾次修憲,總統的職權已大幅擴增,因此更需要一個絕對多數當選的總統,以加強其統治的正當性。而支持相對多數決制者則認為:第一,我國各級行政首長選舉均採相對多數決制,總統選舉沒有理由標準不同;第二,採絕對多數決制,可能出現第二輪投票,與選民長期投票習慣不同;第三,舉行兩輪投票增加選務負擔,且將使社會過渡動員,有礙政治安定;第四,採絕對多數決,如果出現第一輪投票領先者,第二輪投票失利,恐怕會引起極大的爭議(林嘉誠,1994);第五,在台灣特殊的政治環境下,如果採取絕對多數決制,第二輪的一對一對決,反而才可能引發族群對立,導致社會不安。在本論文中,將由比較政治的角度來探討,究竟總統選舉方式的取捨,除了上述論點外,對於憲政運作以及政黨政治的發展,還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由於本次學術研討會中,尚有多篇論文要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當前我國憲政發展的諸多問題,因此本論文所討論的焦點,將僅集中於總統直選對憲政運作之影響這個層面。即使在此議題上,國內學術界過去也早已有諸多的探討,並已有豐碩的研究成果,因此本論文的重點,將放在國內學術界過去較少觸及的世界各國總統選舉方式的比較分析上,希望收「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效。然後再回過頭來針對我國總統直選與憲政運作之間的問題,提供若干可能值得思索的方向。

貳、各國總統直選方式的比較分析

根據André Blais, Louis Massicotte, and Agnieszka Dobrzynska的研究(1997:441-455)指出,目前在全世界170個由直選產生國會的國家中,有過半數的91個國家(53.5%)的元首亦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而在這些直選國家元首的國家中,採用與我國相同的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Systems)的國家,共有19國(20.88%);而採取各種絕對多數決制(Majority Systems)的國家,則有63國(69.23%)(參見附錄一),其中使用國人較熟悉的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的國家,共有51國(56.04%)[4]。因此就統計數據而言,目前全世界總統直選的國家中,使用絕對多數決制的國家,的確遠多過於使用相對多數決制的國家。尤其是在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下(Huntington,1994)(包括於後冷戰時期走向民主化的前共產主義國家),絕對多數決制更是成為有舉行總統直選的新興民主國家的多數選擇。

為何在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中,大多數的國家皆選擇絕對多數決制?一個重要的考量是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居於憲政中心的國家元首應有堅實的民意基礎,以做為政治轉型時改革的後盾。另外雖然有許多學者認為內閣制較總統制更有利於新興民主國家的民主鞏固(Huntington,1994:297;Diamond,1997:20;Przeworski, et al.,1997:482),然而在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中,因為內外環境的因素影響,多數國家在憲政選擇上還是傾向選擇總統制[5]。例如Adam Przeworski等人的研究中就發現,在1974年至1990年之間轉型為民主政體的35個國家中,有19個採行總統制,13個選擇內閣制,另外有3個採用混合體制(Przeworski, et al.,1997:483)。而在選擇總統制的國家中,為使民選總統的民意基礎具有較高的正當性,絕對多數決制自然就成為這些國家較優先的選項。

本論文的研究發現,也可更進一步證實此一論點。如果以Huntington所舉出的第三波民主化國家(1994:19-22),以及後冷戰時期走向民主化的前共產主義國家來看,這些新興民主國家在總統選舉上選擇絕對多數決制的計有(以附錄一中所列出的91個國家為範圍):葡萄牙、薩爾瓦多、瓜地馬拉、海地、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厄瓜多、祕魯、埃及、納米比亞、塞內加爾、白俄羅斯(Belarus)、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Croatia)、愛沙尼亞(Estonia)、立陶宛(Lithuania)、馬其頓(Macedonia)、摩爾多瓦(Moldova)、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溫尼亞(Slovenia)、烏克蘭(Ukraine)、亞美尼亞(Armenia)、吉爾吉斯(Kirghizistan)、外蒙古等27國。而在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中,採行相對多數決制直選總統的國家,則有亞洲的菲律賓、南韓與台灣;拉丁美洲的宏都拉斯、墨西哥、巴拿馬與烏拉圭;以及北非的突尼西亞等8國[6]

