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本會自行拍攝,「陳同佳不來,司法真『丟人』!」記者會。)
去年2月在
台灣殘殺懷孕女友,斷頭裝箱棄屍的凶手陳同佳,願意回台灣面對法律制裁,卻被蔡政府以各種理由推三阻四,大大打臉去年以來屢次要求港方遣返陳嫌,甚至發布37年通緝令的士林地檢署。
內政部長徐國勇以「屬人主義應該優先於犯罪地管轄權」為由,拒發陳同佳簽證,此舉除了與當前跨國司法互助優先原則大異外,更主動放棄我們的國家主權─司法管轄權,實在令人錯愕。積極的「屬人主義」主張任何國家對在他國犯罪的本國國民有追訴權;消極的屬人主義,則是主張對於在外國犯罪而對我國國民造成侵害的外國人有權審理。
不管屬人或屬地,都是為了要有效打擊跨國犯罪,讓犯罪者面對應有的制裁。由於人類的跨國跨境活動已經蔚然難抑,跨國犯罪的盛行與罪犯利用跨境逃避司法制裁,是許多國家共同面對的挑戰。惟犯罪無國界,在他國犯罪或是逃亡至他國藏匿,必然也危害到所在國之社會治安。因此,在聯合國、國際刑警組織不斷推動跨國刑事司法互助、擴大引渡範圍下,要符合引渡也必須符合條件:必須是可以引渡的罪名,例如我國《刑法》規定,最低本刑3年以下的境外犯罪不罰,所以不用引渡;也必符合雙重犯罪原則,亦即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必須是兩國都認為是犯罪,例如台灣的通姦罪在很多國家都不是犯罪。
但是,香港在司法制度上沿襲英國普通法系,一向採取最嚴格的屬地主義。英國大儒Hume說過:「任何居住在本地的人民,不會因為在外國的犯罪而受到本國法院的審判。法院不是用來主持全世界的正義。」19世紀末,英國刑法大師Halsbury更明白指出屬地主義的精隨:「所有的犯罪都是地域的,犯罪的管轄權屬於犯罪發生地的國家。」
蔡政府以「屬人」為名,進行護短之實的最有名例子,就是3年半以前在政權交替前的肯亞詐騙案,
民進黨與時代力量的立委聯手,要政府窮盡所有力量去救「可憐的」台灣同胞,怒斥官員,逼得政府不得不配合演出,把在東南亞被捕的台嫌「救」回台灣,在機場上演放虎歸山的「縱囚」戲碼,徒讓對岸訕笑。這種搶人大戲演多了,不僅無法讓犯罪的國人從刑罰中得到該有的教訓,改過遷善,也可能造成溫水煮蛙的效果,讓犯行惡化升高,最後被送去中國大陸面對審判,刑期更漫長、待遇更淒慘。
在
兩岸四地的刑事司法互助合作中,自視最高、最難突破的就屬香港。過去對我方的請求協助事項,已讀不回是常態。如今,陳同佳願意投案,台灣可收回司法管轄權,彰顯國家主權,蔡政府抵死不收,莫非是要坐實自種自製的芒果乾?
(本文已刊登於108.10.21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