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選舉年,在野黨總是抱怨媒體不公,呼籲媒體要恪遵新聞中立,公平客觀報導各候選人之新聞,根本之道,應從立法規範候選人平等使用媒體著手。
選舉新聞有利於執政黨,凸顯的問題是,執政黨挾其龐大政治資源或明或暗的影響媒體報導各政黨的比例,進而享有言論自由市場的優勢,影響言論自由的主導及選舉議題的運行,創造有利於己的選舉環境。
為防止媒體因支持某一候選人或受某一政黨影響,使選民的訊息有所偏差,導致做出不正確的選舉行為,斲傷全民利益,美國特訂定了「公職人員候選人無線廣電媒體使用法」之相關規範,以法律明文規定公職候選人使用媒體的平等機會與合理使用,使媒體在提供或報導某一候選人之選舉新聞時,也須給予其他候選人平等使用其媒體的機會。
美國立法目的乃希望透過法律明文授權聯邦傳播委員會,督促媒體做到該名候選人「時間均等」(Equal Time Rule)的使用媒體,「美國公職人員候選人的媒體使用法」已經促使媒體保持新聞中立,也使媒體有權拒絕執政黨禁播在野黨候選人競選新聞的要求。
我國目前雖有類似政黨媒體平等使用相關規範,但散布在選罷法、人民團體法、廣電三法中,不甚完整,對媒體須平等提供各政黨公平使用媒體之規範,並沒有約束力。
是以值此總統大選期間,正是推動制定我國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媒體平等使用法」的最佳時機,期望此法能弭平執政黨濫用行政資源操縱媒體,並讓選民能獲得充分選舉資訊,選賢與能,以進民主國家之列。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曾刊登於2004-02-16/聯合晚報/2版/話題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