至於在民選總統的國家中,其總統選舉方式和行政權的行使方面[7],究竟有無特定的關係?我們可由表一中加以檢視。在所有民選總統的91個國家中,採行議會內閣制的僅有奧地利、愛爾蘭及冰島等3國[8](其中前兩國還採絕對多數決制來選總統,奧地利使用兩輪決選制,愛爾蘭使用選擇投票制),的確是少數(3.3%)。而採行「有限總統制」(The Limited Presidential Executive)[9]的國家,則多達49國(53.85%)。而採行「雙首長制」(The Dual Executive)的民選總統國家,則有芬蘭、法國、葡萄牙、斯里蘭卡與台灣。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台灣外,其他四個所謂「雙首長制」的國家在總統選舉方式上,都是採用絕對多數決制。而在採行總統直選的91個國家中,行政權歸屬被認為是「總統權力無限大」(The Unlimited Presidential Executive),甚至是「軍事統治」(The Military Executive)的國家,合計仍有34國(37.36%)。同時也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民選的獨裁總統,絕大多數也是由絕對多數決制所選出。恐怕只有更困難了。

Arend Lijphart 曾經指出,「普選產生的總統是一位有實權總統的必要但非充分的條件。」(Lijphart,1984:89)由表一中可得知,目前世界上總統由民選產生的國家中,總統多掌握一定的權力(僅奧地利、愛爾蘭及冰島三國例外,但也非完全的虛位元首),並且以傾向總統制居多。然而在民選總統的國家中(尤其是那些總統由絕對多數所選出的國家中),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國家(37.36%)成為獨裁統治的政體。總統由民選產生,或許是實權總統的必要條件,但不見得就是民主的保證。具有絕對多數民意支持的總統,也未必就一定會成為憲政主義的守護者,有時反而會藉此踰越憲法制約,而成為民粹強人。在總統由民選產生的國家中,固然絕對多數決制是較多國家的選擇,但一個具有絕對多數民意支持的總統,是否一定有助於民主的鞏固,則恐怕仍有待更多資料的檢證。

至於在民選總統的國家中,其國會(如為兩院制,主要係指下議院)選舉方式的配套,也可能會影響到政黨生態、憲政運作與政治穩定。一般認為,一個國家的政黨體系除了社會分歧(Social Cleavage)等因素外,與國會選舉制度的採行也有密切的關係(Duverger,1964、1986;謝復生,1992)。一個國家的國會選舉制度若採行比例代表制,大多會走向多黨政治的國會生態,此時若面對一個由多數決制所選出的實權總統,雙方之間互動的良窳,便可能影響到憲政的運作與政治的穩定。

目前在民選總統的國家中,其國會選舉方式可說是五花八門,看不出明顯的配套趨勢或運作邏輯的模式(請參見表二)。就整體而言,採行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或兩輪投票制)的國家較多(共有35國)。而近年來,也有愈來愈多的國家(尤其是第三波的新興民主國家),採行各式各樣,不同搭配比例的混合制(共有27國,多為單一選區搭配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台灣目前的立委選舉包括採行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Multi-Member District,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SNTV-MMD)的區域選舉,和使用嘿爾最大餘數法(Hare-Largest Remainder Method)的比例代表制來分配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代表(王業立,1998:44-46),因此亦被歸類為混合制(Massicotte&Blais,1999:351)。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的拉丁美洲國家,在憲政體制上偏好採行美式總統制,總統也多為由人民普選產生的實權總統,但在國會選舉方式上,卻常採行比例代表制(例如:阿根廷、巴西、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蓋亞那、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拉圭、祕魯、烏拉圭)(參見附錄一)。另外厄瓜多與巴拿馬雖採混合制,但仍以比例代表制部分為主,而玻利維亞、墨西哥、委內瑞拉等國的混合制,比例代表部分也佔了一半的比例(Massicotte&Blais,1999)。

