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大數據應用於運動界。)
邇近,隨著資訊運用技術的商業化日漸成熟,諸如海量資料(Big Data)或開放資料(Open Data)等專用名詞逐漸為人們所熟知,例如目前與人們日常生活及工作日益密切相關的Google服務,便是運用海量資訊技術的顯著例子。然而除了資訊軟體界的巨擘之外,對於其他的企業及一般民眾而言,開放資訊或許是更貼近我們的,事實上開放資訊並不是一個新的觀念,舉凡個人、私人機構或政府組織透過選擇、組織資料庫或資訊組合的方式,將資料釋出給社會大眾,讓一般民眾、公司或機構得以接觸公眾性資料,並自由運用於各層面,透過資料的運用或整合,創造或提升其價值。
其中又以政府資料最具有代表性,因政府於其施政過程中,大量及系統性地蒐集有關公眾的資料,又稱為開放政府資訊(Open Government Data)。依照OECD組織之分類,政府提供的開放資訊可概分為:商業資訊(例如公司、商會資訊)、註冊登記資料、專利和商標資訊、公開招標資料、地理資訊(例如地址、地籍、地質、水文、地形等)、法律資訊(例如法令、判決、立法資料)、氣象資訊、社會發展資料(例如經濟發展、人口、公共行政統計資料)、交通資訊。上述各項類別的開放政府資料,絕大多數不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資訊,且與一般人的工作及生活均息息相關,例如律師業務必然需要用到公司登記資料、專利和商標資訊、司法院判決資訊等政府資料庫。
然而開放政府資料另一方面卻又涉及政府組織對於資料的監管,以上開的資料庫為例,在使用上必須透過政府組織的官方網站及特有的介面,方能查詢或獲取相關資訊,例如公司登記資料必須透過經濟部的「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專利商標資訊必須透過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商標檢索系統,各級法院判決必須透過「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對於資訊的使用者或有意重新整合資訊的開發人員而言,這樣的資料開放程度其實尚未達到理想的標準。參照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的定義及原則,開放資料應有以下的條件:法律上開放及技術上開放。前者是指必須讓使用者得以合法取得資訊,並得合法再次利用及分享,後者是指資料的使用不應有任何技術上障礙,致使資訊的相容性降低。並且開放資料在規劃上應有幾項重大原則:資料便利取得及使用、資料再使用及散布、普遍參與。
顯而易見,目前的政府提供的開放資料庫尚不符合上述的條件及原則。幸而,政府對此已有思考改進之道,在原有電子化政府的基礎上,開始推行開放資料政策,例如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政府資料開放平台、台北市政府的「台北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等,行政院研考會或中研院、工研院等機構也開始重視開放資料的議題。國家發展委員會並擬定資料提供、共同規範、共用平台、示範宣導四項政策:主動開放現有資料,統一政府各項資料的格式,建置入口網站作為共用平台,積極推廣資料應用服務、鼓勵加值應用。同時,原有的政府資料也在授權使用範圍及應用技術限制上予以放寬,例如原本僅能在司法院官方檢索網站查詢的法院判決,其資料庫對外開放,故目前已有評律網及Lawgle網站提供使用者,以更具直覺式的方式進行法院判決查詢,並透過關鍵字查詢系統能更有效率就同類型案件之爭點進行分析及整理,未來類似的服務如能進一步增加及進化,對於法學發展及法令革新將有莫大的助益。
開放資料及開放政府資料實為一多面向的議題,包括科技創新、促進經濟發展、政府資訊公開、政府行政效率等,可惜目前多數論者多僅著重於技術面及經濟面之討論,少數論者甚至對於開放資料一知半解,對於如何推動開放資料政策更是毫無概念,希望本文簡短的介紹能引領讀者對開放資料有初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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