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2010 French pension reform strikes。)
年金改革即將進入修法程序,各方可能進入新的一波攻防。日前年金改革國是會議所提出的初步版本,雖在短期內可以減少年金財務缺口,延緩破產,但卻未針對提高年金管理投資績效提出藥方,長期而言恐將難以改善年金財務失衡,甚至造成財務陷入更深層的危機。
近年,隨著人口結構老化的加速,加上請領年金給付年齡之提前,政府退休基金投資績效收入,已經難以因應民眾平均餘命延伸所增加的年金支出。退休基金投資績效未能同步成長原因,除受外在環境衝擊外,其關鍵乃是年金管理在現行行政機關體系架構下,不易延攬專業人力參與退休基金自營操作。至於委託民間資產管理業者代操,則是受到專業經理遴選與決策風險控管不易限制,極為容易因選擇標欠佳而影響投資績效。
換句話說,年金改革需要更進一步針對年金管理進行改制。檢視各國年金管理模式,除隸屬行政機關外,包括:屬於獨立機關的
美國聯邦退休金節約投資委員會(FRTIB)、公司法人的新加坡政府投資管理公司(GSIC)、行政法人的南韓國民年金公團等。若以現行國內政治環境而言,其中以改制為「行政法人」,似乎較為可行。
從適法上來說,年金管理依據《行政法人法》第2條文:其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必須符合「具有專業需求或強化成本效益及提高經營效能者」、「不適政府機關推動或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所涉公權行使程度較低者」等3個條件規範之,採取更具有效率的選擇與調整。
就制度來說,年金管理在《行政法人法》規範下,除擺脫人事、會計、預算及採購等束縛外,可以採取更彈性的人力編制及薪資待遇延攬人力,同時引進企業經營精神,充分發揮投資績效。
然而,立法院在通過《行政法人法》之同時附帶決議,該法公布實施3年之內,改制數量以5個為原則,俟各該行政法人成立3年後評估其績效,據以檢討《行政法人法》是否需要修正。目前行政院已經推動5個行政法人個案,其中《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立法之後卻遭撤銷,其餘4個行政法人設置條例均已完成立法及運作。因此,未來各該年金管理組織改制行政法人,除得待前揭《行政法人法》附帶決議事項達成外,為免改制數量過多,影響行政機關體系,需要將分屬相關機關之年金管理組織加以整併,始能為之。
年金改革並非僅有追求延緩30年的財務破產,而是必須建立能夠長治久安的財務結構。推動現行年金管理朝向行政法人改制,藉以提高退休基金投資績效,才有可能使得退休基金永續發展。
(2017年2月13日中國時報A15版「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