參、總統選舉方式對政黨體系的影響

長久以來,國內的法政學者,對於總統選舉究竟應採相對多數決制或絕對多數決制,便一直存在著不同的看法。過去兩次的總統直選,選舉方式雖然都是採行相對多數決制,但在今年的總統大選中,由於當選人陳水扁先生僅獲得39.3%的選票,而被稱為「少數總統」,因此總統選制是否應採絕對多數決制,又可能成為未來的修憲議題之一。以國外的經驗來看,固然採行絕對多數決制的國家遠多過於採行相對多數決制的國家,但我們仍不可忽視採用不同的總統選舉方式,可能對於一個國家政黨政治所產生的影響,以及總統選舉方式與國會選舉方式的配套問題。

法國政治學者Maurice Duverger 早在一九五O年代即曾經指出,相對多數決制傾向產生兩黨制,而兩輪決選制易形成多黨聯盟(Duverger,1964、1986)。固然兩輪決選制可強化實權總統應有的民意基礎,並可「將政黨之間的整合及主流民意的整合訴諸選舉機制」,但兩輪決選制也可能帶來了更多候選人及政黨投入總統大選的制度性誘因。學者John M. Carey亦指出,「當總統選舉採取絕對多數決制時,將會有更多的政黨參選總統一職的角逐,希望掌握更多的籌碼,以利在第一回合選舉之後的政治結盟過程中取得有利的地位。[10]」換言之,在兩輪決選制的第一輪投票中,主要候選人的首要目標,是希望擠入前兩名的第二輪決選名單中;而次要候選人則希望爭取一定比例的選票,以做為政治利益交易的籌碼。而第二輪投票的結果,往往只是反映出多黨聯盟利益交換後的政治現實而已(王業立,1996:59)。在兩輪決選制下,政黨或候選人的數目,不見得會像相對多數決制下般逐漸減少成兩個,但為了在第二輪投票中能夠獲勝,政黨或候選人之間的合縱連橫關係將會是十分的複雜。從某個角度而言,這種複雜的結盟關係,將有助於政黨或候選人之間的相互妥協與尋求共識,但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政客之間的「腐敗交易」(Corrupt Bargain),也將成為兩輪決選制下難以避免的政治現實。1996年的俄羅斯總統大選,正足以說明這種現象[11]

法國是採行兩輪決選制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從1965年首度舉行總統直選以來,法國至今共舉行了六次的總統直接選舉(其中1969年因Charles de Gaulle辭職;1974年因Georges Pompidou 逝世而提前舉行),每次選舉都是群雄並起,各政黨紛紛推出候選人參選,人數最多的一次是在1974年,共有十二位參選者;最少的一次則是在1965年,候選人亦有六位之多(Mackie & Rose,1991:136-138)。歷次法國總統大選中,從來沒有任何一位候選人能在第一輪投票中即贏得過半數的選票。更值得注意的是,在1981年的選舉中,在第一輪投票中領先並尋求連任的Valéry Giscard d’Estaing,在第二輪投票中卻敗給了François Mitterrand;而在1995年的選舉中,在第一輪投票中領先的Lionel Jospin,也在第二輪投票中,敗給了Jacques Chirac(王業立,1996:54-55)。

除此之外,總統選舉與國會選舉之間的互動關係,也是另一個值得關切的層面。法國在第五共和時期,不但總統選舉採取兩輪決選制,國會選舉亦由第四共和時期的比例代表制改為單一選區兩輪投票制。透過總統選舉制度與國會選舉制度的改變,四十年來,法國已漸漸形成如同Duverger所描述的多黨聯盟的政黨競爭型態。在1981年和1988年,Mitterrand兩度在當選總統後不久,即解散國會重新改選(Mackie & Rose,1991:143)。而這兩次總統大選後的國會提前改選,Mitterrand所屬的左派社會黨聯盟,也都順利的取得了國會的多數席位,鞏固了Mitterrand在法國雙首長制下獨享行政權的地位。但在許多拉丁美洲國家,總統選舉方式雖然也多採行絕對多數決制甚至是相對多數決制,但國會選舉多仍舊使用比例代表制,使得國會中政黨分化的程度依然很大。Scott Mainwaring、Alfred Stepan、Cindy Skach等學者便曾指出,「當總統制與派系林立的政黨體制同時出現時,民主將是比較難以存活的。[12]」Przeworski等學者更強調,「如果總統制與國會中沒有一個政黨能夠取得絕對多數的情況同時出現時,這無疑是自取滅亡。」(Przeworski, et al.,1997:480)拉丁美洲國家在總統和國會選舉制度上的抉擇,的確值得吾人深思。

