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截圖自「舒翠玲-看見孩子的未來」粉絲專頁。)
小故事為引:上世紀50年代,昔日慈祥的先祖父母,居於鬧區眷村,颱風過境,水鄉澤國,眷舍防汛有成,淹水被擋在門外。村長來訪說:「水也很低,雖目前屋內沒有淹水,之後還會滲入;能否開門讓水淹一下,照個相,好請補助?」祖母從善如流,水進財入,家無大損,兩全其美。
承前,若同旨趣,新冠病毒可否比照?水淹多高,有所預見,變種病毒,空言共存,豈能逆料範圍與病情?足見,在能防制時,竭盡全力,怎能躺平?
或謂:專業判斷,應無任何責任?《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等語,定有明文。
查疫情以來,因避免人心惶惶,多有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就不實疫情訊息,對人追訴;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亦有防疫之「空白授權條款」;指揮中心先前雷厲風行,防疫與封口,皆即時果斷,遂能讓台人安居樂業;古語云:「防民之口,甚於防川」,今著重「輿情控制」,卻寬鬆「變種新冠」,只「防口」,不「防川」?且依照前開《刑法》「不作為犯」規定,若執掌政府團隊,違反法律義務,對疫情消極處理,讓疫情驟然擴大,不也是另種犯罪?人民《憲法》「健康權」,不是因此遭違憲侵害?
或謂:滾動式調整,且執政黨稱民調也希望共存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等語,定有明文。
查「性工作者」,中西古已有之,無法禁絕,
台灣紛紛擾擾,終有明文,認為地方政府可設「性交易專區」,因
房價與偏見,迄今無任何地方政府,敢依法行之,此乃「法律屈從民粹」惡例。申言之,若認為無法禁止,就應該開放,在性專區尚影響範圍特定,未必及於老弱婦孺,卻一寸不讓;若屈從空泛民調,自毀長城,若豬羊變色,死傷遍地,醫療崩潰,難道自嘲:「情色清零,病毒共存?」
歷史為結:一次大戰「凡爾登之役」,雖居功於貝當將軍,然淡定的霞飛元帥,穩定法國人心,亦功不可沒;承前,今衛福部長每日氣定神閒,安定百姓,綜觀全局,難道也不是我台島的「防疫霞飛」?望當局給與支持,莫空言病毒共存,鬆懈防疫,徒讓我們的陳「元帥」,彈盡援絕!
(本文刊登於111.01.26 風傳媒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