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維基百科,Reporters with various forms of fake news from an 1894 illustration by Frederick Burr Opper。)
在「國安私菸案」紛紛擾擾之際,一個19歲大學生的貼文卻成為警方偵辦的最優先案例:PTT一則貼文表示,陳菊與走私香菸案的特勤人員吳宗憲疑有政治特殊關係。但貼文者將2010年某個影片中,陳菊身旁的前高雄市議員藍健菖誤認為吳宗憲。所以這篇「陳菊與吳宗憲有特殊交情」的貼文的確是個烏龍。
說真的,這種誤認、誤傳在網路時代非常普遍。但絕大部分的情況下,網路世界自有處理的方法:澄清、辯論、道歉、訴訟,都是常見的方法。之前,極少看到警方如此迅速主動地查辦,並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規定,移送裁處。本案一旦成立,這名大學生就要被課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這提醒我們,《社維法》63條的「散佈謠言」罰則,很可能成為政府箝制言論,壓制民眾批評的最佳巧門。
對於假新聞、錯誤訊息,當然應該要有糾正機制。任何人名譽受損,都有權提起民刑訴訟以救濟權利。然而,本案當事人並未提起訴訟,而是警察機關主動偵辦。據中央社報導,刑事局主動查辦,在2日內就通知貼文的大學生到案說明。隔天函送花蓮縣警察局偵辦(後續則由法院裁處)。網路上有千千萬萬的假錯消息,為什麼刑事局特別優先辦理這個案子?陳菊已經公開澄清,要求公開道歉,並且警告會進行法律行動。請問,這個案子有這麼急嗎?
比較一下刑法誹謗罪與《社維法》63條,就會發現後者的威嚇力以及對言論自由的恫嚇效果遠大於《刑法》。尤其是「批評政府」的言論,特別容易產生寒蟬效應。理由如下:
第一,誹謗罪適用嚴格的刑事訴訟程序,且由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但《社維法》的偵辦與移送全由警察單位為之,也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這就使得貼文者的程序保障相對少了很多。
第二,在行政一體下,警察遠比檢察官更容易受到政治壓力。以本案而言,如此迅速有效率,又是由刑事局主動辦理,民眾難免懷疑,刑事局是否主動討好長官?上級有無施壓?而以後要談論公共事務的一般民眾如果要批評政府高層,難道不會大有顧忌?
第三,誹謗罪屬告訴乃論,僅在當事人提出告訴時,才會進入法律程序。但《社維法》63條則使警察機關可以在並無直接受害者的情形,逕行認定「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而進行偵辦與移送。
第四,誹謗罪適用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所以發言者只要是「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就能夠免責。然而《社維法》63條並不適用釋字509號解釋。警察機關或法院可能錯解此一條文,未注意「散佈謠言」應以「故意」為要件,使得任何「錯誤」、「有所本但仍有疏失」的訊息,都可能遭到處罰。
《社維法》63條所謂「謠言」、「公共安寧」都是極為模糊的概念。以國安私菸案為例,它到底是單純的「超買」還是已達「走私」,連蔡總統自己都要承認講錯,更正道歉,交通部長也一度與總統見解有異。那要不要偵辦總統或部長「造謠」?警方如果不謹慎適用這個條文,而且只辦批評政府的人民,卻不辦亂放話的政府高官,那就會被人民誤解為東廠之外,另一個箝制言論自由的政府打手。務請好自為之。
(刊載於108年7月29日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