肆、台灣的總統直選與憲政運作

根據前文的比較分析,我們發現全世界舉行總統直選的國家中,總統既由人民普選產生(不管是由相對多數、絕對多數或其他方式產生),便不太可能成為一個虛位元首。這項結果印證了多數學者的論點,也與台灣在總統民選後的民意反映相符。而在第三波的民主化過程中,不但多數新興民主國家透過總統直選來凝聚政治改革的共識,在憲政選擇上,也多傾向總統制。然而,也如同前文所指出的,總統由民選產生,或許是實權總統的必要條件,但不見得就是實踐民主憲政的充分條件。具有絕對多數民意支持的總統,未必就會成為憲法的守護者,有時反而會為了個人的政治野心,鼓動民粹風潮,踰越憲法的規範,而造成民主化的倒退。就如同前文所指出的,目前全世界總統民選的國家中,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國家,即使在最寬鬆的定義下,仍然算不上是所謂的民主國家。

為何有些國家在民主化的過程中,能夠透過制度的設計與多數民意的集體選擇過程,循序漸進的進入民主鞏固階段,而有些國家卻會出現民主化的逆轉?其中的原因固然十分複雜,也遠超過本論文所能處理的範圍。但其中與本論文相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即在於民選領袖的角色。

Huntington曾經指出,「對第三波民主國家的威脅是來自民主化過程的參與者。」(1997:56)換言之,「威脅是來自贏得選舉、掌握政權,並藉由操弄民主機制來削減或摧毀民主的政治領袖和團體。」(Huntington,1997:56)其中對民主最嚴重的威脅便是「行政部門的擅權,這涉及民選的行政首長將整個權力集中在他一人身上,並規避立法部門的監督制衡而以行政命令進行統治。」(Huntington,1997:58)其實更簡單的說,新興民主國家最大的威脅,就是民選的政治領導者,是否有「守憲」的誠意。而這似乎也是台灣在總統直選後、邁向民主鞏固過程中所面臨的最大威脅。

在台灣,常有政治人物以憲法不完美來做為不遵守憲法的最大藉口,並試圖藉由民粹手段來操弄民主機制以規避立法部門的監督與制衡。其實,世界上可能根本不存在一部「完美」的憲法。即使備受憲法學者推崇的德國威瑪憲法也無法遏止希特勒的政治野心。憲政是需要時間慢慢成長的,即使憲法有不完美之處,也並非不可以修改,但在未修改之前,「守憲」應是政治人物最基本的義務。

當前台灣的這一部憲法,在1997第四次修憲時,是在國、民兩黨的合作與同意下所完成的「雙首長制」憲法(雖然與法國的雙首長制並不完全相同)。而在實際政治運作上,不管是「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也好,還是「偏向內閣制的雙首長制」也罷,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倒不在於「新、舊民意」之爭,而是在於「政黨政治」的因素,尤其是國會中的政黨生態。如果無法看穿此點,或是假裝視而不見,必將使憲政運作發生極大的困難。如同許多評論者所指出的,現在台灣憲政運作最大的問題,倒不在於「少數總統」或「多數總統」,而是在於硬要將「雙首長制」當成「總統制」來操作。換言之,漠視了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設計,以及國會的政黨政治結構在「雙首長制」的憲政體制下所扮演的角色,是當前憲政運作困難的最大癥結所在。

