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總統與行政院長「強行」掛牌的目的,是為了「轉型正義」及打破早已不存在的「威權神格」,但若在手段的選擇上卻違背了法律的正當程序,則無異於形同威權的再現。無庸諱言地是,行政院之所以採取了「強行」掛牌的行為,自是確信其行為乃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不過,在行政院自信為依法任事而提出的適法性說明中,倒也顯露出了行政權有意強渡關山的顢頇姿態。依據行政院的法理解釋邏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係規定:「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故而將中正紀念堂改名並降為四級機關後,台灣民主紀念館之組織便僅須以命令定之。然而,「台灣民主紀念館」事實上並非新設置的機關,其不僅是由「中正紀念堂」改名和降級而來,且其所構成的「人」與「物」均未改變,因而便不能任由行政院將之認定為四級機關後,即可宣稱適用上開法律規定應屬合法。
目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仍然有效,而尚未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規定予以廢止。就我國目前的行政法制現況來說,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和其設立一般,都應屬於「法律保留」事項而應由立法機關決定,斷非任由行政院所可單獨決定。進一步言之,儘管行政院可另外設立屬四級機關的「台灣民主紀念館」,但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尚未依據法律所定程序廢止前,就不能夠採取「鳩佔鵲巢」或是「靈魂附身」的手段。何況,「台灣民主紀念館」在法律上應視為新設立的機關,若直接把依據法律設立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員工直接「移撥」,此舉亦將發生了違法之疑慮。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在人事法制作業上,機關層次不同其所屬公務人員的職務列等亦應不同。若秉持此一原則,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原本是三級行政機關,其改為四級機關後的員額編制或許可以不變,但所屬公務人員的職務列等卻因機關層次降級而需向下修正。然而,目前「直接移撥」至台灣民主紀念館的公務人員,其職務列等是否也隨之向下修正?由於「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雖已發佈卻未及「公告」,故尚無法確切得知。但可以想見的是,若是職務列等並未見更改,此固然保障了公務人員的權益,卻有違職務列等的標準。反之,若是職務列等完全未見下修,則此一改制便顯然逸脫了我國現行的人事法制。
台灣民主紀念館在法律上究竟是「改制」而來或「新設立」的機關?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是否因台灣民主紀念館「強行」掛牌的事實行為,即等於在法律上已完成改名與降級,或甚至於形同遭到裁撤?而且,行政院作為的目的及其手段,是否都合乎正當的法律程序與法律實體的規定?這些問題均非毫無可議之處。立法院應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送請立法院完成廢止程序時,聲請大法官解釋行政院的行為到底有沒有侵犯了立法權?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