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水災使南台灣地區的洪氾與土石流災情極為慘重,台灣儼然成了環境學者所謂的「氣候難民」(climate refugee)高風險國度。而根據農委會公告的資料顯示,事實也確是接近如此;因為全台灣三分之二國土有「土石流潛勢」危險溪流共1503條,分佈在19個縣份、600個村里中。這些災害潛勢區域只要連續降雨量超過100豪米,便有洪水氾濫及土石流災變的疑懼。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為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系列子法只規範到「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庫集水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山坡地」場址的開發案,未將「土石流風險地區」等納入有所不週,因而擬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將「土石流潛勢溪流、土石流影響範圍區、嚴重地層下陷區、地下水管制區、地滑山崩區」一併納入法令,規劃開發行為「達一定規模」者才須進行環評。事實上,如此修法是自我設限、自我矛盾,完全背離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旨意與精神;表面是「亡羊補牢」,實際將可能是「網開一面」。
其實這些擬增列的危險區位原就含括在「環境敏感」區位中,依法本來就不應該作為開發場址;即或有不怕死的開發申請案提出,也應直接批駁「認定不應開發」,何須「有所保留」的「達一定規模」才要求須評估對環境的影響?若果這些敏感區位內,真有開發方案提出申請,並且通過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獲得開發許可,日後不幸遭遇災變、遭成損傷,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是否負責?受災、受損民眾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
事實上,此次八八水災規模及災情所以如此龐大,山林土石崩塌如此嚴重,應該可以視為是過去數十年「環境保護」工作的重大挫敗,當然也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實施30年,卻只評小漏大、重書件形式、細節與具文,不重環境整體承載與影響有以致之。如果過去30年的數百件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都能實事求是、深刻審理探討、應駁則駁、不淪為污染防制計畫書審查般的瑣碎及陳義過高的空泛之論,今日國土山河或不會如此瘡痍!
政府部門過去長年放縱太多山林的濫墾、濫建與國土超限利用,導致今日遇雨成災、土石橫流,此刻環保署難道還要為未來危險區位的開發預留餘地:「達一定規模」才須環評?再說已知是危險地形、敏感區位了,避之猶唯恐不及,哪還能評估出甚麼「人定勝天」的高超防災對策呢?因此環保署修法構想務請審慎,敏感區位地形真的不必再正面表列開發行為申請的「原則與例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