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月十二日)交下行政院廢止「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致立法院查照函,主旨為上述辦法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廢止,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綜觀函文說明廢止之主要原因為辦法欠缺法源;財務無法自給自足,近年來短絀情形日趨嚴重;及考量公教人員待遇普遍提昇,生活均獲改善,制度任務已告完成;且大多數機關及公教同仁均認為應以停辦並依年資辦理結算為宜。此一持續辦理近三十五年之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制度,事實上已正式廢止停辦,所持理由亦屬冠冕堂皇,廢止有理,但如深一層探究,則仍有諸多問題值得探討:
貳、分析
按公務人員福利互助係於民國五十七年創辦,其目的在循互助方式,強化公教人員福利,以紓解公教人員遇有特殊重大事故時之困難,基於互助合作精神,因此其經費來源係由公教人員按月繳納福利互助金外,並將早期原依生活津貼規定,公教人員每一眷口每月四十元之眷屬生活補助費,不再發給公教人員,改撥由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作為福利互助經費統籌運用,互助項目包括結婚互助、喪葬互助、親屬重病互助、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重大災害互助,由於當時退休退職互助並未訂定參加福利互助年資的限制,並以「月俸額」為計發互助金之標準,致福利互助經費發生嚴重虧損,乃於民國六十三年修正上述辦法,除親屬重病不再列為互助範圍外,並規定互助人退休、退職、資遣改按參加互助年資核計補助,同時另訂「福利互助俸額」(較月俸額為低),作為核發各項互助金之計算標準,至此福利互助財務乃趨於穩定並能自給自足,由於財務趨於穩定,而後在民國六十六年至八十一年間曾先後六次調整提高福利互助俸額,使基金收入及個人互助所得均獲得增加,至民國八十八年福利互助基金仍有九億餘元,且每年有五千多萬元盈餘,至八十九年開始發生虧損,主要係兩大因素造成,一為台灣省政府精省後省級公務人員福利互助併入中央,由於精省使退休資遣人員遽增,短期間須支付大量退休互助金,,二為發生九二一大地震,所支付之重大災難互助為數頗鉅,報載至民國九十年兩者合計虧損達一億五千多萬,此乃特殊原因所造成之短暫現象,並非制度運作缺失有以致之,對於精省與九二一大地震造成之福利互助虧損,政府本應設法補助使能持續運作,而非將責任完全歸諸福利互助制度本身,茲就有關問題進一步分析如次:
一、有關福利互助辦法欠缺法源問題:就現行公教人員有關法制而言,確未明確授權辦理公教人員福利互助,但主管全國公務人員人事業務之銓敘部,其職掌中即有掌理公務人員福利事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亦明定設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該會組織條例更進一步規定,統籌辦理有關輔助公教人員住宅及加強福利措施,其有關組的職掌則已明確規定負責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基金之籌措、運用、稽核與福利互助案件之審核,基於法律明確賦予之職掌而訂定其執行之具體辦法是否達於欠缺法源依據而須廢止之程度,應有斟酌之餘地,且歷來依據法定執掌而制定法令執行之成例頗多,尤其依據需要而在相關法律中增設法源者尤為普遍現象,行政程序法公布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主管機關本有相當時間可就法源問題研究妥適解決,而今以此作為廢止之理由,似係先有決策之定見而後尋求合理之藉口而已。
二、有關近年來短絀日趨嚴重,財務無法自給自足問題:前面已經分析近年來形成短絀之主要原因,乃係精省退休資遣人員遽增及遭逢九二一地震變故,並非常態現象,對於此種特殊狀況,政府實應設法協助解決,且證之以往未發生特殊事故情形下,基金尚有節餘,則短期之財務短絀,自非基金運作之缺失或管理不當,實無廢止停辦之急迫性,且基金之來源除參加人員按月繳納者外,政府撥付者實乃原應按月發給公教人員之眷屬生活補助費,並未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如今廢止停辦,無異取消眷屬生活補助費,以削減公教人員所得為手段,為政府節省一筆人事費開支,按眷屬生活補助費屬於公教人員生活津貼之一部份,其他尚包括實物配給房租津貼等,以往政府在取消上述項目時,均配合年度待遇調整,將其併入薪津計算,並未減少公教人員實質所得,廢止停辦福利互助,進而停撥眷屬生活補助費,乃削減公教人員待遇之變相作法。
三、有關公教人員待遇普遍提昇,制度任務已告完成問題;公務人員待遇,在政黨輪替前,由於經濟蓬勃發展,國民生活水準提昇,公教人員待遇在參酌經濟成長與民間薪資水準及國家財政狀況情形下,確已普遍提昇,生活亦已獲致改善,但中基層公務人員正值家庭支出及子女教育負擔沉重階段,一旦遇有特殊事故發生,仍須仰賴相關福利及互助收入以紓解困難,此一福利互助制度是否已無存在價值,乃屬仁智互見,或謂主管機關曾舉辦分區座談及作問卷調查,多數機關及公教人員認為可以停辦,但在宣導式座談及對福利互助成立宗旨不甚瞭解,且互助所得不多之情形下,確有部分人員平時認為可有可無,但當退休、退職或發生親屬喪葬、重大災害時,公教人員對此項互助均頗為重視。政府乃公教人員之雇主,本有義務照顧其生活及福利,陳水扁總統曾在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本屆立委選舉時宣布在其任內保證確保軍公教人員福利與權利,難道總統的保證亦可以用其他理由來否定嗎?
參、結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曾指出公務人員退休,依據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有爭執得依法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提起給付訴訟,由上述解釋,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已為大法官會議所承認,福利互助廢止後,對受到損害之互助人可能發生爭議,則徒增困擾,為今採停辦結算方式,報載政府將需經費一百多億元分五年核發,實不如對特殊狀況所產生之短絀給予補助,另從自給自足原則檢討改進,使制度能夠永續經營,主管機關職掌不致空轉,於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公教人員福利均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