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五天,遊行過程衝突不斷。最直接且激烈者發生於周四晚上圓山中山橋,失序群眾和鎮暴警察發生數十波流血衝突,台灣民主與法治成就受創。
我國有「集會遊行法」做為依據,由於條文中有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相關法律解釋適用從而須回到憲法高度。集會遊行權事涉溝通、人民意志展現及民主競爭等重要價值,應被高度評價;集會遊行必須秉持和平原則,這是先進國家公認的集會遊行權的內在限制。和平的遊行應被許可,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所稱「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之不予許可,應從嚴解釋與認定。
為平衡示威者與公共利益,警方應衡量有關因素並在核准的時間地點與糾察或安全措施等方面要求主辦者遵行。本件涉及深層的國家認同差異、藍綠的政治攻防以及對四項協議效益與公平、兩岸協商進程快慢拿捏、主權有無矮化糾葛,凡此為泛綠群眾所高度關切;本次更面臨陳雲林尊嚴與人身保護,事涉兩岸進展與國際觀感的高度壓力,而這也是新總統秉持民意所得推動者。
正出於此等壓力,警方一開始的執法就不無強烈性,而這也是第一階段最大爭執所在並引發後續效果。出於集會遊行權的重要意義以及本件涉及的兩岸發展意義,經府院討論與督促之後,台北市警察局乃同意核准遊行申請,誠屬妥當。馬總統公開宣示「只要是和平、沒有暴力的,都沒有關係」,凸顯重大爭執時堅守憲法人權價值的必要。
於重大爭議引發遊行案件的執法,警方應積極採行預防性措施,常見者為在重要路口盤查進入者有無攜帶石頭棍棒等武器,或建立不准進入地區以緩衝衝撞衝突,或考量各種可能的緩解措施,例如建議相關議程的時間與地點的妥善挑選及布置迅速有效避開抗爭現場的途徑等。若不採預防性措施,則於近身接觸可能時,為防範口頭汙辱或身體衝撞及抬離堵道群眾的成本,將難以估計。
德國法建立「巨型示威遊行,申請者與主管機關間於各階段的溝通協商」要求;雙方愈能夠真誠溝通甚或建立互信,則愈能減少不必要的誤會,也愈能降低衝突與損傷。台灣早知要進行溝通協商,但畢竟不免存有粗糙性。
舉例言之,就周四的「圍城抗議」,據報載,民進黨方曾找國安局長,希望能夠協調警政單位開放路權,並強調將會約束群眾使遊行和平落幕。隨後府院乃派遣內政部長到民進黨中央溝通協商,獲得相關口頭保證。
為求公允與公共檢證,未來可考慮公布溝通協商的過程與結論。事實上,於事發之後,面對泛藍的指責,民進黨反擊指出晶華酒店的衝突不在該黨的承諾範圍,也顯示雙方都知道承諾必須遵守的道理。
其他的溝通案例或機會,例如,就警方強行拆除民眾示威旗幟所引發的爭議,馬總統親自闡明政府立場,應有積極正面意義,此時執法機關得進一步公開宣示並重新溝通。就唱片行事件的後續處理與溝通建立互信,以及各種火花爭執,也都有溝通協商空間。
針對周四上午,馬陳會挪前舉行而民進黨提前舉行遊行致發生推倒拒馬的衝突過程中,雙方都不應該放棄溝通。最後,以中山橋流血衝突為例,若民進黨在傍晚解散時,或甚至於中山橋逐漸往暴力衝突攀升時,若蔡英文主席能夠率領黨職幹部「公開」呼籲或嚴正要求,則相關衝突或許能夠降低,而警方有無適時之溝通?
集會遊行法實施後,每次巨型案件都難讓各方滿意。不過,各界的檢討多已經指向預防原則與溝通原則,這算是寶貴的一課。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 A10/時論廣場 2008/11/09)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