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長陳院長於其施政報告中表示,將研議設置村里廉政平台,深入基層與民眾互動溝通,以發掘民隱民瘼,降低貪瀆犯罪率;同時廉政署也指出,目前全台有十六縣市已設立村里廉政平台,且近四百名廉政志工投入,扮演國家建設的守護者。乍看此新聞在目前國內充斥著「林來瘋」的狀況下似乎鮮有人去注意此現象問題的嚴肅性和重要性,雖然有若干地方的聲音出現,反對此等把志工當成抓耙仔的問題,但更引人注意的是,此現象所牽連的問題尤其是可能造成對於人權的侵犯和對志工本質的扭曲委實需要深思熟慮,嚴謹以待。雖然我們不願用《1984》的現象來形容台灣現在從城市到鄉村以致社區、從大馬路到小巷道處處皆裝有閉路攝影系統,而這些系統也確實在社會「安全」網上扮演著積極功能和角色。甚而諸多警政部門的蒐證和破案也藉由此系統發揮重大作用。因此大家似乎也忘了這種到處充斥閉路攝影系統其背後所隱含的意義和問題,畢竟安全最重要、破案更要緊。
本文無意對此既存的這套系統加以否定或批判,而是這套系統的存在,所代表的意義也取決於社會的需要和民意的認同。如今政府為了徹底降低貪瀆犯罪的現象,卻利用所謂廉政志工,並設立廉政平台以期發揮功能來提升國內清廉的指數,委實亦有其政策上的用心和苦衷。但一般的閉路攝影系統是一組工具和器材,雖然其結果原則上是較為真實和直接,但也可能會碰到被動手腳的質疑。然廉政志工是個人,其是否如同機器般的完全能夠真實和直接地蒐集到並反映相關資料可能涉及的面向就較為複雜。儘管法務部在每次選舉都有所謂賄選達人的鼓勵,而各單位也有所謂蒐證達人的行業創造,據報載也有者藉此維生。當然這些檢舉賄選或違規蒐證也都有其爭議之處,但整體而言為了社會的向上發展,似乎大眾也給於默許和認同,畢竟社會安全,人人有責。也因此未深入追究這些蒐證過程中是否有所逾越人民權利的事項,但重點是這些所謂的檢舉達人。其出發點當然有其以天下安危為己任者,可是有更多者是衝著獎金和報酬而來,但既是如此,他們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就留待社會的公評。
然本文所要強調的是,所謂廉政志工。何謂志工者,依志願服務法第三條所示,所謂志願服務乃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即是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再者其運用單位為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依此法令的解讀,顯見廉政署所設立之廉政平台,即是所謂志工運用單位,更清楚的說,其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是廉政署,而志工者乃是一群為抑止和防範國家的犯罪、貪污等不法行為而投身的正義廉潔之士,乍看似乎並無不妥之處。可是任何對志願服務有所瞭解且關心者,不論是專家學者或是參與志工應皆瞭解近些年來國內對於志願服務的鼓吹和倡導在政策和方案上確實不遺餘力,而國內志願服服務的發展不論人數或型態也可謂多元開放,甚而從國內到國外,處處展現志工的力量和影響。
當然存在於志工的問題和弊病仍有諸多有待改善,事實上志願服務法即是明顯的例子,其不足、不良、不周、不全雖然對此內政部也正努力修法當中,不過依照志願服務法中的倫理規範,其條文即提到志願服務有三不,一、不談政治,二、不涉商業,三、不論宗教,顯見志願服務應有其清純自然的面向和界線原則的釐清。由此可見政府若有意利用廉政志工來從事並配合政府的政策期待和執法行為,顯然與志願服務法和志願服務倫理有所悖離。當然,眾所瞭解近些年來諸多政府機關為配合政策及其本身業務之需要,大量運用志工,甚而取代應有的專職人力及專業人才,然這種運用與民間團體產生相互爭取志工的衝突。然往往以政府有力的資源而抹煞和阻礙了民間團體運用志工的本意。因此看到廉政單位有此構想和作為,本即不足為奇。但本文仍要嚴肅且慎重地提出建言和忠告,倘若政府部門有其業務需要,請盡量用專職專業人員,而不要讓志工沾染過度的政治色彩和政策內涵,如此將糟蹋了志工所具有之神聖性和正當性及合法性,因為當每個民間團體的志工皆壟罩在此陰影之下,請問屆時還有誰會信任志工。更誇張的可能是存在於志工團體之內將會是充滿著爾虞我詐的氛圍,如此對於強調人權立國的政府而言,何嘗不是一種傷害和扭曲?更重要是其踐踏和汙衊了志工的良善本質。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