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庇護」(asylum)是指,一國對於因政治因素遭到外國追訴而請求避難的外國人所提供的保護。通常,一國並不會給予普通罪犯政治庇護,而較多是提供政治犯庇護。一般國際法教科書將庇護分作「領域內庇護」以及「領域外庇護」,前者是指一國在其領域內提供外國人的庇護,這是國家源自於的領域主權,是否給予庇護,由國家自行決定。後者又稱「外交庇護」,指的是一國在其駐外使、領館,或者軍艦上給予尋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之保護,這是主要是源自一國使館在國際法之下享有的豁免權,即當地軍警政府人員非經館長同意不得進入。
過去,國際上對於使館是否能行使外交庇護是較爭議的,國際法院在「哥秘庇護案」中所做的判決有助於釐清相關問題。該案是發生在1948年,哥倫比亞聲稱根據《玻利維亞引渡協議》、《哈瓦那庇護公約》等美洲國家間的協定,她有權判定避難者的罪行性質,進而決定是否給予庇護,因此其給予被祕魯當局指控發動軍事叛變首領政治庇護,並請求祕魯政府給予通行許可證。祕魯則指控哥倫比亞違反了《哈瓦那公約》中「不得庇護普通犯」、「庇護僅能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等條款,因此要求哥國交出人犯。
國際法院最後雖判決判決指出哥國無交出該政治案的義務,但同時也指出「外交庇護」將侵犯一國的領土主權,對領土國管轄權的構成干涉,因此,在一般國際法上,不能承認此種庇護。其後的發展也顯示出,一般國際法並不承認外交庇護,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中便指出「使館不得充作與職務不相符的用途」,因為豁免的給予,並非基於特權之給予,而是為了便利使館公務之進行、功能之發揮,因此,使館不應用於與原始功能職務不符之處。
總結之,使館給予政治庇護並未被國際法所承認,最多僅能算是地區性條約所架構出來的原則,然而,目前卻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在「人道考量」之下,於外館提供政治難民庇護,像是北韓難民經常逃入外國使館,基於使館擁有豁免權,當地國政府並無法派軍警入館拿補人犯。惟若該人犯為當地國國民,恐因此引發兩國關係緊張,因此,未來我國在利用外館提供庇護之案件中,仍宜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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