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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ECFA協商金融開放之成果及相關建議

評估ECFA協商金融開放之成果及相關建議

國政研究 財金

作者: 黃得豐 ( 2010年7月9日 09:23)
關鍵字:ECFA 金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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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經濟部)

壹、前言

兩岸經濟合作協議(ECFA)已於本(2010)年6月24日舉行之「第五次江陳會」之預備性磋商後,已順利達成「協議文本與5項附件」之共識,並敲定早收清單項目為:大陸將於3年內對台灣下調539項商品至零關稅;台灣亦同時削減大陸267種商品之關稅。在服務貿易方面,大陸對台灣開放17個項目,台灣對大陸開放9個項目,俟今(29)日雙方正式簽署後,整個協商程序暫時告一段落,此乃兩岸交流以來最成功之戰役,及最重大之突破。正當全國為上述成果表示肯定時,某報6月25日第二版以「銀行嘆不平,中國先收割」說明「台資銀行赴中國之限制還是太多,台灣給中國僅有開放沒有限制,明顯不對等」,並以「學者憂心,我金融將遭鯨吞」說明某教授批評「馬政府完全沒有風險與危險概念」等節,由於上述金融開放問題確實係ECFA協商以來,我方談判代表(以下簡稱「我方」)對大陸談判代表(以下簡稱「陸方」)進行協商時最為艱難者。

其根本原因乃在於2002年初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提出之金融入會承諾發生嚴重疏失而貽害迄今。因此,上述報導似已造成本末倒置之現象,除表示遺憾之外,尚趁機就當年WTO金融入會承諾加以檢討,然後對協商成果加以評述及提出相關建議。爰將大要依序列述如次:

一、不對等之金融入會承諾妨害兩岸金融業開放

二、評估金融開放之協商成果尚稱滿意

三、建議繼續爭取登陸並對超大型陸資銀行妥為把關

四、建議台資金融業可立即登陸展現其強項業務

因撰文倉促,若有疏失之處,尚祈指正。

貳、不對等之金融入會承諾妨害兩岸金融業開放

一、兩岸提出之WTO金融入會承諾很不對等


關於上述報導提及「銀行業者認為台資銀行赴中國之限制還是太多,台灣給中國僅有開放,沒有限制,明顯不對等」,及某教授以「馬政府完全沒有風險與危險概念,沒有設嚴格高門檻來管控陸銀,一心只想讓國銀登陸中國,使得我們門戶大開,任憑陸銀搶食我國市場」等節,此乃2002年初我國加入WTO時,有關金融承諾發生重大疏失所造成的。當年台灣妄自以「已開發國家身份」對金融提出承諾,因而外資金融機構前來設置分支機構、參股、及經營業務,幾乎是全面開放,而不加以設限。此種對外資金融機構採一步到位之方式,使外資在台灣發展幾乎已享有國民待遇。而大陸係以「開發中國家身份」對WTO提出金融承諾,對外資金融機構前往大陸設立分支機構之「市場准入」(Market Access)設有「等待期」,諸如外資銀行須先設辦事處2年後才可升格為分行;分行經營滿3年,且連續2年獲利才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又如保險業必須符合「532條款」(即資本額50億美元以上、設立滿30年,且在大陸地區設辦事處2年以上),且證券業亦須先設辦事處等。固然當年係因大陸打壓,連進入WTO時間都必須大陸早一天在2001年底加入,台灣則於2002年底才加入,惟兩岸既已都為WTO成員,入會時之承諾就應顧慮到,未來兩岸金融必將處理互相開放所應面對之問題。

