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維基百科,Taichung Fire Power Plant。)
為何中央政府要護航燃煤發電?臺中市廢止臺中火力發電廠的2部燃煤發電機組,但中央政府一再掣肘,先是環保署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的處分,接下來行政院介入,宣布「臺中市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生煤自治條例」是臺中市處分中火的主要依據,是臺中市議會通過的自治法規,行政院顯然與臺灣中部的天空有仇,在環保署阻撓未遂後,行政院乾脆出面砍斷臺中市的手腳,把「生煤自治條例」,這套整治空污的利器,連根拔起。
行政院護航中火、宣告「臺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無效的理由之一,是因為臺中市對生煤的防治標準,比中央還嚴。根據臺中的規定,生煤只能堆置在封閉式建築內;而中央的「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生煤除了堆放在室內,還可以露天放著,只要加圍牆,或是蓋防塵網、噴水、噴灑化學藥劑,那就不用擺在室內密閉空間。而且防塵網與噴灑藥劑,只要覆蓋或噴灑百分之八十的面積就可以。
行政院的護航,是地方自治法制的危機,違反「自治條例保留原則」。2016年司法院公佈大法官738號解釋,主張為了公益,地方自治條例可以制定比中央法律更為嚴厲的管制標準。可見得,臺中市的規定比中央嚴,並不違法。
臺中的自治條例,是臺中的立法機關(市議會)所通過的,有「地方法律」的效力,在釋字第738號解釋後,只要不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即便地方與中央發生立法競合,在公益優先原則下,可以優先適用地方自治條例。
何況行政院拿來當令箭的雞毛,「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不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只是行政規則;行政院想要拔掉的臺中市生煤自治條例,地方議會所通過,有民意基礎。當中央的行政規則與地方的自治條例衝突時,當中央的行政官員槓上地方的民意代表時,不是中央就比地方大。就此案,臺中市環保局處分臺電違法,並非中央拜託臺中市環保局辦理的委辦事項,而是臺中市自己的地方自治事項,所以地方自治規則的效力優於中央的行政規則。行政院搞錯法律位階了。
論理,臺中市設定比中央還嚴的標準,為了守護中臺灣的天空;論法,行政院有錯。行政院若還仍然厚臉皮護航兩座燃煤機組,當初舉手贊成通過生煤自治條例的臺中市議員們,特別是
民進黨籍26位臺中市議員,包括後來轉任立委的議員,請率先捍衛自己的職權,帶頭向該黨執政的行政院抗議。
(本文刊於2020年03月16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