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大地震十週年,文建會舉辦古蹟週活動,希望藉此加強民眾對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視。然而就在一個多月前,位於台中市西屯重劃區的張慶興堂,在被指定為歷史建築的五天後,忽然一夕之間遭到拆除,成為台灣古建築保護史上,壽命最短的歷史建築。此事件不但找不到元凶,即使找到了,也正如台中市文化局官員所言,無法可管,所以胡市長也只能說要「追究社會道德責任」。在歷史建築被列入文化資產保存法近十年的時刻,發生這種事,無疑是相當大的諷刺。
文資法自民國71年立法以來,曾於民國89年進行大幅修改,修改的主要原因就是受到921震災的影響。民國88年9月21日的集集大地震以及10月22日的嘉義地震,全台有百分之十五的古蹟受損,一級古蹟的受損率超過百分之廿,最令國人震驚的,莫過於仍在整修中的二級古蹟霧峰林家花園,幾乎全毀。此外,根據調查,有一千多未被指定為古蹟、不受文資法保障的歷史建築物,約百分之七十在地震中損毀。[1]
因應震災引發的問題,文資法89年的修法有兩大重要變革,第一,允許古蹟修復必要時可用現代工法。第二,文化資產增列了歷史建築。民國73年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古蹟的修復必須「採用原用或相近之材料」(第二項)及「使用傳統之技術及方法」(第三項)。然而,台灣許多傳統建築的材質脆弱,不耐溼熱、蟲害,加上台灣氣候不利傳統建築保存,而傳統技術也通常未考慮耐震問題,所以極少古建築完好地保存下來,古蹟也就不得不一修再修。大地震造成了古蹟的嚴重損毀,使人們深刻反省到,古蹟的修復必須容許一些彈性,否則永遠修不完,所以89年在第三十條加上「修復計畫之提出,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防震、防災、防蛀等機能。」一項。
文資法之所以增列歷史建築,是因為國內許多老建築被認為值得保存,但卻仍未達古蹟的標準。自文資法增加歷史建築的規定之後,大部份的地方政府皆積極登錄,至目前為止,全國歷史建築數量已達836個,比古蹟數還多了140個以上,其中尤以金門登錄得最積極,已達140個,超過該縣古蹟數的三倍。(見表一)
歷史建築登錄的標準比古蹟寬鬆,而且主管及審查機關皆為地方縣市政府。例如屏東的鵝鑾鼻燈塔及彰化的八卦山大佛的歷史並不長,卻都已被登錄為歷史建築。也因為如此,台灣從未解除過任何一座已指定的古蹟,即使霧峰林家花園毀於九二一地震亦然;但已登錄的歷史建築卻有過廢止的案例。歷史建築的修復及再利用與古蹟一樣,可以得到政府補助,也可免除部份或全部相關法規如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等的限制(參見文資法第22及26條),它的維護、保存與修復也準用古蹟的相關規定。[2]
私有歷史建築的保存修復等原則雖與古蹟一樣,但屋主卻無法享有古蹟容積率移轉的獎勵措施,再者,歷史建築的破壞無任何罰則,所以,即使未依規定維護,也不會受罰。按理說,被登錄為歷史建築的私人建物,無論拆除或改建,政府處罰不了,張慶興堂也就大可不必急著拆掉。過去常有私人宅第在古蹟審查過程中就拆除的情形,張慶興堂的拆除,可能是感染了「古蹟恐懼症」,再加上它位於重劃區,屋主可能擔心再不拆就沒有商機,甚或怕它下一步就被指定為古蹟,也就如法炮製了。
文資法剛立法時,古蹟原本採分級制,一至三級分別由中央、省市及縣市政府管理。民國86年修正時,因認為每座古蹟均為獨一無二的文化資產,應無價值等級之分,所以分成國定、省市定及縣市定三類。古蹟分級制雖然廢除了,但若從整個古建築物保存的觀點來看,分級制其實仍存在,就是古蹟與歷史建築兩級,可見從現實條件來看,分級制仍有其必要。[3]
既然分級制有必要,不如將歷史建築視同「次級古蹟」,把它的相關規定更明確化、具體化。如果要避免類似張慶興堂拆除的情形,應該規定罰則,並且比照私人古蹟,賦與私人歷史建築容積率移轉的獎勵措施。此外,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可將歷史建築的保存維護規定得更寬鬆,再利用的原則也可以更彈性一些。
歷史建築雖是文化資產較新的名詞,但自89年修法至今,也已近十個年頭。雖然多數地方政府都積極保存古建物,但歷史建築的定位不明,也使它缺乏保障。趁著921十週年的古蹟熱,可以好好考慮修法,使古建築保存更為完備。
[1] 立法院公報(第89卷第5期委員會紀錄),267。
[2] 現行文資法第26條規定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歷史建築,其保存、維護、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古蹟的相關規定。但公有歷史建築卻未見明確的相關規定,似為本法之漏洞。
[3] 另有聚落亦屬古建築類,但其情況特殊,且數量有限,本文不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