二、WTO入會承諾之嚴重缺失造成銀行經營績效欠佳

若以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後,當時之執政黨早已引導兩岸金融有秩序發展,並已推展兩岸金融有秩序開放,諸如2001年6月開放台灣之銀行赴大陸設辦事處,同年7月開放境外金融業務(OBU),同年11月開放OBU辦理兩岸直接通匯等措施觀之,當時之政府並未排斥大陸。對於當年提出之入會承諾,若非自不量力而盲目開放,就是漠不關心而造成嚴重疏失。既為爾後兩岸金融開放留下嚴重之後遺症;又造成國內銀行多年來之經營績效欠佳。此可自杜邦分析(Dupon Analysis)要求資產報酬率(ROA)應在1%以上;資本報酬率(ROE)應在15%以上,析述如次:2001年國內銀行之ROA為0.4%;ROE為5.5%,當2002年初加入WTO後,外資銀行享受國民待遇而得以經營所有業務,並開始併購國內銀行以擴充據點之後,當年之ROA為-0.4%;ROE為-5.11%。到了2005年之ROA仍只有0.29%。本來2006年對金融業而言為WTO新回合年」,爰尚有機會加以調整或更正。若能在當年2月底前提出複邊要求,7月底提出第二次修訂之回應,則可在同年10月底提出最後之承諾表。連亞洲金融相對先進之新加坡尚不敢對外商全面開放,而將外資銀行按條件分為3種執照;香港對台灣之銀行尚限制不得經營人民幣業務。當年政府並未把握此一更正機會,而放任國內銀行之經營績效持續不彰。到了2008年6月21日惠譽(Fitch)信評公司以其曾對全球4000家銀行評鑑之經驗,登報略以「台灣之銀行ROA自2002年起從未超過0.5%,獲利能力僅有鄰國之一半,連泰國與菲律賓之ROA都比台灣高」。

三、經由ECFA協商才改善原來之不對等現象

鑒於兩岸均係WTO之成員,當國際經貿體制由多邊體系轉為雙邊體系,包括「自由貿易協定」(FTA)或「區域貿易協定」(RTA),雙方皆有義務與權利簽署雙邊協定,允宜儘速洽簽ECFA,此種特色之FTA僅係架構性協定,既不涉及任何政治性問題;又可就雙方經濟事務規範協議項目之順序與時程。因此,在執政團隊努力與大陸進行ECFA協商後,不但能就兩岸間長久以來存在的經貿財金與投資等問題,提供協商解決之平台;而且可藉以延伸至其他WTO成員洽簽FTA,並分散國際貿易市場。上述我國加入WTO時所提供之金融承諾幾乎全面開放,大陸提供之金融承諾為設定等待期與限制業務。此種明顯之不對等現象,如果未經雙邊協議談判就依照WTO承諾而互相開放市場,讓大陸超大型之金融機構長趨直入參股或併購,對我國之金融體系必將造成重大之衝擊與傷害。因此,雙方必須經過ECFA協商與談判妥為解決。若對大陸開放台資金融機構能爭取到「超WTO優惠」(WTO Plus);對陸資金融機構開放來台要求承受「較WTO更嚴」(WTO Minus)則對我國最為有利,且可收亡羊補牢之效果。惟在談判過程中,彼此互不相讓,且各自為己方之利益寸土必爭,幸好最後陸方確能配合其所謂之「讓利」,而對台灣開放9項;我方則只開放1項,原不對等現象才獲得改善。

參、評估金融開放之協商成果尚稱滿意

一、銀行開放方面多已獲得WTO Plus

(一)申請市場准入及人民幣業務之等待期均已縮短:對於台資銀行赴大陸申請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之等待期,已由陸方要求之「設辦事處2年才能升格為分行」,爭取到縮短為1年就可改制為分行。關於申請人民幣業務之等待期,亦由陸方對所有外資銀行所要求之「須設分行3年,且2年有獲利」,爭取到「在大陸開業2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經由上述談判後,台資銀行之等待期較其他外資銀行更優惠。

