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立法院的司法委員會將就現行民法裡裁判離婚的各種要件中審議加入所謂的「分居條款」,也就是說,夫妻雙方一旦沒有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者,即可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然而,由於該項的分居條款缺乏像是夫妻財產制、贍養費等等的配套措施,這使得也有人質疑最後的下場是:婚雖然是離了,但是結局卻落得遍體鱗傷和一無所有。事實上,如果是從名實相符與否的內涵來檢視婚姻的互動關係時,這其中還是充斥著若干的迷思、弔詭而極待進一步地廓清。
連帶地,隨著快速的社會變遷所招致對於家庭組成、家庭結構、家庭內涵以及家庭功能等等不同層面的構造影響,這多少點明出來:「家庭」不再只是一種單純、完形的制度組織,而是有其更多的變異內涵,比如說在『人的組合』方面近年來所急遽出現的單親家庭,凸顯出來母兼父職或者父兼母職的單性家庭多少已經成為了一種重要的婚姻選擇和生活模式;至於,在『關係的組合』方面不論是少子化抑或是非婚生子女直指出來在表象形式化的婚姻名份之外,還隱涵著實質性的家庭關係;最後,在『住所的組合』方面,逐漸惡化的兩岸家庭現象,多少說明了包二奶不僅是一種人性的慾望問題,而是意指著更為廣泛的衝擊影響。
準此,無論是名實相符的一般美滿家庭、婚外情愛的另類家庭、漸行漸遠的夫妻關係、乃甚至於最後是好聚好散抑或是暴力相向的終結婚姻和家庭解組,點明出來:對於如何讓家庭得以良善運作以及將可能產生的傷害降至較低的家庭政策,這不僅是基本的思索與提問,更是一項困難度頗高的社會性工程。就此而言,如何讓對於家庭的價值觀念不致於成為大人們的一念之間與率性作為等等「上游」層次的文化性工程;如何強化家庭的功能以及提供縝密配套的家庭服務措施等等「中游」層次的福利性作為;以及如何針對現行的財產制和子女監護權等等「下游」層次的立法性修訂,彼此之間的內在貫通得以有效的相銜以及縮減可能的落差,這才是平實地看待『同居-結婚-分居-離婚-瓦解』此一家庭生命歷程的思考判準。
總之,分居條款的立法與否僅僅是作為檢視「家庭」如何可能、如何運作以及如何將衝擊戕害降至較少的一種思考線索,基本上,我們寧願相信大多數的情侶配偶在許諾成為結髮夫妻的同時,都是建基在和諧婚姻、幸福家庭、美滿生活、安全堡壘等等的理想指稱上,就此而言,如何增益夫妻和家庭的同步成長、強化家庭本身的運作功能以及對於家庭裡弱勢成員所提供各種的支持性服務,這是之於大多數正常家庭的思考判準;至於,誠屬於人性私慾所招致諸如婚外情愛、同居虐待、家庭暴力等等有名無實或者有實無名的各種婚姻脫序行為,則是直指如何在「國家是婦女的最終父母」的理念之下,逕行較大程度的社會性保護,就此而言,攸關到離異雙方權益保障的修法工作,自然是有其迫切和必要性。
是以,當分居條款的提問作為一項客觀的社會事實的同時,涵括著一般性家庭以及弱勢境遇家庭的一種『整全多層』的思維模式,理當是作為探究各種家庭現象的基本準則,畢竟,在家庭生命歷程的實際運作過程裡,諸如牽手一生、含怨婚姻、好聚好散、以及反目成仇,其本身就是一種充赤著「人的問題、錢的問題、制度的問題以及文化價值觀的問題」等等的綜融性考量!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