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係指透過市場機制與法律規範制度,提升公司的營運績效與創造股東價值。由於民生生活必需品如水、電、石油等及獨占性事業,各國常以國營事業型態用國家力量分配資源,確保民生必需品以最合理的價格供需無缺。我國國營事業一向被視為執政當局的禁臠,國營事業的董事長更成了當權者資源操控、多屬尸位素餐,有專業者寥寥可數,導致國營企業因非專業領導至人謀不臧、經營效力不彰,歸咎原因係我國對國營企業並無一完整對管理規範,為此我國國營事業有必要參酌聯合國OECD國營企業公司治理準則。
由於國營企業之性質與私人企業看似相同,但是國營企業負有執行國家政策之義務,且須受國會監督已創造全民福利。然而執政黨操有國營企業人事任用權,是否以專業為遴選董事及高階經營階層,已成為國營企業是否能如私人企業一般以市場導向,績效掛帥來經營。2001年OECD國營企業公司治理準則中要求各國政府,對其國營企業需要為全民負起國營企業所有人之「有責性」與經營「透明化」即在強調降低國營事業經營的行政干預,並且避免改革政治化,準則主要內容為「確保一個有效率的國營事業法律及規章架構」、「明定政府為所有權人的角色」、「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利害關係人的關係」、「經營透明與財務揭露」、與「強化國營事業董事會的責任」。
我國對國營企業之定義只以股權數政府超過50%始為國營企業,才受立法院監督。為此政府曾透過「民營化」與「二次金改」降低國營行庫與國營企業政府持股數低於50%,但透過民營化之國營企業交叉持股,使「國營」事業雖然有了「民營」之名,仍是「國營」之實,卻可不受國會監督,如兆豐金、中鋼、台肥等等外,悖離了政府應為國營企業所有權人的角色。我國目前管理國營事業的法律是「國營事業管理法」,其中對國營企業之定義與OECD國營企業公司治理準則不盡相符,因此有必要將政府如實質掌控之企業,亦列入國營企業,才能受全民委託之立法院監督。
我國國營企業常最受人詬病的是,隨著政權輪替介入國營事業人事,非以專業為依據遴選董事與經營階層,造成績效不彰;國營企業畢竟是一個企業,經營人事需以專業考量為主,無論是內升或空降,或許還有可受公評的空間,但若只是政治酬庸,那恐怕很難杜悠悠眾口。為避免國營事業重要管理人員淪為政治酬庸,「國營事業管理法」應增列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理監事及總經理應具備的資格,並納入獨立董事之規範,賦予國營事業設置獨立董事之法源依據,以利國營事業重要管理人員的獨立性及專業化。此外,除高階管理階層,亦應明訂基層或新進員工之招募方式及進用標準,部分機關如財政部印刷廠、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用人方式皆未透明,員工進出如「黑洞」,宜加以透明公開,以免用人浮濫。
另外,國營事業的董事長,官股的董監事、代表,或民營化事業的官股代表,到底可以領多少薪水?可否分紅利?不論是國營事業、政府轉投資事業、政府補助的財團法人的政府代表支領酬勞,都應符合「合理、合法」規範,使有能力的經理獲得應有之報酬、並符合社會大眾認知。因此「國營事業管理法」應增列規範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理監事及總經理之薪酬,讓有專業經營能力之人願為國營企業效力。
由於國營企業經營之盈虧攸關國庫與全民之錢包,國營企業經營階層專業化可杜絕國營企業經營階層庸人化,並可避免酬庸之經營階層為確保其職位不得不趨炎附勢,於選舉時以國營企業之資金協助執政黨競選踐踏民主公平性。值此政黨輪替後,國營事業人事調整還在作業中時,期盼新政府能以國際所適用之公司治理準則,整合國營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強化董事會的責任、籌組董事會各相關委員會,如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等;強化資訊透明與財務報告。一改過去國營事業為人詬病之處,以創造利潤,貢獻國庫。
(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登於97.7.15人間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