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協議》簽署背景
中國大陸是我國最主要的投資地點,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統計,2012年台商在大陸投資金額達110億美金,累積1991年至2013年10月台商赴大陸投資總額更高達1,319億美金。台商在大陸投資與商務糾紛屢見不鮮,雖然大陸訂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但是中國大陸單以國內法保障台商權益確有保障不足之窘境,造成台商在大陸投資時經常面臨重大的投資風險。
所幸兩岸經過十七年折衝下,終於在2012年8月完成《投保協議》之簽訂,其內容甚至超越一般的國際投資協定的範疇,提供台商更多元的爭端解決途徑,並增加人身安全的保障,堪稱為兩岸投資豎立了新的里程碑。
二、務實看待《投保協議》的效益
《投保協議》施行後,台商仍陸續發生在大陸紛爭事件,如成都太百案及上海神旺大酒店租約爭議案等,因而有不少人質疑《投保協議》根本沒有發揮預期的效益。論其實際,《投保協議》從其名稱觀之,可知其性質為二國政府之間所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簡稱BIA ),係透過政府間之書面協定,保障雙方投資人權益,進而促進投資意願。該類協議主要係處理個人與政府(P-G)間的投資紛爭,然前述爭議則多屬個人與個人(P-P)間的投資爭議,政府能介入的空間相當有限。
另外,《投保協議》亦有相當的限制,例如:該協議的保障範圍僅限於台商及其家屬,不包含赴大陸旅遊、定居或讀書之台灣人;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僅有通知的義務,不包含正當程序;人身自由規範設有國家安全的除外規定,惟大陸在國家安全的範圍甚廣;需雙方同意始能進行仲裁;大陸許多相關法規與細則尚付之闕如,即使台商獲致正面的裁決執行上也有相當的困難。
三、未來努力方向
《投保協議》的簽訂,讓兩岸投資保障初步達成制度性的保障,相當值得肯定,但其仍有其侷限性與不足之處,以下各點有待兩岸共同努力:
- 詳細評估大陸投資風險:《投保協議》並非萬靈丹,無法透過該協議而讓台商獲得全面性的保障與解決所有的投資紛爭,台商不能因有《投保協議》就放鬆風險意識,台商至大陸投資仍應相當謹慎。因此,建議台商投資前應進行詳細的風險評估,將投資風險降至最低。
- 契約中增加仲裁條款:《投保協議》已經引入兩岸仲裁機制,投資人可在雙方合意(事前或事後均可)下,選擇兩岸仲裁機構,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仲裁人在第三地進行仲裁,提供台商新的救濟管道。故台商在大陸簽訂契約時,可增加仲裁條款。
- 兩岸政府共同落實:《投保協議》第三條第一款明訂「一方應確保給予另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公正與公平待遇,並提供充分保障與安全」,即指一方應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障另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的安全。然台商所發生的爭議,常見媒體報導大陸政府縱容陸企霸佔台商財產,逼迫台商就範的情事,對兩岸人民關係造成不佳的印象,兩岸有關單位間應盡量避免此類情事發生。
[1]目前兩會已經完成《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海峽兩岸空運相關協議》、《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等19項協議。並達成陸資來台投資、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等2項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