(二)爭取到較CEPA為優惠之待遇:1.申請經營在大陸的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在大陸設立之分行,開業1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年盈利。此一優惠係特別為台資企業開一扇門,使台資銀行開放赴大陸後,至少可先從對大陸台商授信而建立業務之基礎。2.可設立會計獨立之部門,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據悉大陸之「小企業金融服務」,即台灣之「中小企業融資」。3.申請在大陸中西部、東北部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此乃大陸希望台資銀行若能避開其一線城市,而改赴相對落後地區營業,則會在設立程序與家數方面給予特別優惠,稱為「綠色通道」。4.審查分行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採取多家分行整體考核:若有台資銀行赴大陸設立分行時,可將該台資銀行已在大陸設立之多家分行獲利情況等條件,給予合併考量之彈性作法。上述爭取到之超WTO優惠,均較CEPA為優惠。

(三)開放陸銀來台之市場准入設有等待期:我國提出WTO入會承諾有關外資銀行可享受國民待遇,可以直接設立分行,但ECFA談判時,要求大陸銀行來台「須先設立代表人辦事處1年後,得申請設立分行」。至於陸銀欲來台灣參股乙節暫不開放。換言之,大陸對我開放6項,我國僅對大陸開放1項,就我方而言,已暫時守住底線,並獲得WTO Plus。因此,大陸銀監會國際部主任朝明智,對我方未遵照WTO入會承諾開放陸銀來台,而以WTO Minus從嚴設定等待期乙節公開表示不滿,且稱「雙方並不對等」。目前我國有7家辦事處在大陸均已設立多年,簽署ECFA後,即可迅速申請改制為分行或子行。

二、保險業與證券業之開放談判尚差強人意

(一)保險業已爭取大陸酌為放寬登陸之審核標準:雖然我方要求保險業登陸能放寬「532條款」之市場准入規定,惟陸方以雙方之WTO入會承諾而認為彼此不對等,最後僅以「允許台灣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集團,參照外資保險公司市場准入532條件申請」,亦即僅放寬部份審核標準,對於「532條款」不肯讓步。所謂「戰略合併」係由「戰略投資」轉換而來,係大陸實施股份制金融業後,積極尋找國外「戰略投資者」或「戰略合併者」成為其夥伴,以協助其在金融業之人事、風險管理、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改革,並與國際接軌,俾有利於日後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市。換言之,大陸視台灣之保險公司較為先進,爰可以戰略合併或整合組成之集團,均准予合併審核。至於我方並未對陸方作任何承諾,若純粹以談判成果分析,雙方開放項目為1比0,我方居於上風。目前台灣之保險公司在大陸有3家壽險合資子公司,3家壽險辦事處,及1家產險子公司與8家產險辦事處。

(二)證券與期貨業尚無法向陸方爭取「全資全照」:此次談判,陸方對於證券與期貨業之市場准入方面,仍維持原來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之上限為33.3%」;業務限制仍維持「不得承做A股經紀,B股及A股之自營業務」,對於我方所爭取之「全資」(台資證券期貨公司擁有100%資本額)「全照」(大陸所有證券業務都可以經營),陸方並未同意開放。因此,爭取到之證券期貨業務只有:1.在大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給予適當便利。2.儘快將台灣證交所、期交所所列入大陸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金融衍生性產品交易所名單。3.簡化台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資格和取得執業資格程序。目前台灣已有14家證券商赴大陸設立24家辦事處,對大陸佈局已久,對大陸之證券與期貨市場研究亦甚深入。因此,上述陸方之3項談判承諾對國內證券期貨業之實質效益不大。

