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pixabay.com,covid-19 rapid test kits。)
國民黨立院黨團日前在記者會中播放廠商具名檢舉影片,指稱食藥署內有人將職務上所知悉的資訊,提供給特定公關公司扮演掮客的角色,表示可幫忙讓快篩劑EUA「送件順利」,藉此來牟利。「快篩之亂」迄今雖一再發展出新的事件,但劇情結構似乎都趨於一致,亦即食藥署藉疫情發揮了疑似「利益回饋」的功能,尤勝於為民眾的健康把關。
然而,食藥署長吳秀梅面對同黨立委林淑芬及國民黨立委要求下台負責,卻僅以「政風正在調查中」為由說「要回什麼?」說明了吳秀梅雖是事務官首長,但卻仗恃有執政黨可以「靠勢」,而表現出強硬的底氣。
「快篩之亂」已是大眾可認定的事實,吳秀梅對主管業務頻遭爆料可能存在弊案,卻無意檢討與查明以昭公信,竟還擺出一副備受政治攻擊的姿態。吳秀梅固然擁有藥學專業,但權力的傲慢與捍衛政權的責任感,卻讓她盡顯並不適格擔任事務官首長。
由於吳秀梅擔任署長前並無公務機關的經歷,她應不知食藥署在她上任前一年,曾主動發掘同仁為藥廠擔任「門神」的收賄貪瀆案件。2015年8月,食藥署覺察陳姓稽查員作業違常,因案情涉及了數家民間藥廠,這並非機關政風單位的行政調查權可查辦,於是主動向廉政署告發。
該案後來由廉政署和地檢署共同偵辦,查獲陳姓稽查員藉職務上知悉食藥署機動性檢查藥廠訊息之機會,收受賄款後將查廠期日和項目等應秘密事項洩漏給各藥廠。如此一來,藥廠得預先調整不合格項目規避相關稽查與裁罰,以掩蓋渠等製造劣藥之事實。甚至於,該稽查員擔任機動性查廠人員時還包庇放水,使藥廠順利取得PIC/S GMP評鑑或免遭依《藥事法》裁罰等多項犯罪情事。
上案中的陳姓稽查員是「約聘人員」,吳秀梅曾表示審查大鑫快篩劑EUA的審查員中,也包括了依法仍屬臨時性職務的約聘人員。事實上,約聘人員和吳秀梅一樣,任公職前皆無受過基礎的公務法制教育訓練,是否較容易被廠商或以掮客功能賺錢的公關公司收買,為其擔任「門神」或「臥底」呢?這是已有前例事實為基礎的合理懷疑。
「約聘僱人員」依其進用的法規皆屬臨時性工作,依法僅應協助或從事機關所欠缺的專門和技術性工作,行政院訂定的《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各機關對與人民權利義務攸關之業務,應注意避免以約聘僱人員辦理之。」即是這個道理。
因此,約聘人員固然可協助審查EUA,但決定權及責任仍應歸於機關首長。現今快篩之亂涉嫌「內神通外鬼」的貪瀆弊案,吳秀梅面對要求下台負責的呼聲,卻只拿無權偵查廠商的政風正在調查來搪塞,愈加顯示案情恐禁不起廉政署與司法的偵查。
(本文刊登於111.06.27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