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的土地利用與管制,歷來皆依循《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國家公園法》等法令體系進行規劃管理,造成水土林管理事權分散、國土保育與保安工作無法落實。長久以來,受到國土管理研究學者與專家批評,認為前述法令未涵蓋海岸與海域、國土未整體規劃、非都市土地缺乏指導計畫、農業生產環境未能確保、城鄉地區發展無序、…等。因此極力呼籲政府應儘速制訂國土管理相關法案:《國土計畫法》、《國土復育條例》及《海岸法》,及後《國土復育條例》併入《國土計畫法》;國土「三法」減為「二法」。
行政院鑑於921大地震過後,台灣高山及山區地形地質狀況脆弱化嚴重,隱伏山崩地變與土石流危機,亟待加強國土保安與復育。遂於民國94年5月25日第2941次院會核定通過《國土復育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查。由於有關「高、中海拔山區」使用限制、國土保育範圍劃設,以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管理與設限等條文,對於原住民生活與生計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原住民立委嚴重杯葛抵制,是以該第六屆立法委員任內未能順利完成立法。當時主要反對意見包括:
1. 對於土地之許可開發程度認定、管制事項,有「優先適用」的絕對權威,將損及其他部會事權。
2. 對於原住民族的生活與生存造成影響,但遇有爭議「可以簡易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斷絕人民行政救濟的途徑。
3. 對於政府部門的建設可能以公權力執行之必要,採取寬鬆標準;對民眾則嚴格執行限期拆除遷居,造成不公。
《國土計畫法》若立法完成,將成為我國國土(含陸域及海域)規劃管理的上位指導機本法。民國97年經建會決定將《國土復育條例》併入《國土計畫法》後,則成內政部營建署進行草案整併,同時廣開「公聽會」聽取學界、環保團體及社會大眾的意見。以便集思廣益完成立法準備。歷次公聽會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認為有疑議之點:
1. 營建署層級不足以推動《國土計畫法》、也缺乏統合各部會的位階,育有爭議「請行政院核處」的設計太不切實際。
2. 目前眾多特定區之劃設,皆係經行政院核准在案,未來重新檢討變更的可能性極低;將因而造成民眾認為執法有雙重標準的質疑。
3. 《國土計畫法》關於「農業發展地區」的規定,有「在不影響糧食安全及農業生產環境」條件下,農地得以釋出改編「城鄉發展地區」,對農村土地可能有不良後遺症。
4. 《國土計畫法》將「國土計畫」分成全國、特定區、都會區、直轄市、縣市等不同層級計畫,分屬中央與地方權責,如此將造成「混亂」;學者認為國土計畫應屬上位綱要計畫,必須由中央統一規劃。不宜由中央與地方分別規劃。
政府部門應積極整合國土規劃及審議體系、參酌其他國家對於國土空間利用與發展的規劃理念,並且融入全球氣候變遷所必須採取的調適管理策略與機制,儘速完成《國土計畫法》與《海岸法》此國土二法的立法,才能有效促進國土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育與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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