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為調查
新冠肺炎防疫亂象,擬約談陳時中,行政院長
蘇貞昌表示:「整年防疫做到全世界最好,現在因為變種病毒肆虐,有了新衝擊,不要在這時候反過來苛責陳時中、防疫團隊,這是相當不厚道、也非常不公平。」這種意圖以情緒轉移理性焦點的說法,反而提醒
台灣人民,蘇貞昌對防疫亂象,更應負責!
在新冠肺炎防疫上,蘇貞昌犯錯失職的情事很多!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是去年一月二十日設立,先由疾管署長周志浩擔任指揮官,但不到四天,行政院將之改為二級開設,由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擔任指揮官。一個月後,蘇貞昌又將之改為一級開設,但未親自領軍。由此可見,蘇貞昌設立防疫組織,缺乏行政一體、專業全面的思維!
又新冠肺炎疫情在五月中旬惡化後,已是災害防救法第二條所規定之生物病原災害,但至今未見蘇貞昌依該法,設立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親自依該法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導致中央、地方政府互別苗頭,爭功諉過,相互干擾的防疫亂象!
另外在諾富特防疫旅館事件擴大後,衍生萬華、宜蘭、苗栗、彰化等地區群聚破口,造成Alpha變異株病毒蔓延全台,以及屏東爆發Delta變種病毒的本土群聚感染事件時,蘇貞昌本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主管機關於國內、外發生重大傳染病流行疫情,或於生物病原攻擊事件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防疫措施」之規定,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整合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輔導會、國防部、勞動部等部會之防疫作為,徹底落實行政院一一○—一一一年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所規定之事項,以防止疫害,但至今在網路搜尋上,並未見蘇貞昌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七條所訂定,召開每年舉行會議三次之「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蘇貞昌若真是如此有法不遵守,怠忽職守的行為,難道也可免於監委的調查嗎?
更離譜的是,蘇貞昌領導的政府妄想以國產疫苗濫竽充數來防疫!這並不符合「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之真實意旨,又對高端將以「免疫橋接」方式,通過緊急授權(EUA)審查一事,陳時中在立法院備詢時也坦承,目前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新冠肺炎疫苗是依此方法通過緊急授權的!因此,蘇貞昌領導的政府如要橫柴入灶的以國產疫苗來防疫,則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妥適、必要及合宜原則之規定!
防疫行政與經濟行政、交通行政和文化行政有本質上不同,後者或可採使用者付費原則,但防疫行政自古以來就是最根本的社會安全行政,但蘇貞昌主導下的行政院,防疫行政觀念自始錯誤,在使用鉅額防疫費用後,又向人民收取口罩、快篩劑及疫苗等費用,其中有無低價高報,圖利私人或甚至浮編、濫支預算等情事,監委也應依據憲法審計職權,秉公調查蘇貞昌!
(本文已刊登於110.06.29 聯合報民意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