在法國的雙首長制下,不管總統是否由絕對多數所選出,不管總統是否有權可主動解散國會,不管總理的任命是否要經過國會的信任投票,決定是否要「左右共治」(Cohabitation)的,是國會中的政黨政治因素。在北歐,許多「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依然能順利運作,關鍵也在於政黨協商機制,以及共識型(consensual)政治文化的建立。即使在美國的總統制下,近年來「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也似乎已成為常態,行政部門重大政策的通過,也須透過黨際協調、溝通,甚至總統個人的說服技巧,來取得國會中在野黨的支持。不管在何種憲政體制下(除非是獨裁政體),立法部門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的存在都無法被忽視。即使總統改由絕對多數決所選出,也並不意味著總統即可不受立法部門多數意見的監督,這是最基本的憲政主義精神。如果背離此一精神,即可能走向前述Huntington所謂的「民主回潮」。

伍、總統直選下憲政改革的可能方向

台灣已經過兩次的總統民選,一般民眾對於一個「實權總統」似乎有一定的期待。而在現行的憲法架構下,民選的總統本來也就不是一個虛位元首。在當前的政治文化下,只要總統是由人民所直接選舉出來的,不管相對多數或是絕對多數,台灣的憲政運作就不可能再朝向純粹的議會內閣制發展。觀諸世界所有總統直選的國家,除了歐洲的奧地利、愛爾蘭、冰島三個民主先進國家外,也很難找到類似的例子。因此,如果未來還需要修憲的話,朝向總統制或分工更明確的雙首長制方向思考,似乎就是在總統直選的前提下,未來修憲無法迴避的選擇。

如果要朝向總統制方向修憲,總統即應成為最高的行政首長,對實際的政策負完全的責任。現行憲法下的倒閣權與解散國會權必須取消,立法院的正副總統罷免權也應考慮取消。對於總統所否決的法案,立法院的覆議門檻應提高為三分之二。另外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的理念,代表立法部門的立法院也應擁有總統制下完整的國會權力。諸如人事同意權(尤其是政務官的任命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權、彈劾權應更加充實,但質詢權則應考慮取消。

如果要朝向更明確的雙首長制方向修憲,總統宜應擁有主動解散國會權,行政院長的任命,應尊重立法院的多數意見或應事先得到立法院的多數支持,而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權責劃分也應更明確化。

另外無論我國未來的憲政體制,是朝總統制或是更明確的雙首長制發展,而總統選舉制度究竟是採絕對多數決制或是相對多數決制,做為制衡行政權的立法機關之選舉制度的改革,也應具有相同的重要性。否則我們即使產生了一個有堅實民意基礎的總統,在現今的國會生態下,我們可能仍然無法擺脫不是走向強人政治,便是走向對立僵局的宿命,許多拉丁美洲國家憲政發展的經驗或可做為殷鑑。因此在討論總統選制改革時,必須要與立委選制改革「配套」思考。假設如果只有總統選舉方式未來在各黨的共識下改採兩輪絕對多數決制,而立委選舉制度卻在既得利益的考量下,仍然維持現行的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那麼可預見的是,目前的國會亂象依舊,走偏鋒的候選人依然容易當選,黑金充斥,黨紀難以維繫的現象也依舊,那麼即使我們產生了一個有堅實民意基礎的總統,面對如此的國會,憲政運作依然不會樂觀(王業立,2000)。除此之外,總統與立委的任期是否應一致?是否應同時改選?甚至立委選舉是否應實施期中選舉(Midterm Election)?如果未來要修憲時,也應可一併思考。

台灣在總統直選後,對於憲政體制的運作當然已經造成非常深遠的影響,這從最近三次的修憲過程中便可得到充分的證明。而經過了這麼多次的修憲後,現行的憲法也並不是完美無缺,未來也可能仍有再度修憲的必要性。但我們必須指出的是,造成這半年來憲政運作的困難,倒不全然是憲政體制上的問題,也與總統選舉方式無關,而是政治領導人漠視政黨政治存在的現實,並試圖藉由民粹手段以操弄民主機制來規避立法部門的監督制衡所造成的結果。在未來的憲政發展上,甚至明年立委改選後,無論要籌組聯合政府或少數政府,主事者皆必須在遵守憲政體制的架構下,正視政黨政治存在的事實。我們再三強調,從國外的經驗可得知,無論在何種憲政體制下,政黨之間制度化的溝通與協商管道的建立都是必須的。不管這部憲法未來是否還要繼續修改,至少在修改之前,政治領導人是否能誠意「守憲」,真心面對政黨政治存在的事實,將是決定台灣民主憲政要「向上提升」或是「向下沉淪」的重要關鍵。


