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總統府,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第一次會議。)
綜觀七個大法官被提名人相關資料後的幾點看法。
第一、在專長上面,偏重在憲法類及民事法類,有點不夠廣泛,尤其欠缺了財經跟金融方面的專長,現在是工商發達的時代及經貿往來密切的時代,在財經跟金融方面的問題會越來越多,所以我們的大法官,應有具備這方面的專長。
第二、過度集中在
台灣大學,七位裡面有五位是台灣大學,將來在做法律解釋時,可能見解太接近,考慮的層面不夠廣泛,也給社會大眾有近親繁殖之虞。
第三、有多位政治立場鮮明者及意識型態狂熱者,有不認同國家而不唱國歌者,這些人解釋的法律將讓人民產生更多的疑慮及爭議,甚至造成情感的撕裂與族群的對立,進而引發社會的動盪與憲政的危機。
第四、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期,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從從立法精神來看文義,就是不希望擔任大法官的期間太久,簡單講就是「禁止久任大法官一職」;如果要從寬認定,間隔期間應該要間隔一個屆期八年。
舉康世儒當選無效案例,康世儒當苗栗縣竹南鎮鎮長第14及15屆鎮長,15屆鎮長任期未屆滿,他去參選立委,順利當選立委;當第16屆鎮長出缺時,他再參與16屆鎮長的補選,也順利選了,當時中選會認定他的參選資格沒有問題,當選也沒有問題,但他的競選對手告到法院去,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並且定讞,判決當選無效的理由,就是說他雖然任期有間隔,可是屆期是接續,而法律上是禁止擔任一個職務太久,康世儒被判決當選無效而且定讞,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大法官如果要再任的話,從寬來看,也至少要間隔一個屆期八年。但是重要的職位應該是要從嚴來認定,大法官的職務遠遠重於鎮長的職務,所以大法官的任期,不分屆期,個別計算,就是八年。
另外,卸任大法官職務者亦應限制其擔任其他政治任命的職務,其間隔期應為八年。
第五、我們一般人民對司法院及對大法官的期待是甚麼呢?定芃認為,我們對大法官的期待是超然的、獨立的、公正的、能夠杜絕弊端及平息爭議。但七位大法官被提名者中,有多位不適任大法官職務,其中有以再任之名行連任之實者,有政治立場鮮明者,有意識型態狂熱者,有認為中華民國是不正常的國家者,這些人跟我們對大法官的期待都有相違,完全不符合社會大眾對大法官的期待。
第六、大法官被提名者中,有親屬是立法委員,且是在法制委員會,未來在釋憲上會不會有相互討論的情形,從人性的角度看,這也會讓人民產生疑慮。
第七、在個案上,我們行政訴訟性的勝訴率非常的低,尤其是在稅務的訴訟,勝率更是非常的低。但你跟稅務機關打官司,就算你打贏了,撤銷原有的處分,請其重新做妥適之處分,稅務機關再重新開一張稅單來,所以就產生了萬年稅單的問題,你就繼續跟他打行政訴訟,原稅單雖然被撤銷了,但稅務機關再開一張新的給你,對人民是非常的不公平,凸顯行政權獨大且不尊重司法權的情況,我們大法官在未來會怎麼看待這種嚴重侵犯百姓權益的問題,會怎麼來解決?
最後,我期望我們的司法院及大法官,能做到讓人民的感覺是司法如同皇后的貞操一樣,是一點都不容讓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