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聯盟等社福團體抗議央行存款利率一再降低,造成老人存款利息縮水,生活因難,要求政府比照軍公教優惠存款補貼,不但未獲政府積極回應,反而引發執政黨立法委員提出取消或調降軍公教優惠存款利率的主張,一時之間成為熱門話題,連負有維護公務人員權益之下屆新科考試委員亦有人極力主張調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率,真是匪夷所思,對於此一問題,事實上政府早在研議公務人員退撫改革制度時,即已作過通盤研究,並採取具體措施將適用優惠利率存款的對象予以限縮,以期採漸進方式逐步取消優惠制度,正如主計長林全所說:領取的人已愈來愈少,這個問題只能透過時間解決,而非立即取消。主管機關考試院亦表示,基於保障退休人員既有權益及基本生活,維持政府威信,如果現在取消,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亦嚴重打擊公務人員士氣。士氣低落,不知執政黨如何奢言提昇行政效率?但各方對此一制度的建制背景瞭解不多,且近二年銀行利率一再降低,影響依靠利息收入維持生計者之老年生活,眼看軍公教優惠存款利率維持不墜,致不平之聲四起,引起爭議或要求比照乃屬意料中事,執政者允有針對外界疑慮充分說明之義務,今捨此而輕言取消或調降,造成數百萬退休軍公教人員及眷屬為生計惶惶不安,實為失策。基於以下理由,吾人呼籲政府不應輕言取消或調降軍公教優惠存款利率,以維誠信,並安定退休員眷生計。
貳、分析
一、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在法律上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因此公務員對國家負有應盡之義務,但亦相對享有應有之權利,上述權利包括經濟受益權,即支給俸給、退休給與等等權利,如以民間通俗的看法,則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國家是雇主,公務員是受雇者,就如同一家私營企業,事業主與受雇之職員之間,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服務達一定年限以後,亦享有退休之權利,並由雇主支付退休金。優惠存款利率屬於政府提供軍公教人員於退休時,考量選擇支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受益性措施,軍公教人員既因政府承諾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可辦理優惠利率存款,已屬於公務員退休金請求權之一部分,擇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既以得辦理優惠存款作為考量前提,如果貿然取消或調降,顯然已影響退休公務員既有之權利,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二、優惠利率存款適用對象,僅限於支領一般公務人員待遇(如實施用人費率、中美基金、單一薪給機關、退休人員均不得辦理優惠存款),並適用舊制公務員退休法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或依舊制年資核計之一次退休金始得優惠儲存,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新制退撫制度實施後之年資所領一次退休金,已不得再辦理優惠存款:政府採取此一受益性措施,實因早期公務員待遇菲薄,且民國八十四年退撫制度改革前退休金之計算,係以退休人員之本俸一項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計算內涵,造成退休實質所得偏低,例如民國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一個中階公務員退休時所領一次退休金約為新台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並以辦理優惠儲存藉利息收入維持其生活,政府如取消或調降上述人員優惠利率,其基本生活勢必受到嚴重影響,造成社會不安,甚或引致已退休人員群起要求繳還原領之一次退休金,改領月退休金問題。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八○號曾解釋: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公教人員優惠存款所生利息,如不能維持退休人員之基本生活,其優惠存款自不應停止。大法官解釋有憲法效力,尤其不應輕言廢止。
四、政府早採相關措施,逐步取消優惠存款制度:例如現職人員在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服務之年資,所核給之一次退休金已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至於在上述時間以後,始擔任公務員者,則已不適用優惠存款規定;同時新制實施後,為鼓勵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增訂退休人員亡故後,遺族得改領半數之撫慰金,是以近年來擇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已逐年大幅減少,連帶地使得辦理優惠存款人數亦逐年遞減,至於退休人員亡故後,亦規定停止優惠儲存,因此優惠存款制度,將隨新制年資之增加,循漸進方式逐步取消,在此過渡時期不應輕言取消或調降。
參、結論與建議
軍公教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係政府對公務員的授益性措施,屬於公務員退休金請求權之一部分,並非一般社會福利補助性質,且適用範圍早有限制,此一制度將隨退撫新制年資之增加循漸進方式逐步取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政府不宜貿然取消或調降,以維護政府誠信,至於近兩年一般存款利率一再降低,影響依靠利息維生之老人生計,實乃政府財經政策不當有以致之,執政者自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予以扶助,以照顧老人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