表一:總統選舉方式與行政權歸屬

Majority

Plurality

Other

Unknown

合計

Parliament

2

1

0

0

3

Limited Presidential

28

13

7

1

49

Dual

4

1

0

0

5

Unlimited Presidential

22

4

0

1

27

Military

7

0

0

0

7

合計

63

19

7

2

91

資料來源:附錄一,由作者自行整理。

表二:總統選舉方式與國會選舉方式

國會選舉總統選舉

Majority

Plurality

Other

Unknown

合計

相對多數

21

4

2

0

27

比例代表

13

6

3

0

22

兩輪投票

7

1

0

1

8

混合制

15

8

2

1

27

單記可轉讓

1

0

0

0

1

資料欠缺

6

0

0

0

6

合計

63

19

7

2

91

資料來源:附錄一,由作者自行整理。

參考文獻

中文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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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復生,1992,政黨比例代表制,台北:理論與政策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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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phart, Arend, and Carlos H. Waisman,蔡熊山、陳駿德、陳景堯譯,1999,新興民主國家的憲政選擇,台北:韋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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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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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verger, Maurice, 1986, Duvergers Law: Forty Years Later, in Bernard Grofman, and Arend Lijphart, eds., Electoral Laws and Their Political Consequences, New York: Agathon Press, pp.69-84.

Grofman, Bernard, and Arend Lijphart, eds., 1986, Electoral Laws and Their Political Consequences, New York: Agath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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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olisic.com



[1]關於絕對多數決制與相對多數決制不同投票方式的比較,例如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等,可參見王業立(1998:16-24)。

[2] 但二者並不完全相同,例如我國總統並無主動解散國會權。

[3]參見2000年11月10日,聯合報二版社論。

[4] 本文中之數據,與Blais, Massicotte & Dobrzynska(1997:441-455)文中略有差異。在Blais, Massicotte & Dobrzynska文中,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Systems)的國家,共有20國;而採取各種絕對多數決制(Majority Systems)的國家有61國,其中使用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的國家則有49國(1997:447)。而本文根據最新資料, 立陶宛(Lithuania)與斯洛溫尼亞(Slovenia)的總統選制應歸類為兩輪決選制,而塔吉克(Tadjikistan)所使用的Electoral College則應歸類為「其他」(other) 類。本論文中所使用的各國國名中文譯名,以中央通訊社之譯名為準。

[5] 關於新興民主國家憲政選擇的探討,可參見Lijphart & Waisman(1999),Przeworski, et al. (1997:468-500)。

[6] 另外在第三波民主化的國家中,像是西班牙、希臘、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格瑞那達、阿爾巴尼亞、捷克、匈牙利、拉脫維亞(Latvia)、斯洛伐克(Slovakia)、南斯拉夫等國,並未直選總統。阿根廷及尼加拉瓜的總統直選方式則在附錄一中被歸類為「其他」類。

[7] 本論文中關於行政權的分類及國家的歸屬,主要係參考Derbyshire & Derbyshire (1989:43-67)、中央通訊社(1999)、http://www.polisic.com

[8] 亦有學者將這些國家歸類為「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相關的討論可參見Duverger(1980:165-187)、Lijphart(1984:88-89)、周陽山(1996:56-57)、吳東野(1996:37-49)。

[9] 此處所謂「有限總統制」係相對於「總統權力無限大」的概念。「有限總統制」大致上應符合下列四點特徵:(一)做為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的民選總統有固定任期,(二)除非有重大罪刑,總統任期有保障,(三)總統任命與領導內閣,閣員皆為其僚屬,(四)總統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受到國會的監督與制衡。關於「有限總統制」的定義,請參見Derbyshire & Derbyshire (1989:47-48)。

[10] 轉引自Diamond(1997:21)。

[11] 關於1996年俄羅斯總統大選候選人間交易結盟現象的探討,請參見王業立(1996:59-60)。

[12] 轉引自Przeworski, et al. (1997:480),Stepan & Skach (199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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