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了監察院王院長一句話,惹出了很多話題。究竟公務員是不是笨蛋呢?我也有很多話要說。
我的看法是,公務員的行為很像笨蛋,其實他們並不笨;可是政府的制度使他們的頭腦變得遲鈍。奉公守法的公務員即使聰明絕頂,非把自己磨成個笨蛋不可,否則很難安於其位。如果稱他們為笨蛋,我為他們叫屈。
這是因為我做過幾年的公務員。但那是若干年前了,尚是所謂威權時代。坦白說,我很感激在當時的政府那麼信任我,對於很多重要的決策都能接受我個人的判斷。以今天的話說,也就是尊重我的裁量權。自然科學博物館能有今天的成績,與當時明智的政府領導人的領導方式有關。因為政府的事情要做好,最基本的成功之道就是知人善任。一個事業的成功有各種不同模式,只要能做事的人,讓他發揮所長,就可以成功;如果設定下種種限制,使他處處碰壁,即使是天才也會變成傻瓜。
我們的政府大約在九○年代,民選政府開始運作之後,對公務員防弊的觀念才逐漸形成,而且日甚一日。一方面在法律上收緊,法律有所不足就用行政命令,慢慢織成一面嚴密的法網。其用意是怕公務員貪污,但擴而充之,也不能圖利他人,這個網就既大且密了。何謂「圖利他人」?就是幫民間討了政府的便宜。凡是人民與政府間來往涉及利益的,如果政府可以花一百塊做到的,居然花了一百○一塊,辦這件事的公務員就有圖利他人的嫌疑,有可能受到起訴,丟官坐牢。想想看,我們的一生中,到街上買東西,多花了幾塊冤枉錢的事,豈不是稀鬆平常的嗎?或因為庫急,或因為某種偏好,或因一時受騙,事後知道了,還不是一笑置之,誰會去計較?
可是這種人情之常在公務上就不為法律所容。為了避免公務員違法圖利他人,只好設計出一層層的規定。把一些單純的工作搞得非常複雜,使公務員個個像白癡。立法者為什麼不想想,如果不是為了自利的目的,何必圖利他人?舉例說,機關要建房屋,原本可以按建築的主客觀條件,自建築師中擇較有適當經驗者委託,最容易得到理想的效果。國外只有對於具有特殊重要性,可能成為地標的建築才舉辦比圖,目的是找到最有創意的設計,不料這個辦法卻成為
台灣公務員選擇建築師的標準做法,任何建築都必須經過比圖產生。其結果:有能力的建築師不再參與一般建築的設計,使公家建築在幕後運作表面合法之情形下,成為建築設計水準最低的一類。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這個「過」未必是有意造成的,所以執法者應該自人性面來看公務員的行為。固然有少數人會為利所誘而犯罪,大多數公務員應該都是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希望為社會國家有所貢獻。在過程中,如有判斷錯誤之處,實在因為所用非人,不能視為罪行。政府既然任用官員承擔重要任務,就應該相信他們的品德與能力,讓他們放手做事。不能用法網來恐嚇他們,使之畏首畏尾,按規矩行事,放棄了理想,只做到交差了事。
這樣的文化逐漸養成公務員推托的習性,凡事向外推,無非是萬一出事不必負責,或大家分擔責任。這就是公文旅行的動力來源。一件公文上蓋十幾個甚至幾十個章子,表面上看是認真,骨子裏是保護自己,倒楣的是老百姓或等待政府行動的公共事務。
要改變這種惰性,使公務員可以做明快的決定,多少要立法與執法上添些人性。中國古人主張行仁政,揚棄苛細的法家思想,固然過份,但像今天這樣完全依法行事,沒有法條就不能行動或不肯行動,實施像木偶一樣的法政,視人性與智慧如無物,向來主張法治的洋人也不至於如此。大人先生們,請想想辦法吧!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