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近年來,由於人口結構逐漸老化,退休規劃需求愈加殷切,加上微利時代的來臨,讓眾多投資者積極尋求除存款以外,相對高獲利又安穩的投資管道,國內財富管理業務因而隨之興起。而隨著法令環境的限制鬆綁,尤其是2001年11月1日金融控股公司法的通過施行,允許金控公司可透過跨售協銷發展財富管理業務,連帶也促成
台灣開始大力發展財富管理市場。
然而,在國內財富管理市場蓬勃發展之際,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業務的步調與發展則是相形緩慢。2005年7月27日,金管會訂定發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證券商才首度取得經營財富管理業務的資格。而在開放初期,由於證券商欠缺銀行的信託架構來為客戶辦理財富管理,因此無法大力發展財富管理業務。
一直到2009年9月28日,金管會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增加證券商可以信託方式從事財富管理業務,以及證券商分支機構可申請財富管理及信託業務相關規定。至此,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業務之空間及營運模式才隱然浮現,但由於相關限制仍多,使得證券業在財富管理業務的經營上仍無法趕上銀行及保險業。
2014年3月5日,自由經濟示範區金融服務正式上路,同時也允許證券商得以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ffshore Securities Unit,OSU),正式辦理國際證券業務,證券業的財富管理業務彷彿看見一線曙光。未來,如何在既有信託模式及OSU的架構下,大力拓展財富管理業務,值得深入剖析。
貳、證券業經營財富管理之現況
就廣義的財富管理定義來看,證券商的財富管理業務最早應可追溯自1991年1月7日,主管機關為增加國人投資管道並落實金融國際化及自由化的政策,遂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正式開放證券商得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而根據委託人(分為非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及專業機構投資人)性質的不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巿場範圍及標的也有所不同。例如受託買賣受益憑證時,無論是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都是以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為限,但若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則限受託買賣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而若是受託買賣外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或是外國證券化商品時,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的國家主權與債務發行評等,也會有不同的等級標準。
就整體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分析,截至2013年底止,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共計40家,申請受託買賣49個國家72個證券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其中非專業投資人開戶數為870,369戶,專業投資人開戶數為1,405戶,專業機構投資人開戶數為2,387戶,總開戶數為874,161戶,非專業投資人的比重顯然最高。另外在整體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成交金額方面,2013年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成交金額為1.05兆元新台幣,較2012年度成交金額7,406億元新台幣大幅成長42%。其中投資人交易比重依序為專業機構投資人52.3%、非專業投資人39.8%、以及專業投資人7.9%。
若以投資種類區分,2013年國人經由證券商投資海外有價證券以境外基金與股票為主要投資項目,境外基金成交金額4,809億元新台幣,占所有商品交易比重45.78%。股票成交金額3,666億元新台幣,占所有商品交易比重34.90%。ETF成交金額1,564億元新台幣,占所有商品交易比重14.89%。而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認股權證、存託憑證、選擇權契約及受益證券等其他有價證券合計466億元新台幣,僅占4.43%。再就國別觀察,2013年海外交易市場排名,以境外基金為交易大宗的盧森堡以成交比重37.9%為第一名,緊跟其後為成交比重33.5%的
美國市場,而香港市場成交比重21.4%為第三名,其他投資地區的比重依次為英國2.9%、日本1.4%、亞洲韓國、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大陸等新興國家共計1.3%、歐洲其他地區及澳洲共1.6%。
而除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業務外,證券商真正被賦予經營財富管理業務的資格,是始自於2005年7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的頒佈,但就如前所述,由於開放初期沒有完整的產品線及相關金流服務(如現金管理及財富管理帳戶),使得證券商無法提供綜合性的服務,加上無法比照銀行的信託架構來為客戶辦理財富管理,因此在2009年以前未大力發展財富管理業務。一直到2009年9月金管會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增加證券商可以信託方式從事財富管理業務,以及證券商分支機構可申請財富管理及信託業務以來,證券商的財富管理信託業務才開始出現明顯的成長。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提供的資料,截至2013年底止,已核准辦理信託業務之證券商共9家,信託財產約為489.16億元新台幣(金錢信託約309.1億元新台幣;有價證券信託約180.06億元新台幣);較2012年增加221.22億元新台幣,成長幅度為82.56%。從這些數據可以清楚看出,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在這兩年間出現大幅的成長。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證券商整體信託財產雖逐年呈現大幅成長,但相較於整體高達6.6兆元新台幣的信託財產(統計至2013年底),所占比重仍舊相對偏低。這主要是因為過去這幾年間受限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及受託買賣業務人員無法兼任,證券商無法運用既有通路資源,導致業務推展窒礙難行及
競爭力不若銀行所致。
但這個限制已然鬆綁,主管機關同意自2013年12月30日起開放受託買賣業務相關人員得兼辦財富管理(信託)業務。如此一來,證券商可以整合既有通路資源推動信託業務,勢將有助於證券商提升經營客戶理財業務之競爭力。未來,配合證券商業務員得承作之業務調整以專業資格條件作為限制,證券商經營信託業務之成效也將逐步展現。
若再加上金管會於2014年3月5日啟動自由經濟示範區金融服務,開放證券商設立OSU,並同意證券商可正式辦理國際證券業務,未來證券商除有機會成功地將經營模式從傳統產品銷售轉形成私人銀行服務(財富管理)模式外,也將有助於帶動證券商的業務收益,擴大財富管理業務的規模。
參、證券業經營財富管理之未來展望
隨著相關法令的鬆綁,特別是允許OSU的設立,使得證券業在財富管理業務的發揮空間愈來愈大。而近來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設立,金管會也積極推動「金融業進口替代」方案,希望留住台灣的「人」「財」。要如何達到這個目標,重點就是要有足夠吸引人的業務及商品,尤其是在亞太地區富裕人士人口及財富急速成長的當下,資產與財富管理業務益形重要。若能借重OSU的平台,以更加開放與自由的心態,鬆綁相關的財富管理業務與商品,勢必能夠順利達成這個目標。
過往這一塊業務,大多集中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OBU),但OBU畢竟是屬於銀行體系,熟悉且偏好的業務仍是聚焦在傳統的存貸業務,對與資本市場更為密切的財富管理業務其實不若證券商來得有優勢。因此對資本市場的發展來說,要發展相關的財富管理業務,主管機關或許可思考將重心置於OSU或本地證券商上。
換句話說,就當前OSU可承作的財富管理業務及商品而言,各界普遍的看法是開放不如預期、限制仍是過多,若要真正看到成效,政策應更進一步的鬆綁與開放。以這次的OSU開放為例,當全市場將目光聚集在OSU上,期待OSU可以為台灣的財富與資產管理市場挹注新活力的同時,由於在商品面及業務面的法規與制度限制仍多,使得證券商即使已取得從事OSU的各項離境業務資格,但在實際運作上,仍存在諸多顧慮。
因此,為營造更優質的財富管理環境,政府除應加速並擴大鬆綁OSU的相關限制(包括商品面及業務面),讓證券商提供現有客戶更多的服務外,也應鼓勵證券商進一步開發外國客戶,吸引海外資金來台投資,創造更大的營收及獲利空間。如此一來,也可同時壯大台灣資本市場的規模,塑造未來區域資產管理中心的環境。唯有開放及創新,才能幫證券業創造真正的財富管理未來。
(本文轉載於104年4月12日中央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