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本會自行拍攝,當前憲政改革議題面面觀公聽會。)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1月底前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提送院會討論。事實上,兩年前立法院就曾一讀通過
國民黨所提「18歲選舉權,20歲被選舉權」憲法修正案,送交修憲委員會審查,開啟擴大公民權參與基礎,促進青年參政。
在朝野議事攻防下,修憲議題相對困難,加上面臨地方大選將屆,政黨各有盤算,修憲案胎死腹中的危機大增。對此,
民進黨團示警,公民權下修若未能趕在年底通過,明年元旦《民法》成年年齡改18歲實施後,介於18至20歲的人恐面臨法律適用空窗,將引爆聲請釋憲。
現行《憲法》第130條規定年滿20歲者,依法有「選舉」之權;年滿23歲者,有「被選舉」之權。這與《民法》、《刑法》設定的18歲適用年齡存在落差,也就是《民法》成年卻沒有憲法上選舉、被選舉權,明顯是「消極權利受損」。因此設定《民法》成年修正案延至2023年實施。
然而,如同《公投法》第7條已修改投票年齡為18歲一樣,《公投法》得以採行是因「對事公投」而非憲法規定的「對人選舉」;因此,縱然《公投法》採行「對事」不在籍投票仍然合於憲法第129條「直接及無記名」的規定;只是要克服技術性問題而已。若是明年《憲法》公民權仍為20歲,《民法》成年為18歲,那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不會產生衝突。
值得思考的是,《憲法》第130條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年齡規定,是民國36年公布施行,迄今75年未修正,顯未與世界接軌、與時俱進;全球76個完全民主、部分民主國家中,僅剩
台灣、新加坡和突尼西亞3個國家投票年齡仍維持在20歲以上;甚至連日本也早在2015年下修至18歲。
然而公民年齡一旦入憲難以更動,無法經由單純立法而調降投票年齡。事實上,全世界高達9成的國家皆為18歲就有投票權,尚有奧地利、巴西與尼加拉瓜甚至降到16歲。因此,為了因應未來還有下降的可能,而且許多法律也已下修18歲,何不直接修憲廢除第130條,直接把參政年齡交由法律規定,這也是一個可行的方向。
令人憂心的是,當前憲政改革議題,不該被侷限在「年齡」調整而已。如何建立權責相符的政府,導正失衡的行政、立法關係也是相當迫切的;究竟要不要恢復立法院閣揆同意權?前提應先確認我國憲政國會,因此也該將「立法院」改稱「國會」、「立法委員」改稱「國會議員」,如此恢復立法院閣揆同意權,才能與各院人事同意權相當。
除此之外,如何明確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義務,應在《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條總統與立法院的職權加入此一規定,才是落實責任政治,符合對人民負責。而近年來,許多憲政研究者擔憂總統過度介入憲政獨立機關的問題,也該修憲賦予「憲法授權」,訂立一個「總統職權行使法」,讓立法院仿照英國國會設立「選任委員會」,提出獨立各院特任人員名單,交由總統形式上公布。這樣才能防止總統控制各院權力,貫徹分權制衡的原理。
(本文刊登於111.02.11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