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昨(12)日陳總統與行政院長蘇貞昌共同為「台灣郵政」揭牌,取代了百年歷史的「中華郵政」。
中華郵政具有悠久歷史,如果經營不善虧空而改,那倒是一種無奈的選項。但是它卻是經營績效甚佳與服務品質良好的機構,卻因執政黨的意識形態而必須改名,說來真是不值!這些中字號的單位,原來是國民黨執政四、五十年的產物,雖然主人換了,但是仍承載著國民黨之歷史,政黨輪替六年多,看在執政之民進黨眼中,是無限的害怕與恐懼,非正名不可,深怕好不容易得到的政權失守。
民進黨政府為這些中字號的單位改名,所花費的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至少高達數十億元以上,換了名字,業務不會增加,服務品質也未必會提升,為的只是一句「轉型正義」與意識形態的作祟!民進黨把台灣百姓一分為二,不斷升高族群對立,以獲取民進黨選舉利益。
貳、法律探討
中華郵政之特許事業法源來自「郵政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才使中華郵政可以集郵政、銀行與保險於一身。
在郵政四法保障下,「中華郵政」才能擁有金融等特許權利,在不修相關法令下更名,「台灣郵政」將成為一家違法的地下郵政、金融和保險公司,行政院金管會應該立即查禁違法的地下金融行為。
一、有關郵政法主要之規定如下:
(一) 郵政法:第三條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二) 郵政法:第四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2.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3.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4.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5.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6.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7.特製郵簡:指以整張紙加以適當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8.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9.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三) 郵政法:第五條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1.遞送郵件。2.儲金。3.匯兌。4.簡易人壽保險。5.集郵及其相關商品。6.郵政資產之營運。7.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四) 郵政法:第五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五)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二、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二條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財政部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三、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以下簡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以中華郵政公司為保險人,依法負保險給付責任。
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二條 交通部依郵政法第三條規定,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公司經營遞送郵件、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集郵及其相關商品、郵政資產之營運等業務,並得經交通部核定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相關業務。
本公司經營前項業務,應分別依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及簡易人壽保險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於本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改由本公司概括承受辦理。
本公司業務之經營,得按商業慣例,支付代理或經銷佣金。
五、中央法規標法
第四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第五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中華郵政辦理上述業務,都與人民之權利意義務有關,故必須以法律之規定予以保障。
如今中華郵政未經立法修正程序,而擅自改為「台灣郵政」,這是嚴重違法的行為。總統掛名之「台灣郵政」自無法律效力可言,而擅自改名,更非屬行政之權責。依據中央法規標法第十一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定訂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參、影響分析
一、對政府之影響
一個政府最高統帥可以不顧國家法律規定而肆意妄為,最高行政機關首長為了戀棧院長寶座而不向總統提出理性建議,反而上下其手,行成共犯結構,行政院長自我斷喪應有之職責,顯已嚴重失職。
政府一再要求百姓守法,一個小小的超速10公里,就必須受到交通處罰條例之巨額罰款。然而政府最高當局卻可以不視法律之存在而肆意亂整,這如何教百姓心服?無形中給百姓建立了「法律是只准官家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不良示範,其影響所及是,難使百姓對法律產生信賴感,對建立民主法制有極其不利的影響。
二、對中華郵政之影響
中華郵政依據上述郵政四法而賦予郵政儲匯及保險等業務之權利,而此四法之法律位階屬法律層程次,如今在法律規定未修改前,擅自更改名稱,自屬無效。
改名後之台灣郵政方面,每天如何與民眾辦理儲匯、郵務、壽險等業務,法律之效力為何?與世界其他郵盟國家之約定又應如何面對,對我國郵政有無不利之影響,這些都還必須花時間與金錢處理,浪費公帑已明;其它就相關招牌廣告之更換,則又是一筆可觀之費用。
三、對國人社會大眾之影響
國人與中華郵政有儲匯行為者已高達二千多萬件次,如今雙方之合約未改之下,其儲匯民眾權益如何自保,尤其是最近剛發生中華銀行惡性掏空潛逃,民眾擠兌之國庫巨額損失陰影未除之前,是否也已潛藏著另一件金融風暴地雷?
再說,國人一向對政府政策搖擺不定,金融改革變成有利特定之私人財團,而發生信心危機,連國營、歷史優久、最獲國人所信賴的中華郵政面臨未通過修法改名程序之下,就可以隨領導者高興而亂改的話,那豈有保障可言,誰知到明天又會有什麼新的花樣?
國民黨執政四、五十年,把中華民國建立成亞洲四條龍之首,外匯存底也高,民生安樂,經濟突飛猛進;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政府治國無方,專搞意識形態的小動作,專門分化族群,寧可花巨資去改名,也不願多施惠關心百姓生活苦難。
肆、建議
一、 全國領有中華民國郵政儲金帳戶之存戶、中華民國壽險保單者、中華民國郵政定存單者等等,都應即日起,向郵局辦理提款、解約,以確保個人權益。
二、 公司行號員工薪水於中華民國郵政撥付者,也應解約另覓其他可靠行庫,或改變其他方式發領。
三、 立法院第五會期開議時,立法委員應針對郵政四法之修正案加以嚴格把關,並作成決議,對未依法行政之失職官員予以刪除機關預算作為懲罰。
四、 建議檢查官應主動偵查此次中華郵政公司召開董事會排除工會三席董事出席會議之失職人員,並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