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
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5年,在高院更二審審理程序展開後,阿扁召開國際記者會重申清白。此次阿扁公開21項機密外交與資助犒賞餽贈支出,老調重彈之外,當然爆了些新料,補強其將錢用於機密外交,以為法庭攻防之用。阿扁堅持清白的努力令人佩服,也是其權利,但
台灣社會絕不該容許謊言講千遍就變成真理,積非成是的情況發生。
阿扁和柯建銘的「歷史共業說」老調,不外就是將總統國務機要費與一般首長特別費畫上等號,再援引
馬英九的特別費大水庫理論,由此導引出只要用之於公,支出大於收入即可無罪,並要求將阿扁國務機要費比照辦理。另一條釜底抽薪之道,則是循2011年立法院將特別費除罪化之修法,直接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這樣阿扁即能免訴,徹底為此案畫上句點。
上述阿扁漂白之路的關鍵,就是要將總統國務機要費等同首長特別費,監察院在98年12月15日就國務機要費糾正主計處時,清楚指出兩者本質上根本不同。首先,民國90年以後,預算二級科目更改為「機要費」、「機密費」、「特別費」3個選項,但總統府在編列此預算時,仍年年以「機要費」編列之,足見其性質與「特別費」有別。
此外,國務機要費金額約3300萬到5600萬之間,與一般首長特別費金額約5000元到34萬元不等的差距甚大;且國務機要費是總統薪水6到9倍,亦與一般首長薪水與特別費之比例相去甚遠。
最後在核銷上兩者亦顯不相同。首長特別費因主計處於87年發函核准之故,核銷較一般支出寬鬆,半數得使用領據;但總統國務機要費一直未取得類似放寬控制之授權,更在立委質詢要求下,總統府還自定《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明定憑證並須妥為保存。
扁、柯混淆之說無非是魚目混珠,脫罪用意明顯,但早在2012年就被最高法院判決打臉。該判決更指出,阿扁和吳淑珍的國務機要費支出證明只要是供私人開銷,與公務執行無關,就是侵占公款,構成貪汙。如今阿扁爆再多秘密外交的料,揭露再多用之於外交與餽贈的金額,不管真偽,也沖刷不掉那些供私人開銷之用所留下的痕跡。過去扁家為「海角七億」圓謊時,連台獨建國基金這種光怪陸離的荒謬說法都可以出籠,如今阿扁又新舉出幾條機密外交與餽贈明細,實在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只是拿著國務機要費,透過人頭名義支助
美國議員選舉,這是美國《聯邦競選法》所禁止,我國《政治獻金法》也同樣禁止類似行為,會把這種違法行為攤上檯面,不知算奇招?還是已窮途末路,無計可施?類似資助與介入我友邦政治人物選舉的傳言,或花錢進行政治遊說的公關與宣傳等,雖時有所聞,政府有預算支應也不難想像,但何以需要由總統出面支持特定美國議員選舉,或邀特定人士作為政治顧問,這種作法反而顯得欲蓋彌彰。
德國納粹黨宣傳部長戈培爾講過:「謊言重複一千遍,也不會成為真理,但謊言如果重複一千遍而又不許別人戳穿,許多人就會把它當成真理。」如今扁、柯等人正循著這條路,想指鹿為馬,將黑變白,關鍵就在台灣社會輿論是否還存在戳穿謊言的道德勇氣。如果大家忽視縱容,法官放水,任由三人成虎,那麼謊言多說幾次,或許真能成為真理!
(本文刊登於111.04.09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