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國103)年11月29日的地方選舉,執政的
國民黨遭到極大的挫敗。雖然,憲政及修憲議題,並非此次選舉爭論的焦點,也幾乎看不到有任何候選人提出有關此類議題的政見。然而,因為執政黨大敗,有人就提出
馬英九總統應該辭去總統職位的意見;有人甚至建議應該將現行中央政府體制改為內閣制;也有人主張應將有權投票的年齡,從目前的20歲降為18歲。更已有立法委員展開連署發動進行修憲的工作。
因地方性選舉而提議修憲實在過於「無限上綱」
憑心而論,在一個成熟的民主國家裡,政黨在選舉中的輸或贏,乃是極為正常的現象。一個執政的政黨,於全國範圍的選舉遭逢挫敗,在內閣制的國家,如果是屬於國會議員的選舉,當然內閣必須總辭走路;假定不是國會議員的選舉,則內閣不一定要辭職,可能只是改組或黨魁換人而已。至於在非內閣制的國家,執政黨即使在國會議員選舉或地方選舉大敗,總統也不必辭職;像不久以前
美國期中選舉,
歐巴馬總統所屬的民主黨大敗,而且大勝的共和黨於競選活動中,集中火力攻擊歐巴馬的施政,把歐巴馬當作選舉的主題,但選後並沒有人要歐巴馬辭職;何以故?制度使然。
我們此次的選舉,是一地方選舉,無關中央政制,雖涉及馬總統的施政,但選後馬總統已辭去國民黨黨主席的職務,而行政院也已總辭改組,以示負責。可是,有人卻要馬總統亦辭去總統之職,實在不符合我們的政治制度;而且還有人大推修憲之議並且要把我國的中央政制改為內閣制。上述這些現象,說實在的,令人不無借題發揮之感;也讓人覺得太過於「無限上綱」了!
歐巴馬在前述美國期中選舉民主黨選敗大家要他負責之時,講了一句半開玩笑的話說:「我負什麼責啊?我的名字又不在選票上!」而且選後不久,他就做了一件在美國外交上可說是大突破也極具歷史意義的大事,即宣布美國與其斷交超過六十年的古巴恢復邦交。意在提醒大家:「我的黨雖然選敗了,但我還是美國總統!」這就是美國總統制的特徵。他的這種作風,值得包括馬英九總統在內的國內各朝野人士的省思。
總統對修憲不宜置身事外
不過,以目前國內的政治氣氛和政治發展來判斷,修憲勢將成為當前的重要政治議題之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立法院完全可以自行啟動修憲的工程,因為增修條文明文表示,只要有立法委員四分之ㄧ之連署發起,四分之三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就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提請民眾來表決。以現在的政治氛圍來看,立法院自行提出並主導憲法的修正,並非不可能。
回想過去我國在
台灣的進行修憲,完全由執政黨及總統所主導。事實上,總統身為國家元首及三軍統帥,又直接肩負國家安全之責,依法依理,對於修憲如此重大之政治改革,似乎不能置身事外。因此,建議總統依過去之憲政慣例召開一容納社會各階層、各政黨代表的類似國是會議的會談,來聽取各方意見並且凝聚共識。就應否修憲;以及如共認應修憲,則應如何去修,修改那些規定;大家廣泛地交換意見,深入去探討。使攸關國家大計及國家政治制度的修憲,可以非常周延、縝密和有效的推動與落實。使國家可以因為良好的憲法設計,真正享受長治久安的安定與發展的局面。
是否改採內閣制的探討
最近有人認為目前的雙首長制,容易造成總統有權無責,而必須面對立法院的行政院長則有責無權。其實,依現行憲法,總統在立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請總統做國情諮文報告並聽取建言,另對總統亦有可彈劾及罷免之規定,均顯示總統並非完全可為所欲為,而是受有一定之制衡的。而且,依多數學者之研究,總統制之優點在於較能維持政治之安定,確保施政之延續性及效率性。並可避免內閣制之往往在政黨之間,或同一政黨之內各不同派系之間,做各種利益交換的妥協,以獲致對內閣之支持。此種利益交換的妥協,以台灣現行的政治文化來看,非常可能變成骯髒的政治分贓,對國家和人民,都沒有好處。
放眼當今世界,大概實施君主立憲之國家,即設有皇帝或國王之國家,或民主憲政傳統、政黨政治較悠久、較成熟之國家,大多實施內閣制。
但事實上,不少實施內閣制之國家,常因政黨之紛爭而陷入政治不安定之局面。例如2006至2012年,短短六年之間,日本即換了六個內閣,不但政局難獲安定,政府亦難有大作為。
而當年法國戴高樂總統之所以修憲建立第五共和,即鑑於第四共和期間內閣更替頻繁,政局極度不安而不得不做的改革。不少曾經實施內閣制之國家,後來又改採總統制,即由於內閣制實施之後帶來政局不夠安定所致。
台灣之政黨政治,嚴格說來,還不能說是成熟,黨同伐異、政黨對立、為反對而反對的現象,還是經常可見。 此種對立的政治文化,如果不加改變,則採行必須講究妥協及健全之政黨政治的內閣制,就只會增加政治的不安定,對社會和國家,均毫無助益。
