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臺灣民主紀念館(中正紀念堂)。)
行政院黨產會日前召開委員會議決議,認定
國民黨附隨組織中國青年救國團的61筆土地與建物、13億9449萬7912元為不當取得財產,須移轉為國有;另應9筆、建物因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追徵2億4057萬3554元。
對此,救國團表示,黨產會以偏概全,「引用威權時代部分案例套用於救國團,抹殺救國團對國家貢獻,遺憾、痛心且不能接受。」救國團也根據2014年最高法院確定判決認定:「救國團於民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民59年到77年間,為社會運動機構,屬非法人團體;民78年以後為公益社團法人,屬社會團體」。黨產會此舉猶如民主時代的廠衛,將民間單位財產恣意掠奪,與聲稱合法的搶匪行為無異,在司法程序未完成前就痛下殺手,遽下結論,早有定見,令外界無法接受。
關於救國團的定位,時代的演進與變遷已說明一切,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已展開多次法律與現實上的論辯,救國團自民國41年至58年隸屬於國防部時期為政府機構,這是不爭的事實;既然是政府機構,怎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黨產會欲加之罪,硬把國民黨附隨組織套在救國團的頭上,這不是羅織罪名,甚麼是羅織罪名?這不是惡意栽贓構陷,甚麼是栽贓構陷?將救國團冤曲的定在附隨組織的十字架上。
黨產會此舉已經違反法律原則中的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對人民財產權侵害更莫此為甚,外界倘若忽略此一重大危害,都極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因此希望外界必須正視此清算鬥爭之轉型不正義之議題。
黨產會所為之行政行為或規定,都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當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授權範圍應明確、目的必須特定且內容必須具體,而不得為概括性、過於寬泛的授權立法。而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不當取得財產」的定義過於抽象且具爭議性,黨產會有何權力去認定救國團所舉證之財產來源是不當?黨產會拿著這張「空白支票」到處清算,不尊重司法程序,更自比司法機關有濫用徵行它人財產。
當第一審行政法院尚未就附隨組織部分作出宣判,黨產會就做出沒收救國團財產的行政處分,此舉令人怎能接受?黨產會自我膨脹比司法機關還要偉大,任意處分,完全不顧司法機關的程序,這不是違法亂紀,甚麼是違法亂紀?
此外,黨產會指控救國團的財產來自於配合執行國民黨威權時期壓迫體制之相關工作,此指控根本子虛烏有。救國團早期各項青年服務工作,乃受政府委託辦理,而非受國民黨委託辦理,黨產會黨政不分,自己停留在威權時代的認定,保有我說的算這種封建自尊大的威權思想,令人難以想像,民主時代竟然有這樣黨政遺毒存留在意識形態中。況且,從當時政府委託救國團舉辦有益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動,多少青年受惠,又有多少青年受到黨產會所指控的被國民黨毒化影響,黨產會自己必須要舉證;至於救國團提供相關的行政協助與經費補助,也完全合情、合理且合法,畢竟救國團有其社會責任。
當時政府提供土地,要求救國團成立青年活動中心,目的在於提供青年舒適安全之場所,俾使各項青年活動能夠順利舉辦,這些土地都是救國團向政府合法承租,並非非法占用。換言之,救國團接受政府的補助與委託,耗費偌大人力、心力、勞力及物力資源,執行政府交付的各項人才培育、有益身心的青年活動,參與過的青年無不收穫滿滿,且目前無論藍綠白黃黨都許多菁英,受惠於救國團的薰陶,足見救國團種種培育青年的付出,與安定社會的貢獻,與黨產會的政治指控簡直天差地遠。
更讓人擔心的是,黨產會此舉非但置目前救國團各單位將近1700位員工及5000多位教師教練的生存和工作權於不顧,黨產會沒收救國團財產之處分一旦執行,這些員工與教師的工作權與財產權,將立即受到極其嚴重的侵害,生活頓失依靠,黨產會連酷吏都稱不上的鐵石心腸,豈有一丁點民主時代民胞物與的關懷心。
當黨產會一再斷章取義、以偏概全,踐踏司法,引用威權時代部分案例套再救國團身上,抹殺救國團過去及現在對國家社會及學校教育的貢獻,不只毫無公義可言,此舉也違背了
轉型正義、追求和解共生的目的,試問此舉與搶匪和過去的廠衛有何不同?當救國團以誠懇的態度與黨產會進行溝通,歷經8次協商,當雙方距離已經逐漸拉近,不料黨產會竟以突襲的方式片面終止談判,更單方面召開記者會斷然宣布移轉救國團的財產,完全違背行誠信原則,也令社會大眾難以接受。
在當前
民進黨集權力於一身,更透過黨產會清除異己,此例一開,
台灣民主將嚴重倒退,人民的權利恐難以真正確保,踐踏司法結果使行政權更恣意妄為,對民主政治無異是極大的危害。
因此,當司法程序進行中,黨產會就宣布移轉救國團的財產,這是明顯具有瑕疵且違法的行為,為今之計,只能期盼司法機關及社會大眾,發揮道德良知,就事論事,還救國團一個公道和社會所應具有的公平正義精神,台灣社會的公道與秩序被黨產會破壞殆盡,就現實考慮,難道民進黨就不要1700位員工及5000多位教師教練的選票嗎?黨產會的動作對蔡政府的傷害也是相當巨大的,難道不是嗎?
(本文刊登於111.08.02 風傳媒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