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經發會」租稅改革的諸多議題中,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取消保留盈餘加徵10%稅負的規定已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當初制訂此一規定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由於「兩稅合一」實施之後,國家稅收將因而減少,但是透過對保留盈餘得課稅,可以「暫時」(因為分配之後,還是可以退還或抵減綜合所得稅)彌補財政收入所產生的空缺;其次則是為了拉近營所稅率與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之間的差異,防止股東利用盈餘不分配來規避綜所稅負。然而,原本實施「兩稅合一」就是要消弭股利所得遭受重複課稅的現象,增加股東的投資誘因;但是對企業的保留盈餘課稅,反而使得對未來營運有較高資金需求的企業稅負增加,不利企業的資本形成。
對於保留盈餘課稅,還會產生以下幾個不利影響:
一、通常採取高保留盈餘政策的企業,也就是對未來投資需求較多的企業。政府對之課以較多的稅負,反而令企業不敢保留太多的盈餘,甚至降低投資者投資該相關產業的興趣。
二、由於保留盈餘必須課稅,將使原來僅需負擔25%的營所稅負增加至32.5%,對公司的營於分配政策產生扭曲效果,增加企業分配盈餘的誘因:當所分配的股利為現金時,會直接減少企業可資運用的資金量能;但若分配股票股利,將可能使資本膨脹的速度高於盈餘成長的速度,讓未來每股盈餘受到稀釋。
三、企業因保留盈餘增加稅負,將會增加現金的實際流出,企業若因被政府抽走這一部份的資金而向外舉債,將使其財務結構趨於惡化。
四、對保留盈餘加徵稅負,不但造成稅務行政的嚴重複雜化,也增加企業分配盈餘的困擾。由於未分配盈餘計算的問題,必須由每一家企業自行計算、自動申報,與過去直接由政府核定金額的作法,有極大的差異。其次,企業計算股利的含稅比例時,必須將盈餘區分為已加徵10%稅負和未加徵10%稅負二種,然後計算其加權比例。
事實上,現行營所稅對於保留盈餘加徵10%稅負的規定,與「兩稅合一」的精神病不相干,反而破壞「兩稅合一」要降低企業稅負的良法美意。面對當前經濟情勢的衰退,廢除保留盈餘加徵10%稅負的規定,將有助於公司資本的累積,並使企業的稅負降低。相較於其他租稅優惠政策對於稅制的疊床架屋,廢除對保留盈餘徵稅不但可讓稅制更為簡便,更又全面激勵投資誘因,達到促進景氣復甦的積極效果,值得政府加以採行。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