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簡稱財申法)於民國82年公佈實施,並分別在民國83、84、96、97修正。為執行該法,我國也先後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以及「政風機關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等規定,以強化我國財產申報制度之辦理。財申法的立法實施以來,最經常引發的討論包括:申報義務人之範圍、申報內容、申報的頻率、申報資料之公開、處罰、強制信託、基本人權等。
執行情形
根據統計,民國98年政風機構受理申報案件共49581件、實質審查為7374件,抽查比率為14.9%。而依財申法課處罰罰鍰之案件中,98年共審議387件,裁罰258件(故意申報不實257件,逾期申報1件),129件屬於非故意申報不實(法務部統計年報,98年)。由此數據來看,我國財申制度的申報情形尚稱良好,抽查比率亦高;惟從結果來看,若以財申法的目的是希望透過財產的申報與公開,防止公職人員不當取得並隱匿財產,以端正政風、清廉政治,但該法實施至今,並未因此挖掘重大不法情事,而較多是逾報、漏報的情形,並且造成申報人諸多困擾(如強制信託)、罰鍰不合比例之情事,同時也耗費相當大的行政成本。
監察院擬修法方向
監察院近日擬針對此法進行研修,其出發角度偏重從執行效率出發。我國財申法的執行目前是採用統一申報、主動查核、主動公開等原則;監察院在檢視執行過程後,擬改採不告不理、申報不公開等原則。其論點是,國際潮流多採不告不理,待有人檢舉時再進行查核,如此才能將有限的人力做最有效的利用。
此外,現行的申報不實係以「故意」作為處罰之要件,但是,實際上直接故意的舉證相當困難,因此,許多處罰案件最後都以「間接故意」予以處罰,以致許多受罰人有所怨言,認為處罰機關擴大間接故意的範圍,將過失認定為故意;因此,未來或可考慮將「重大過失」列入處罰要件,以避免執行上產生的困擾。
未來思考方向
有論者認為,財申法的執行成效並不宜從反貪腐的角度來看,因為,財申法在反貪腐上本就有其功能上的限制。因此,在評估其成效時,較宜從財產申報法所要達到的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度來檢視。若以此來看,為健全透明度,則申報的申報方式才是重點。對此,推動全面電子申報以及資料上網,或者財產總歸戶、改善民眾調閱資料的便利度、依職務性質(而非僅是職位)適度擴大應申報人的範圍、與時俱進的應申報項目等,都是未來完善化我國財申制度時可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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