肆、建議繼續爭取登陸並對超大型陸資銀行妥為把關

一、繼續協商以爭取進一步開放及金融交流

雖然此次ECFA協商結果,金融開放已有突破,陸方對開放台資登陸取得WTO Plus;陸資銀行來台卻承受WTO Minus而公開表示不滿,惟仍須配合「讓利」,而接受協商結果。此乃由於當年我國提出之WTO金融入會承諾太寬鬆,大陸提出用以對付歐、美先進銀行之入會承諾太嚴,而形成不對等狀況並徒增雙方協商人員之談判困擾。惟若以雙方金融版圖之發展狀況分析,大陸之銀行總資產2005年78兆台幣,同年台灣為7兆台幣,大陸約為台灣之4.8倍。到了2009年大陸躍升至377兆台幣,台灣為41兆台幣,大陸為台灣之9.2倍。該期間台灣之成長率為10.8%;大陸之成長率為111.8%,此乃顯示大陸之金融版圖正在迅速發展與擴大中,而台灣似已呈飽和與停滯狀態。復以兩岸銀行業資產(授信)與負債(存款)間之利差觀之,大陸之利差為3個百分點,據說顧客到銀行申貸還要排隊;台灣只有1.5個百分點利差,顧客還要比價與挑選一下。此又顯示台灣市場太小,資金充裕,且結構性競爭甚為劇烈;大陸市場太大,資金仍有不足,尚有很大之發展空間。

鑒於兩岸金融發展狀況互異,金融開放後大陸可借重台灣金融業前往大陸中西部與東北部發展,並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爰應於ECFA簽署6個月內啟動協商時,繼續爭取金融開放。尤其優先爭取此次協商未獲陸方同意者,諸如銀行業希望登陸參股單一陸股之上限能由目前之20%改為30%;全體參股上限能由目前之25%提高至50%。保險業希望放寬「532條款」之限制,甚至於能比照台灣現況而不予限制。證券業希望能爭取到「全資全業」,亦即比照台灣之現況。

二、對開放大陸超大型銀行來台仍應妥為把關或嚴加規範

1949年底政府撤退來台灣後,大陸採行「一切國有化之單一管理」。所有外資金融機構全部裁撤,把我政府之7大國家行局」及所有民營銀行,均併入「中國人民銀行」(簡稱「人行」)系統內;其他金融、保險及證券等均併入其財政部系統內。到了1979年才開始改革開放,1984年人行正式執行中央銀行業務後,才把該行原經營之信貸業務分別成立「工商」、「建設」、「中國」、及「農業」等4大國營獨資銀行,並於同年開始核准民營銀行之設立。上述4大銀行規模超大,目前亦為全球規模最大之銀行,其分支機構家數亦係全球銀行中最多者,分別為:農業銀行2.4萬家、工商銀行1.64萬家、建設銀行1.36萬家、中國銀行1.12萬家,合計為6.52萬家。而台灣全體銀行之總分行尚不到5,000家,亦即雙方銀行之規模與比例極不對稱,根本無法奢談對等與公平競爭。

依據當年加入WTO提出之金融承諾,我國允許所有外資銀行得一步到位享受國民待遇,大陸遲早會以WTO成員身份要求台灣履行入會承諾,讓4大銀行進入台灣。倘若如此,猶如放任4大金融怪獸」橫掃台灣之金融體系,結果一定很慘。幸好執政團隊能透過ECFA協商加以把關,並逆向操作爭取到WTO Plus之金融開放。有鑑於兩岸金融比例之不對稱,及當年WTO金融入會承諾之不對等,今後ECFA簽署後之啟動協商仍應嚴格把關,若欲開放來台,亦應從嚴規範,而不宜掉以輕心。

伍、建議台資金融業可立即登陸展現其強項業務

一、可發揮中小企業融資與農業金融之業務強項

大陸迄今仍係以政策領導產業政策,一切以國家發展與資源分配為重點。就金融業而言係採「階段式發展」,過去發展重點在沿海地區,現在往中西部與東北部發展,顯示大陸市場雖大,惟發展不均勻,而有甚大之發展空間。至於此次ECFA協商中所提之「小企業融資」與「綠色通道」等,均係配合上述發展之需要而同意台資銀行前往。雖然該等地區台商會較少,但台資銀行除以台商為客戶外,尚可以本土化在地化而爭取當地之客戶。畢竟中小企業融資與農業融資均為台資銀行之強項業務,若能密切配合其政策轉向而發揮本身之業務強項,其經營績效一定會較佳。於此尚須一提者,乃上述融資仍應注意,授信前之徵信作業大陸仍未落實;違約催收至移送法辦後亦應留意司法不獨立之問題。允宜做好職務分工雙重控管,以確保債權並做好信用風險管理

