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國民黨立院黨團臉書,陳英鈐你好大! 中選會變助選會 。)
不論「李遠哲效應」是否為影響二OOO年總統大選最關鍵的因素之一,絕大多數國人應該都認同李遠哲院長所說的:「台灣已走到歷史的十字路口,正面臨上升或沈淪的選擇。」
一年多來經濟發展方面的表現有目共睹,我們唯一看不到的是民進黨對執政的反省。相對的,在選戰正酣之際,人事行政局局長朱武獻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黃崑虎卻以「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勇氣,甘冒「破壞行政、選務中立」的大不韙,堅持要為與自己理念相同的候選人站台助選。朱局長的說詞只能讓我們感嘆在權力更迭之後,今是昨非的轉折竟然如此的面不紅、氣不喘。而黃委員的種種辯詞,即以民進黨創黨的基本理念:「民主進步」來加以衡量,到底是上升或沈淪了呢?
「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固然是老生常談,但所謂的法治,在民主憲政的價值規範裡,不僅是指「人民要守法」,同時並重的是「政府更要守法」。而這裡所指的法,對政府(及其成員)而言,並不限於成文法條白紙黑字所建構的狹義法秩序。由於有限的成文法條難以一一規範政治現實的變動,所以廣義的法秩序更包括了法理、慣例,甚至「自然法」的範疇。當黃委員以「法所未禁」為由,而主張中選會若處罰他是於法無據,更強調個人不會考慮辭職之際,以其法律人的出身背景而言,不是故意扭曲民主法治的內涵,就是深陷法條主義而淪為法匠之流。
首先,「法所未禁」是體現民主憲政極為重要的原則,但其目的乃在保障人民權利,如果成為手握政治權力的政府官員為辯解其行為的護身符,則政府權力將無所節制,便難以落實民主憲政中「有限政府」的終極價值。所以黃委員身為中選會官員,卻援引「法所未禁」為辯,即不無故意扭曲民主法治之嫌。
其次,中選會組織規程確無禁止委員站台助選的明文規定,但是該組織規程既依選罷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訂,則觀諸同條第六項又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試問:如任由中選會委員「得」為與自己理念相同的候選人站台助選,則選罷法規範選委會「應……公正」執行選務工作的目的,豈不淪為空談。黃委員視法理為無物,便非法匠所不能為者。
復次,如黃委員言之成理,其後果若何?不能令人無慮、無懼。法既不禁止中選會委員站台助選,各級選委會當可上行下效。選務工作缺乏公正的基礎,如何能贏得人民的信賴?人民對選務工作缺乏信賴,選舉結果又有何意義?又如何夸言民主憲政?近十年來的選舉勝負無常,而選務工作所點滴累積的公正性不再受到質疑,則是全民無可取代的瑰寶,難道也要隨之政黨輪替?
再者,從組織規程第二條所訂中選會職掌:「一、關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事務之計畫、辦理及指揮、『監督』事項。……」來看,中選會委員顯然具有「監督」選務工作進行的責任,如果允許中選會委員為特定候選人站台,必然混淆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兩者的角色分際,那麼中選會委員與助選員兩者之間「職務性質是否相容?能不能兼任?」的疑義,實在淺顯得不需要勞駕大法官解釋便能明白。黃委員堅持不辭職,而從容出入於中選會委員與助選員兩者之間,只能說黃委員有異於常人的勇氣,「笑罵由人、好官我自為之」便是了。
依法論法,真的「無法」處理黃委員的行為嗎?依據組織規程,中選會職權尚包括處理「其他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誰說中選會建立自律規範,並據以處理委員違反自律行為是於法無據?另外,中選會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除非張俊雄院長認同黃委員的說詞、或是視而不見、甚至是刻意護短,否則隨時可以尊重黃先生身為「人民」所應有的助選權利,提請總統另派新人接替黃「委員」的職務。這兩種合法的途徑,坦白說,為與不為的取捨,不僅是檢驗我國民主政治發展上升或沈淪的重要指標,更能夠判斷我國是否仍是一個依賴政治實力而遂行弱肉強食的叢林社會。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國時報時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