內閣制的一個特點,就是內閣閣員必須由國會議員擔任。現在的立法委員中,固然有不少優秀的人才,足可肩負閣員之重任;但是也有不少委員,不問其歷練、學養、操守及形象,如果出任行政院長甚或內閣部長,都將成為天大的笑話,原因是現行立法委員產生的方式,往往難於選出學驗俱優足可擔當行政院長或國家部長職務的委員;所選出者,不少純粹是勤於參加地方上之婚喪喜慶,一直在「跑攤」,努力在選區建立各種人脈的候選人。更不用說,民間還盛傳有些人是靠黑金力量當選的。因此,如果要改採內閣制,一定也要將立法委員的選出方式做配套式的改革,使政黨可以推出好的人才,足可擔負國家政務的候選人,來角逐立法委員的職位。
問題是,要改變現行立法委員的產生的方式,以台灣現行的政治文化及政治現實來看,難度可說非常之高。
又依據政府最近所做民意調查,多數民眾還是不贊成採內閣制。顯見國人在心理上還是難於接受內閣制的政府。
所以,內閣制在台灣,還是不能貿然去採行。
如果一定要修憲改革現行中央政制,則可將行政院院長之產生,由現行之總統提名任命即可,改為經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如此,可實際推動雙首長制,並使政府之施政,更能貼近民意,更需向代表民意的立法院負責。
立法院應否變革之問題
立法院從過去之萬年國會,改為立法委員全面在台灣地區直選,是一個很重大而成功的變革。
但是,近年來,國人對立法院的效率與表現,多數非常不滿意。所以,改革國會的呼聲,始終不斷。
例如,對於現行立法院黨團協商的實際操作,很多人就認為是一種反民主的做法。因為,民主的基本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可是,在黨團協商中,幾乎從來沒有訴諸表決,而且往往是少數黨挾持、裹脅多數黨,與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完全牴觸。
而現行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立委選舉制度,使立法委員的選舉,等同縣市議員的選舉。在目前台灣的選舉文化中,凡是勤於在基層去「跑攤」的,即勤於奔走於選區民眾的婚喪喜慶聚會或廟會之類的活動的,在選舉中常常容易獲勝,也因而影響立法品質,更難培養出專注於立法及相關議事工作的優質國會議員。是否應維持這種小選舉區制,實在也值得去探討。
在議事效率上,立法委員和立法院議事紀律的維持,也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立法院有職權行使法,也有一套議事紀律,但事實上,對於諸如佔用主席台或以暴力妨礙議事進行之行為,主持議事者,幾乎從未動用相關之紀律維護的權力,也因而,使議事程序常常陷於癱瘓,議事效率自然十分不彰。
以上,都是立法院所應立即變革的重點。
投票年齡應否降至18歲的問題
投票年齡應降至18歲,這些年來,一直有人倡議,但也有持反對意見者。事實上,內政部就此所做民意調查,也顯示台灣多數民眾還是不贊成將行使選舉權的年齡降為18歲。當然,也有人說,如果將調查對象降為18歲至30歲之間,那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
最近,由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九合一選舉,青年人投票者相當踴躍,投票率大增,加上去年三月間又有所謂「太陽花」的學運,不少青年學生走出校園去投入、去參與。因而,使投票年齡降低的問題,又再次引發了社會的注意,甚至有立法委員已開始進行降低投票年齡為18歲的修憲連署。
事實上,大多數的國家,都允許滿十八歲者可參加投票。美國早在1971年就通過憲法第26號修正案,降低投票年齡降為18歲。英國則從1969年開始,就規定18歲為最低投票年齡。美國現在還有人主張應將投票年齡降為16歲,而有些州已有若干地方將地方性選舉的投票年齡改為17歲。英國則已有不少政治人物呼籲將投票年齡降為16歲。
降低投票年齡既為世界趨勢,則我們不妨也認真再考慮將投票年齡改為18歲。不過,行使投票權固然是一種權利,但也是一種義務和責任。所以,我們應在學校教育中,加強公民的教育,使將「投票視為一種神聖權利應審慎而理性地行使」的觀念,從小注入青少年的腦海之中,使他們於真正享受投票權時,知道應不受脅迫,不受利誘而負責任地完成其選舉權的行使。
去年十一月九合一的選舉本身,並無任何問題。選舉的結果,反映民眾,特別是青年,對於政府施政,尤其是在油電價格和食安風暴等民生問題的處置和措施上,的嚴重不滿;也暴露社會對長期以來的藍綠對抗、統獨對立的厭惡;同時,也顯現大家對社會財富分配日趨不均的恐慌與積怨。這些都與政治制度無關。所以,為今之計,就是政府應努力就民怨之所在,積極快速地尋解決之道,並加以落實推動;而另一方面,朝野各界應努力改造台灣目前這種為反對而反對、「只問藍綠,不問對錯」、「只問顏色,不問是非」的處處講對立、講衝突的政治文化。
至於修憲問題,既然在情勢上似已無法避免,則應審慎去面對。特別是宜由總統出面召集類似國是會議的會談,廣邀各階層、各行業、各黨派之代表,大家心平氣和而嚴肅地、廣泛地、深入地交換意見,凝聚共識。對現行中央政制,可以小修,不宜大改;尤其不可貿然就採行內閣制。
至於立法院,不問其委員產生方式、職權之行使,或議事效率之提升,及紀律之建立,則應加改革,以使其確能發揮對人民有益的國會應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