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由於國民平均壽命的持續增加以及勞動人口的相對減少等因素交互影響的結果,不僅年金保險改革已成為世界已開發和開發中國家裡面臨最大挑戰的政策議題(a central policy issue),同時更升高為政治議題(the political agenda)。蓋因此項議題頗具挑戰性與爭論性(challenging and controversial),因此,政府在提出長期改革計畫方案的同時,往往必須面臨許多短期的壓力(short-term pressures),包括過多的年金受領者和較少的繳費者所造成的財務預算不足與人口老化等問題,均需急待解決。再者,年金保險改革亦易挑起觀念上的爭論(heated ideological debates),甚至引發街頭上的抗爭(street protests),迫使政府取消原提出的必要改革方案。同時許多國家常基於選舉上的政治考量,試圖延緩改革的步調,不願及早面對問題的改革需要(the need for reform),而優先考量解決面臨的短期財務壓力,導致財務負擔問題益形嚴重,甚至已到達無法收拾的困境(見柯木興(2007),試論年金保險財務負擔問題的解決方式,p.164)。
事實上,吾人從近二十年來的許多研究報告中顯示一個事實:即各國年金保險財務負擔問題必須做徹底的改革(drastic reform),才能根本解決日益嚴重的財務負擔問題。因此,國際組織以及歐盟等機構一直以來均強烈施予壓力要求其會員國政府必須採行社會安全改革方案,並鼓勵國民增加儲蓄,以備供未來老年退休生活的需要。誠如最近聯合國社會發展委員會(UN Commission for Social Development)圓桌會議中提出所謂富裕國家中的一個拿不到的「消失年金(disappearing pension)」之議題,正是反映著目前各國年金保險財務負擔問題嚴重性而勢將影響勞工未來退休權益保障的一種寫照。惟不論如何,吾人以客觀方式評估年金保險改革的影響亦屬重要的課題(見G. Reday-Mulvey(2007), Over a Decade of Pension Reforms — Where are we now?, The Four Pillars No.40, p.1)。
二、年金保險改革的多層次選擇
基本上言,年金保險的改革策略均須兼顧公私部門間的角色功能與責任分配,才能達成其預期的目標。在公部門領域裡,各國政府及專家學者們均一致認為:對於老年經濟生活的保障不能僅依靠第一層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為唯一的選項,同時亦需要第二層保障的員工退休金制度及第三層保障的自願保險儲蓄制度予以搭配做多層次保障的選擇,增加個人儲蓄,強調個人責任。德國學者Bert Rürup教授也認為「在一個高齡化社會裡,社會保險年金制度若僅單靠隨收隨付制來籌措保險財源時,則無法保證能繼續維持其原有的生活水準。…因此,單一保障層次的公共年金制度,勢必由多層次保障的公私部門混搭建構模式來維持其一定生活水準的保障,其中補充性的個人年金與職業退休金制度亦對公共年金制度扮演相當重要的強化機制角色。顯然,在多元化的新年金制度裡,政府的角色已不可能侷限於公部門,而在各種層次保障制度間仍然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就如同著名的福利經濟學家N. Barr所言:「政府不可能對於提供年金制度的責任完全置身於外(It is not possible to get government out of the pension business)」。職是之故,政府的責任角色無形中已逐漸介入私部門的層次保障領域,並透過立法的方式來維持勞工應有權益的退休保障(見柯木興‧林建成著(2006),漫談社會保險與個人帳戶制,p. 76及120)。
其次,在私部門領域裡,各國企業員工退休金制度已逐漸由確定給付制(DB制)改採確定提撥式(DC制)的個人帳戶制,而成為當前的主流概念,期以適足的財務償付能力來確保退休勞工的給付權益,並配合租稅優惠獎勵措施的誘因來推動,以收事半功倍之效。此外,一般保險業界亦一直關心開發第二層和第三層保障的退休養老年金,提供儲蓄型保險商品(saving products),用以改善二次世界大戰後嬰兒潮現將屆齡退休者的理財規劃問題,以及老年世代的長期照護需求(the long-term care needs)。顯然,人壽保險在未來老年退休所得領域中將扮演著更積極的角色,已無庸置疑。
反觀過去多數歐盟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國家的年金制度均呈現非常分歧,但最近的改革已將不同的制度予以整合與簡化。不論在國家層次或歐盟及OECD彼此間的法令規章(regulations)上,均使得各項條件更具安全保障與一致性,而有助於更多的勞動流動,俾能確保其原有的給付權益。
衡諸人類平均餘命的增加以及年金保險適用範圍的完善,已被視為是二十世紀的重要成就。惟年金保險的財務規劃在制度實施初期時,對於勞工退休後的平均餘命年限僅設定在戰後的五至十年之間,但最近的年金制度卻須提供幾達二十年的退休替代所得(replacement income),遂造成各國年金保險財務結構性的衝擊。而新的情勢迫使制度必須加以修正,以適應人口的變化以及財務的挑戰,方克有濟。然而,目前多數OECD國家的老年人口保障水準(level of protection)卻相當的高,所謂年金貧窮(pension poverty)的現象已成為過去式。亦因此等國家已具有高水準的老年退休所得替代率,致使年金保險給付支出逐年遞增,卻無法配合反映正常精算成本,適時提高保險費率,導致成為年金保險財務負擔極其嚴重的主因(見G. Reday-Mulvey(2007),p. 1)。職是之故,吾人必須針對老年經濟保障體系中各層次保障面向作整體性的全面檢討改革與評估,鼓勵多層次保障的選擇,方能有效地維持老年退休後的適當生活水準。
