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訊科技發展極其快速與普遍的時代,網際網路儼然已成為各階層接受電子化政府便民服務的重要途徑。對於我國現在人口約九十一萬身心障礙人口來說,牽涉到資訊與溝通技術的網路可及性更顯重要。因此,為落實「機會均等」、「公平參與」的理念,同時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縮短數位落差等相關政策,網際網路資訊應被視為公共財,網站建置規劃的相關人員也自然必須有讓全民均能便利上網,公平擷取資訊的認知。
所謂可及性(accessibility),乃是強調不同個人在生活周遭不同層面中的需求,如交通、學習、工作等面向,都能直接可及的便利性。換言之,拓展至網際網路的可及性概念,指的就是網站必須讓不同程度或需求的使用者,尤其是身心障礙者能透過其現有的設備、技術、資源取得網路資訊。
考量身心障礙者的實際需求,推動網路無障礙空間並落實為政策乃為目前世界許多先進國家所一致努力的目標。舉例而言,澳洲、英國的身心障礙保護法皆已將無障礙空間的定義及於網際網路,葡萄牙則在1999年通過無障礙網路空間的法案,加拿大在1998年明訂政了政府部門應納入無障礙可及性設計以提供全民使用。美國更在其法律上直接影響電子化政府網站的設置,如復健法案第五0四號條款((Section 504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復健法案第五0八條款(Section 508 of he Rehabilitation Act)、身心障礙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身心障礙者教育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電子政府法(E-government Act) 、1996年的電訊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等皆直接或間接規範無障礙網頁的設置,然而我國目前所公布的身心障礙保護法,對於身心障礙者所提供的保障包括醫療復建、健康保險、教育經費補助、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公共設施無障礙生活環境等雖達數十項之多,但對於障礙者的資訊使用權卻未見規範。
雖然我國政府目前已完成無障礙網頁開發之規範,然而在法律上與政策上,對於身心障礙者應有更進一步的保障與落實,即賦予網路可及性法律化基礎,強化網路可及性的實施。故,建議可於身心障礙保護法中明定無障礙空間及於網路,並於條文中明定所有人民都可平等的使用政府網站。同時在相關法律中,如特殊教育法所提及的無障礙環境,應包含所有網站的資源無障礙化。未來希冀能透過政府的以身作則,來進一步影響私人企業全面推動無障礙網站。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