二、可運用國際化與細膩化之強項而後來居上

鑒於簽署ECFA可開放金融交流,及促進雙方結合與進一步合作,爰可加速兩岸產業互補,而創造金融資源與商機。對陸資銀行而言,台資銀行雖有知名度與品牌較差之問題,惟在國際化之業務素養,與對顧客設想週到之服務細膩化方面,均遠勝於陸資銀行。對其他外資銀行而言,今年底將有900家,明年將有1,100家,後年將有1,300家,家數正快速增加中。雖然台資銀行起步至少晚10年,惟仍可在簽署ECFA後急起直追。若能擅加運用其他外資銀行所缺乏之同語文、同種、與同文化之便,則將可迅速後來居上。據悉,大陸迄今仍未對外資銀行進行重貼現與拆款,對吸收存款與人民幣業務亦有額度限制,為避免仰賴台灣母行資金而對台灣產生資金排擠效應,宜做好流動性風險管理

三、保險業與證券期貨業亦應展現業務強項

保險業比銀行業更早進入大陸,曾有人用變通方式設立營業據點拓展業務,雖然設立初期仍然虧損,惟稅務機關第二年就會要求繳稅(因不相信保險公司會賠錢)。此一不合理現象,今後在ECFA協商機制保護下應不會再發生。另外,台資保險業之服務水準確實遠高於陸資保險公司,據悉大陸每3個月就會增加1家保險總公司或分公司。今後若能依照規定努力經營業務,則將可獲得更佳之業績。至於證券期貨方面,由於台資證券商之國際化與操作技術均較優越,為期與陸資證券業互補,將自指數產品研發、拓展資產管理、新金融商品研究,及經紀業務等強項積極展現業務專長。此外,對於兩岸股票指數基金(ETF)互相掛牌,尚可相互以有配套之期貨進行避險與套利交易,並互相培訓技術人才與加強交流。

陸、結論

鑒於簽署ECFA實為兩岸交流以來最輝煌之成果,爰為我國加入WTO後所完成之最大經濟改革工程,既可消除兩岸多年來之不信任感,與不正常之經貿交流關係;又可在WTO架構下,建立兩岸互相溝通與協商之平台。今日簽署後,所有早收清單即可開始在3年內生效,降低關稅可使台灣商品與其他國家相較,不會再處於劣勢地位,並可使降稅之替代效果,對台灣之經濟與貿易產生積極與正面之效果,允宜視為打造未來黃金十年必要因素。雖然金融方面,仍受制於當年兩岸WTO金融入會承諾之不對等,及雙方目前金融規模之不對稱。惟ECFA協商後台資金融機構可取得WTO Plus而開放登陸,陸資銀行則須承受WTO Minus惟亦可來台。今後仍應加以限制,才能在兩岸金融交流間,取得實質之對等與對稱。

本文已針對上述批判ECFA之報導提出澄清,並趁機檢討當年加入WTO時所提出之金融承諾,確實發生嚴重缺失,才是造成雙方在ECFA協商時金融開放甚為艱困之根本原因。幸好,協商結果還算令人滿意,爰建議今後若有繼續協商時,仍須持續爭取開放台資金融機構登陸拓展市場及展現強項業務。至於大陸4家超大型之銀行,因與台灣之銀行很不成比例,為避免其隨時會變成金融大怪獸,是否開放來台仍應從長計議,千萬不可掉以輕心。若欲開放來台仍應加以從嚴限制或妥善把關,以免來台後衝擊台灣金融體系之安全與穩定。

(本文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載於2010.7.8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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