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發生在除夕夜的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奪走了115條人命,除了無良建商林明輝等5人被以偷工減料為由,判刑5年外,罹難者家屬及受災戶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歷經3年半的訴訟,台南地方法院於1月16日判決建商林明輝等5人及大合公司要付損害賠償金4億多元與懲罰性賠償金2億9千多萬元,合計7億多元,但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認為,維冠大樓的倒塌事故與林等人的過失具有因果關係;原因除了現場證物、嫌疑犯口供、受災戶傳訊、專業報導外,最主要的就是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作成的專家鑑定報告。
由於多數法官、檢察官可能只通曉法律條文,對於工程爭議形成自由心證、獨立審判過程中,於事實認定所需的營建工程專業知識背景或有不足,致工程案件審理困難,因此專家鑑定制度應運而生。
鑑定的意義與原理,便是由具專業知識或經驗的第三人(例如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學術機構、專業研究機構等),依據專業知識對特定的工程爭議事實,例如維冠案,就其知識、經驗提出專業見解、建議或意見而陳報與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訴訟當事人,藉由證據的佐證及工程專業判斷,協助法庭求得維冠大樓倒塌的原因,協助法庭釐清法律責任。
鑑定可分為囑託鑑定與私鑑定。囑託鑑定是當案件已於法院起訴,經由法院職權認定或當事人聲請法院同意進行之鑑定程序,又稱為狹義鑑定,例如維冠案、花蓮地震統帥大樓倒塌事故等。私鑑定指當事人為爭取勝訴,於法庭上提出其委託鑑定機關作成之專家報告,促使法庭接受其主張,又稱為廣義鑑定,例如因大樓基礎開挖的損害鄰房鑑定。
鑑定程序包括:1.申請鑑定;2.鑑定單位(人)評估是否接受鑑定工作;3.鑑定單位審查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可受理案件;3.繳交鑑定費用;4.選定鑑定人;5.鑑定工作開始;6.證據調查與詢問;7.書面鑑定為原則,若有必要得邀請爭議雙方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或說明;8.資料補充:鑑定人通常不負責證據調查或蒐集,一般會請求委託人、爭議雙方或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及補充資料;9.作成初步鑑定報告;10.複審初步鑑定報告書;11.正式鑑定報告並陳報法院;12.澄清鑑定報告疑義;13.法院傳喚時出庭作專家證人。
維冠大樓倒塌後,檢察官囑託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以利釐清事故,但因事關115條人命且為社會矚目事件,並具時效性,若對於以上的鑑定成果稍有不慎,鑑定結論即可能遭受質疑。本鑑定報告中,被告質疑:1.鑑定人的資格問題?2.土木技師是否具有建築物結構鑑定資格?3.鑑定人是否確實具有建築物工程相關學經歷?4.分工執行鑑定問題?5.結構設計之檢討方式是否合理?6.鋼筋取樣的代表性?鑑定報告之證據力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針對上述被告質疑的鑑定程序及內容,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認為:1.鑑定人適格,即在特別之學識、技術領域內,具有較高於一般人之才能者,就是屬於「與待證事項有關」的適格鑑定人員;2.本案係由機關即「公會鑑定」,與技師個人執業範圍無關,何況建築物結構鑑定仍為土木技師執業範圍,故具有鑑定資格;3.法院已確認所有鑑定人均具建築物工程相關學經歷;4.鑑定報告(含及補充鑑定)意見,雖係5位鑑定人分工完成,但鑑定人均有開會討論共同決定,大家同意後才出具鑑定報告;5.法院認為,原設計人理應可提出原設計之靜載重卻無法提出,隨後又承認「結構計算有誤」,故法院仍採納鑑定報告意見;6.本案大樓已倒塌大部分,於大樓損壞嚴重取樣不易之下,所為的隨機抽樣應具有相當之代表性。鋼筋採樣自A、H、I棟之8號、10號主要鋼筋,經試驗結果降伏強度僅1支合格,足以明確判定原應使用4,200kgf/cm2之高拉力鋼筋,「誤用」2,800kgf/cm2之中拉力鋼筋。何況取樣的每批鋼筋都經技師簽名並會同試驗,整個過程檢調均有錄影簽名,不可能發生鋼筋試驗結果數據錯置或倒置情況。
工程訴訟中,常有同一案件經兩個鑑定單位鑑定,結果卻完全相反。就鑑定報告所提出之鑑定意見是否合理,法院仍須為判斷。為使法官易於判斷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確保鑑定人之中立性及公正性,建議鑑定人與本案之利益關係應予揭露。此外,鑑定報告應載有足夠的事實基礎、可靠學理及操作方法。若採機關鑑定時,則從事鑑定之人應於書面報告中具名。
筆者建議,未來修法時允宜考量,偵查中被告得否請求檢察官鑑定或選任特定之人為鑑定;當事人是否可於審判中自行委任鑑定人進行鑑定,以維武器平等原則及利於發現真實;被告於檢察官及法官選任鑑定人前得否陳述意見;鑑定人是否應出庭接受交互詰問;法院得否就法律意見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本文曾刊登於109.01.21ETtoday新聞雲)