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立委「9A」津貼應否刪除之爭議在延燒數日後,日前雖在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天率朝野黨團代表宣布,將共體財政困難、撙節開支,刪減明年度立委預算每位共86萬元,並將立委津貼法制化,而暫告落幕。然此次爭議凸顯國會議員待遇合理化及法制化之問題,卻值吾人深思。日本對於國會議議之待遇大抵均由法律明定,其過高待遇雖引起民眾批評與質疑,惟透過法制化避免爭議,實值我國借鏡。
二、日本國會議員待遇之法制架構
日本早於昭和22年(1947年)制定「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即將國會議員所得支領各項待遇予以法制化。縱觀目前國會員所支領各項待遇、津貼及福利,係以「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為主要規範,其他散見於「國會法」、「支付國會各會派立法事務費法」、「國家公務員宿舍法」等法律。
三、日本國會議員待遇之範圍
目前日本國會議員待遇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歲費
1、歲費之法律性質
「歲費」係對國會議員之給付金,有別於其他公職之「給與」。日本憲法第49條規定:「兩議院議員依法律規定,自國庫受領相當之歲費」,其實質內容規範於「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並透過兩議院議長協議所定之「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支給規程」予以具體化。相較於憲法對於法官之支給使用「報酬」一詞(參照日本憲法第79、80條),對於國會議員不用「報酬」或「俸給」,而使用「歲費」,係承襲舊議院法之例[1]。
有關國會議員歲費之法律性質,主要有「費用補償說」及「報酬說」兩對立之見解。前者認為,國家供給議員歲費,目的不在於保障議員生活,係補償議員遂行職務所支出之費用,為解決遂一支應職務所生費用補償之困難,而為劃一數額之給付[2]。後者則認為,歲費係對國會議員職務之報酬[3]。對於現行歲費是否採報酬說,固有學說上爭論,惟國會法並未禁止議員兼業,且歲費非屬民事執行法第152條第1項第2款禁止扣押債權,實上得對之扣押,顯採費用補償說[4]。
2、歲費之數額與計算
有關國會議員歲費之數額,憲法第49條僅規定「相當數額」抽象標準,故由國會依法自定其數額,惟此極易招致自肥的批評。另國會法第35條規定,國會議員支領之歲費,不得少於一般職國家公務員之最高給與額。依「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1條規定,議員受領歲費之月額,議長為217萬日圓,副議長158萬4千日圓,議員129萬4千日圓。
議長及副議長自當選之日起,受領議長及副議長之歲費,當選之日前受領議員之歲費(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2條)。議員自任期開始之日起受領月歲,但再選舉或補選之議員自選舉之日起,當選更正或遞補議員自當選確定之日起受領歲費(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3條)。議長、副議長及議員任期屆滿、辭職、退職及除名時,受領歲費至該日為止,死亡者則受領至當月(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4條)。歲費受領至特定之日者,以當月所含日數按日計算(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4條之2)。眾議院解散時,眾議院議長、副議長及議員受領解散當月之歲費(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5條)。
此外,各議院議長、副議長及議員成為他議院之議員時,不得重複受領歲費(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6條)。議員兼任國家公務員者受領議員歲費,不得受領公務員之給與,但公務員給與高於議員歲費時,得自行政機關受領其差額(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7條)。
(二)旅費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因議院公務派遣,得支顉旅費(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8條)。
(三)雜費
各議院幹部、委員會委員長、參議院調查會長假各議院憲法審查會會長在國會開會中,於預算範圍內得支領議會雜費,但每日不得超過6千日圓(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8條之2)。
(四)文書通信交通費
各議院議長、副議長及議員為發送公文書類及公務通信,每月得支領100萬日圓之文書通信交通費(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9條)。
(五)公務用車票及機票
各議院議長、副議長及議員為遂行職務,得請領特殊鐵路車票或國內航運運業之機票。機票之給付,應於預算範圍內,審酌申請者選區及交通等状況,由各議院發給機票交換證為之(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10、11條)。
(六)執行人事官彈劾職務之必要費用
眾議院議長指定進行人事官彈劾相關訴訟之議員,得支領執行職務之必要費用(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11條之5)。
(七)期末津貼
各議院議長、副議長及議員於6月1日及12月1日之基準日仍在職者,得支領該期間之期末津貼,於基準日前一個月內辭職、退職、除名或死亡者亦可支領。期末津貼之數額,於不超過所得受領歲費月額及其百分四十五之範圍內,乘以兩議院議長協議所定比例之數額計算(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11條之2)。
(八)立法事務費
各議院議員每月得支領65萬圓之立法事務費,作為相關立法之調查研究之用(支付國會各會派立法事務費法第1至3條)。
(九)遺族慰問金
議長、副議長及議員死亡時,應給予其遺族16個月歲費之慰問金;因有關職務而死亡者,得再給予4個月歲費之特別慰問金(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12條、第12條之2)。
(十)公務災害之補償
各議院議長、副議長及議員之遺族得依兩議院議長協議,受領該議長、副議長及議員公務災害之補償(參照國會議員歲費、旅費及津貼法第12條之3)。
(十一)退職金
國會議員議員依特別規定,得受領退職金(參照國會法第36條)。
(十二)宿舍提供
準用「國家公務員宿舍法」相關規定,提供於東京都地區無自宅議員都心區之宿舍,其租金從1萬1千2百日圓至9萬2千日圓不等,相較一般民間租屋極為便宜,例如議員以9萬2千日圓即可入住東京新赤板宿舍,同一地區相同條件之房屋,租金卻高達50萬日圓以上。
(十二)其他福利
賽馬場、競艇場等免費入場(參照競馬法施行規則第4條、快艇競賽法施行規則第17條)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1]佐藤功,〈新版憲法(下)〉,有斐閣,1984年,頁684。
[2]樋口陽一・中村睦男・佐藤幸治・浦部法穂,〈注解法律学全集3憲法Ⅲ〉,青林書院,1998年,頁88-89。
[3]澀谷秀樹,〈憲法〉,有斐閣,2007年,頁532。
[4]同上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