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墮胎藥RU486的管制辦法,引發宗教團體、婦產科醫生、婦女團體以及製藥廠商的討論。 優生保健法當年立法的主要爭執點在於由「優生」與「保健」所包裝的人工流產合法化的訴求,是否會導致性行為更為氾濫以及懷孕婦女的身體健康能否獲致較多保障。然而,終究是在「病胎」(畸形兒所需要的治療性墮胎)、「罪胎」(女子遭受強姦性侵害所招致的受孕)以及「贅胎」(預期胎兒的誕生會危及到孕婦的身心健康)的說詞下,人工流產才得以有條件合法化的正名,連帶地,對於那些有墮胎需求的女子而言,母體健康的維護也才得以建立在規避一定醫療風險的事故機率上。至於,人工流產的合法化與其性的氾濫或道德的淪喪,這兩者之間的內在性倒沒有直接的因果關聯,畢竟,拿小孩僅是一種需求,而這種手段的合法性(但又並非是全然的安全與方便)對於男女雙方性愛的結合及所衍生出來的像是墮胎的發生率、流行水準或是漠視其它較為積極的避孕方式等問題,兩者之間的對應關係還是需要思辨。
這一次RU486墮胎藥之所以引發那麼大的震撼,其癥結還是在RU486本身的方便及隱密性,畢竟,相較於需要經過婦產科醫師的問診及全身麻醉的人工流產手術,對於有墮胎需求的女性來說,RU486可以發揮貌似立即解困(墮胎女子不會以胎兒的周數來作為應否使用RU486的服藥判準),及人身隱私(不必再經過醫師的驗身正名與繁瑣的醫療程序)的雙重效益。對於RU486的上市,宗教團體的道德呼籲、婦女身體的自主性、醫生專業的挑戰以及業者龐大利潤的考量等問題,這對於那些有迫切墮胎需求及不擇手段要拿掉小孩的女性來說,問題的思辨可能不切實際,這就如同我們去點明「九月墮胎潮」、「周休二日墮胎潮」到「天天墮胎潮」等的道德性指責當中,但又無助於引領男女性愛結合朝向相互保障的道理一般。
任何措施作為的最終判準,應該是要從行動者的身心處境著手,以此觀之,RU486上市之後的思索是多重的,這其中包括「可近性」(思索那些有墮胎需求的女性是否具備口服RU486的基本知能)、「可及性」(RU486核准上市是否能馬上滿足墮胎婦女的需求)、「方便性」(RU486上市的管制程序是否簡便,而不至於打消需求婦女的使用動機)、「權責性」(RU486所涉及到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
權責是否清楚、明確與統合)以及「可接受性」(墮胎婦女對於RU486的合法上市是否願意使用,還是另謀解決對策),就此而言,合乎人道的政策應該是從「人」的角度來解決「問題」,而不應該是為了「問題」而一舉地將「人」解決掉,甚或是衍生更多「人的問題」與「問題的人」。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89.12.29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