三、第一層保障的年金保險改革評估
從各國社會保險年金制度的實施模式上加以探討,特別是在俾斯麥模式(The Bismarckian Model)國家(例如德國、法國、義大利)的年金保險制度多屬高給付水準。此等國家的年金給付條件現已藉由改革變得更加嚴格,包括延長退休年齡與增加繳費年限等措施。例如德國和瑞典的退休年齡從65歲延長為67歲,女性的退休年齡從60歲延後為65歲,而英國則從65歲延長到68歲。而其繳費期間則增加到42年或45年,同時並強化給付水準與保費水準間的關聯性,期能逐次反映正常成本,維持保險財務收支的穩定性。此外,多數國家的年金給付額大都依物價指數來調整,並不依薪資來計算,雖然未來的年金額將較縮減,卻可減輕年金給付支出負擔。至於年金給付的計算方式亦加以修正,例如許多國家改採較長的工作(保險)期間來計算平均投保薪資,導致年金額相對減少。又年金所得替代率亦有逐漸降低的趨勢,例如德國由原最高的70%逐期降為64%左右。其主要目的在於減少年金給付支出,維持財務結構的健全性。其次,在歐盟十五個會員國中,老年年金給付支出佔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例已從目前的11%,預估增加到2040年的13%。因此,若無進行年金保險改革時,則此項支出比例勢將會更高。
澳洲家庭社區服務部國際政策分析室主任Susan Devereux女士(2001)在其所撰寫「因應退休人口增加的年金制度改革(Pension System Reform in Response to the Growth in Retired Population)」乙文中指出:目前世界許多國家均已對未來退休人口增加這一挑戰進行各種年金保險制度改革,以資因應。綜合歸納,各國所提出的應對措施主要有下列四種解決方式,即包括(1)延長平均退休年齡(含減低提早退休的優退誘因,或者實施減額給付措施);(2)降低給付水準(含減低給付標準、減少給付項目及限制給付條件等措施);(3)提高保險費(率)及投保薪資費基;以及(4)調整公私部門年金制度間的角色與責任的移轉,將社會保險年金制度的部分責任移轉於民營員工退休金制度體系內,強調混搭式概念(Mix & Match)等措施。惟儘管許多國家都已提出各種改革策略的解決方式及其實施成效,但其退休人口增加的現象仍然呈現有增無減的趨勢,而更加重年金保險財務負擔問題的嚴重性。顯然,年金保險改革是一件極其不簡單(simple)、不容易(easy),或不能立即見效(instant)的重要問題議題。因此,吾人尤須加以重視,並積極另圖解決之道,方克有濟(見Dalmer D. Hoskins, D. Dobbernack and C. Kuptsch editors(2001), Social Security at the Dawn of the 21st Century, p.175)。
歸納言之,在第一層的公共年金制度裡,因各國年金保險改革的策略不同,其實施成效及結果評估亦互異。茲以德國和瑞典兩國為例,德國的年金保險制度實施迄今將近120年,由原採完全提撥準備式的確定給付制,因財務負擔嚴重問題而改採隨收隨付式的確定給付制,但仍保留傳統式的確定給付制(traditional defined benefit system)。至於瑞典的公共年金制度,則由原傳統的隨收隨付式的確定給付制(traditional, defined benefit, pay-as-you-go program)改採自我穩定制約的年金制度(a self-stabilizing, rule-bound pension system),於1994年率先立法,實施概念式(名目式)的確定提撥制(Notional Defined Benefit(NDC) system),是一種無財務準備式的個人帳戶制。顯然,第一層年金保險改革的主要目的均在於謀求解決日益嚴重的年金保險財務負擔問題,但卻仍陷入財務無解的困境,而須另謀多層次保障的改革選擇,以期突破其困境(見Axel Börsch-Supan(2007), Rational Pension Reform, The Geneva papers, p.443)。
四、第二層保障的年金制度改革評估
從全球人口老齡化(global aging)以及公共年金改革的成效評估結果顯示,第二層保障的年金制度,在未來數十年期間將扮演著更積極的協調角色,須透過立法與協商的方式進行年金制度的改革,以法定制度型態(mandatory)替代任意性制度(voluntary)來擴大更多的企業員工能獲得實質的退休保障,避免陷入退休貧窮的財務困境。事實上,目前在OECD國家中已有許多員工退休金制度,開始發展成為法定性制度的強制型態(compulsory)。例如荷蘭、北歐國家的芬蘭、冰島、瑞士、波蘭及澳洲等國,其中澳洲的法定提存型退休金制度(system of mandatory funded employer pensions),多數學者專家都認為是世界改革先驅(world reform leader),可做為其他國家借鏡的典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