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屆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年會9月2日在俄羅斯海參崴舉行,其中經濟領袖會議8日登場,包括「連胡會」、亞太經濟整合及台灣融入區域經濟整合,都是會議焦點。
馬英九總統指派前副總統連戰擔任「領袖代表」與會,而連戰也利用這個場合,於7日上午與大陸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胡錦濤會面,舉行「連胡會」。連戰與胡錦濤會面時,提到兩岸有關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等願景尚待落實,胡錦濤做了明確的回應。
胡錦濤說,鑑於台灣民眾實際需要,大陸將根據有關國際組織章程,「認真研究,讓台灣以適當方式,來參與國際民航組織有關活動的問題」。連戰也在記者會上說,「這是大陸方面的善意回應,和一個新的契機開始,讓門打開了。」
馬總統於接見載譽回來的代表團時表示,連戰能在這次APEC一一達成國家交付的任務,不僅感到欣慰,也再次肯定連戰在這次會議中傑出的表現與重大貢獻。馬總統指出,這次會議讓台灣有機會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台美也將重啟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的協商,這些對台灣未來發展都有重大影響。
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簡稱ICAO )是聯合國屬下專責管理和發展國際民航事務的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發展航空導航的規則和技術;預測和規劃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以保證航空安全和有序發展。它是制定國際範圍內各種航空標準以及程序的機構,以保證各地民航運作的一致性。國際民航組織還制定航空事故調查規範,這些規範被所有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國之民航管理機構所遵守。
中華民國政府於1944年11月9日簽署了《芝加哥公約》,並於1946年2月20日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惟於1971年11月,國際民航組織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便於1974年2月15日開始行使其在ICAO的代表權,並開始參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活動。
中華民國政府於1971年因退出聯合國而被排除於ICAO體系迄今,與ICAO間失去直接聯繫管道。惟我國民航單位仍積極配合芝加哥國際民航公約相關規定,於臺北飛航管制區(TAIPEI FIR)內致力維護國際飛航體系安全。此外,並設法與國際飛航體系接軌,以期能迅速獲得相關資訊。
ICAO是專責管理和發展國際民航事務的機構。我被排除於ICAO體系迄今,對於有關飛航之資訊取得不易,縱能透過其他方式取得,也會有資料不完整與時效性落差之疑慮,更無法參與相關之會議或國際研討,失去與國際接軌與同步之先機,不能參與ICAO對我航空發展與確保飛安等不利之影響極大。
由於臺北飛航情報區為東亞航空運輸網不可或缺之一環,重要無比。我政府希望以觀察員身分參與ICAO相關會議與活動,期能直接獲得充分之國際飛航資訊,以利與國際接軌,共維東亞航空運輸之安全。
經查,ICAO為達到國家代表之普遍化之前,並採取會籍普遍化(Universal Membership)與代表性普遍化(Universal Representation)之措施,目的在促使世界上「所有國家」成為ICAO之會員(Member),雖然其合法政府未必實際控制及管轄其所有領域。其中之代表性普遍化概念涵蓋面較廣,不只會員,更包括觀察員(Observer)。而在國家代表普遍化之目標為促使所有非會員「國」以觀察員身份在ICAO之會議中出席。
過去,ICAO為達到國家代表之普遍化,曾邀請非會員國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其活動,尤其針對其制定法律之會議(Law-Making Conferences)及相關之研討會以聽取意見。如此擬定之公約草案便能反應更多國家之觀點,因而提高日後全球一致遵行之機會。ICAO並將所制定之國際標準與建議措施分發給各國,俾便非會員國納入其國內民航法規之中。同時,與ICAO會議主題相關之所有領域,均應由有效統治之政府代表之,以利於該會議獲致之決議日後得以完全執行。
因此,我國雖已非ICAO之會員國,但是,基於未來發展航空運輸與確保飛行安全與建立與ICAO各會員國相同標準制度規範等需要,加入其有關會議與活動,事屬迫切與有絕對之必必要性,政府必須克除障礙達成。不過,台灣要加入國際民航組織並非一蹴可幾,需要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章程的要求,一步步向目標邁進。馬總統於9月8日說,重返國際民航組織(ICAO)雖無法「一步到位」,但至少「門已經打開」。
過去數十年來,由於兩岸間強烈對峙,有關台灣參與國際空間,都因政治因素受到大陸之打壓而受阻。如今兩岸關係和緩,人流物流交流綿密,得以使兩岸關係空前友好。既然大陸最高領導胡錦濤主席「認真研究,讓台灣以適當方式,來參與國際民航組織有關活動的問題」。接下來,政府有關單位就應劍及履及,積極推動參加ICAO國際組織相關活動,準備完整資料,研擬各種方式,安排前往大陸協商,共同研議可行方案,以利達成目的。
註:本文參考資料來自:
1. 民航局2012.9.18所送「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之相關資料」
2. 東吳大學法律系任兼任教授,「國際民航組織與中華民國:就國際民航組織與聯合國的法律關係而論中華民國派遣觀察員參加前者活動之法律障礙」、及「國際民航組織觀察員制度暨領域代表普遍化之概念」
3. 中央社、聯合報、..等新聞報導
(本文僅供參考 不代表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